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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重点项目保障服务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0〕3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着力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20〕8号)精神,深入开展省级重点项目提速提效专项行动,充分发挥省级重点项目对全省疫后重振和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依法依规实行差异化重点保障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分类动态管理

(一)分类申报。每年10月底前,经各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前期推进项目、当年计划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三类,将拟纳入省级重点计划的项目清单(含外资项目)集中报送省发改委,同时申报全年配套用地、用林、能耗、污染物排放等要素指标。(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二)严格遴选。省级重点项目划分为重大产业发展、重大基础设施、生态文明建设、社会民生保障等四个领域,总投资规模分别不低于5亿元、10亿元、5亿元、1亿元(社会民生保障领域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前期推进项目应明确完成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项目审批(立项、可研、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备案)、施工许可等关键前期要件的时间节点;当年计划新开工项目应完成可研批复、核准或备案手续,明确具体开工时间及当年完成投资计划目标;续建项目应明确当年完成投资计划目标、拟竣工时间。(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动态调整。省级重点项目计划每年年初确定,年中调整一次。前期推进项目连续3个月无前期工作进展的(除要件已报国家待批复外),当年计划新开工项目超出预计开工时间3个月仍未开工的,续建项目年度投资完成率低于时序进度30%的,或者上述三类项目累计3个月未开展调度的,在年中计划调整时取消其省级重点项目资格,同步收回已配置的要素资源。如要素资源无法收回的,等额扣除项目所在市(州)下年度相关要素资源配置指标。(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

二、实行差异化要素保障

(四)用地指标兜底保障。省级重点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全部由省级统筹,应保尽保。对于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保障类省级重点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不足的,可借支开发区预留用于远期建设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同时按照“市县保障为主、省级适度调配”的方式,对交通、水利、能源、军事等重大基础设施类省级重点项目,由省补助1/3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对自愿购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的,省再奖励同等规模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补助和奖励指标在用地报批时直接核销使用。(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五)实行用地先建再补。2021年5月29日前,除涉及压占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外,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允许省级重点项目先行用地。先行用地的项目需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善用地手续。(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六)耕地占补省级统筹。省级重点项目补充耕地按照每亩5万元(水田每亩10万元)、粮食产能每亩每百公斤0.5万元标准确定省级统筹价格。(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七)强化使用林地保障。对省级重点项目所需林地定额指标全部由省级统筹,应保尽保。省级重点项目视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法律法规禁止外,可按规定申请占用天然林(生态公益林)。对于涉及省级自然保护地的省级重点项目,省林业局可以依据省人民政府同意的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预案出具选址意见。(责任单位:省林业局)

(八)加强能耗指标保障。对省级重点项目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生态文明建设、民生保障项目,以及属于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重大产业项目,其能耗需求在国家分解下达我省的能耗总量控制目标限额内,由省级统筹安排,应保尽保。(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九)污染物排放总量省内调剂。各市(州)每年制定省级重点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调剂清单,省生态环境厅指导各市(州)对省级重点项目中涉及新、改、扩建所需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进行统筹,确保应调尽调,优化配置到位。(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三、全力协调服务

(十)建立要素保障跟踪服务机制。省发改委要在下达省级重点项目年度计划的同时,将省级重点项目全年配套用地、用林、能耗、污染物排放等要素指标需求清单转送省有关部门,由省有关部门按清单加强省级统筹,做到应保尽保。每年6月5日、9月5日、12月5日分别开展一次省级重点项目要素保障需求调度调整。每季度末省发改委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需要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重大项目清单。(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

(十一)支持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各地要将符合《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筛选条件的省级重点项目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对纳入重污染天气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企业及项目,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停工、不检查、不打扰,保障项目建设顺利推进。(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二)纳入融资服务“白名单”。引导各金融机构将省级重点项目单位纳入融资服务“白名单”,简化融资审批流程、增加贷款规模、实行优惠利率。建立省级重点项目推介机制,每年举办两次省级重点项目政银企融资对接会。在中央和省预算内资金安排、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投入等方面,强化对省级重点项目的倾斜支持。(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十三)优化审批服务。涉及省级重点项目的审批事项一律实行承诺制审批。省级重点项目用地单独组卷申报,开通“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受理。对用地报批材料中被征地农民社保审核意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实行容缺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前补齐。“标准地”优先保障省级重点项目,属于区域性统一评价范围的省级重点项目评价结果互认。纳入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的省级重点项目,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全省投资和重大项目智慧应用平台(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省级重点项目跨越多条航道的航道影响评价实行一次性审核,公路项目在可研待批阶段提前进行设计招标、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强化考核通报

(十四)开展月调度。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托全省投资和重大项目智慧应用平台,每月25日至次月5日对省级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包括前期工作推进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等进行调度。省发改委每月形成省级重点项目建设专报,报送省委、省人民政府,抄送各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十五)开展季督查。省人民政府每季度对各市(州)省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新开工项目情况、续建项目推进情况、项目调整情况等进行综合督查,督查结果在全省排名和通报。对前3名的市(州),省发改委各安排400万元前期工作经费奖励。(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

(十六)开展年评价。每年度对各市(州)、县(市、区)省级重点项目计划落实情况和固定资产投资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对排名靠前的市(州)、县(市、区),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给予专项资金奖励;对前3名的市(州),省自然资源厅给予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对后3名的市(州),由省政府领导约谈市(州)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省级重点项目管理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0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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