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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雄安新区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雄安办字〔2021〕11号

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雄安新区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雄县、容城、安新县人民政府,新区有关部门,雄安集团:

  《河北雄安新区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雄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党政办公室

2021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北雄安新区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雄安新区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跟踪审计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跟踪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河北雄安新区公共工程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雄安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跟踪审计,是指新区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审计方法,独立对新区公共工程项目从前期准备阶段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过程进行审查、监督、分析和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工程项目包括:

  (一)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投资的公共工程项目;

  (三)政府以特殊国有资源和优惠政策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工程项目;

  (四)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

  (五)涉及国家战略和公共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共工程项目;

  (六)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公共工程项目。

  第四条 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对象为建设项目法人单位。审计机关对公共工程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使用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开展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 审计机关要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审计工作不能替代或减轻其他部门应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所需经费,应列入新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审计实施程序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按照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结合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情况,合理确定年度跟踪审计工作重点,编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八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结合投资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审计工作方案,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情况,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对上级审计机关已经下达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组按照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九条 审计组根据审计通知书资料清单要求收集被审计单位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清单所列资料(包括文档资料、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不得拒绝、拖延,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且资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

  第十条 跟踪审计项目在跟踪过程中,应当以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报告等方式反映审计情况,根据需要每年出具一期或若干期。对于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原则上审计组每年末向审计机关出具年度跟踪审计报告。对于跟踪审计终结的项目,应按照现行的审计操作程序,出具跟踪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对审计发现需要处理处罚的问题,审计机关应作出审计决定,责令被审计单位整改;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后,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将审计问题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未按要求执行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公共工程项目跟踪审计,主要是项目前期阶段、实施阶段及竣工阶段的审计。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程序、设计(勘察)、征地拆迁、招标投标、施工过程、竣工结(决)算、绩效评价等方面。

  第十四条 建设程序审计。审查项目建设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手续是否齐全。主要包括“一会三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

  第十五条 设计(勘察)审计。审查设计(勘察)单位是否具有编制初步设计(勘察)文件的设计资质;设计(勘察)文件是否符合新区的规划要求;概算编制是否完整,编制依据是否合理。

  第十六条 征地拆迁审计。审查是否执行国家土地政策和拆迁补偿政策,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超范围征地拆迁、擅自改变补偿标准以及截留、侵占、挪用征地拆迁资金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七条 招标投标审计。主要审查:

  (一)资格预审文件内容的完整性、相关资质要求的合理性;资格预审程序的合理、合法性;招标公告发布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资格预审申请人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二)建设工程是否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是否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过程中各时间节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规避招标的行为。

  (三)评标办法、评分标准和评委组成是否满足有关规定。

  (四)投标人是否具备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有围标、串标等现象。

  (五)合同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否全面、合法、公允。

  第十八条 施工过程审计。主要审查:

  (一)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是否按计划工期进行。

  (二)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关键工序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监理单位是否实施了现场旁站和巡视等;现场监理人员资质、配备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签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验收。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情况。

  (四)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环保相关规定。

  (五)施工安全文明措施是否到位。

  (六)工程变更手续是否完备;签证手续是否齐全,签证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七)项目建设资金是否到位;项目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工程进度款是否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是否拖欠农民工工资;是否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税费。

  第十九条 竣工结(决)算审计。主要审查:

  (一)工程验收过程是否符合现行规范,包括环保验收规范、防火验收规范等;对隐蔽工程和特殊环节的验收是否按规定进行严格检验;工程验收的手续和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二)结算送审资料是否完整、齐全;工程计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计价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设备、材料数量、价格是否准确、合理;变更、签证是否合理、有效;税费计取是否符合税务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

  (三)交付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建设单位交付使用资产成本的计算及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

  (四)竣工决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成本核算是否正确;竣工决算报表是否真实、完整、合规。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审计。审查公共工程项目在前期决策、建设过程及项目建成后等全过程重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项目质量、投资、进度及安全等目标实现情况,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等预定目标的执行效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审计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接受廉政监督。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管委会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并接受新区纪工委监察组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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