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手机扫码下载APP
法规汇编
搜索
咨询 登录
登录
第二部分 行业管理法律、法规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规划发〔20203

部内各司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2012

  (此件公开发布)

 

交通运输部建设项目委托 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部审批建设项目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主办司局依照职责实施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审批或者出具相关意见过程中,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技术咨询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委托技术咨询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一)前期工作审核审批技术咨询:

1. 由部审批的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含重大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 

2. 部审核并出具行业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交通运输及相关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

3. 由部审核并出具资金安排意见的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 由部审核并出具意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5. 关于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中建设内容和技术较简单的建设项目,可直接办理审批或者出具意见。

(二)部安排投资的建设项目后评价。 

(三)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求开展的其他审核评估。 

第四条 委托技术咨询机构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费用在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一般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确定技术咨询机构;费用在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一般应当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确定技术咨询机构;费用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技术咨询机构,并在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在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技术咨询机构的,部主办司局可自行组织招标,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二章 委托程序

第五条 部主办司局收到需要审批或者出具意见的事项申请后,应当进行文件登记和初审。初审主要审查所报事项是否符合相关规划、上一阶段批复要求落实情况、编制格式和编制单位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要件是否齐全等。 

第六条 部主办司局委托技术咨询任务时,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和程序,根据项目类型、专业特点和技术复杂程度,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人员和业绩条件的技术咨询机构(见附件1),并与其签订委托合同书。 

第七条 部主办司局在选择技术咨询机构时,应当排查技术咨询机构、拟委托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单位之间的关联关系。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的单位,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技术咨询任务。承担某一事项技术咨询的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存在上述重大关联关系,技术咨询机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八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以及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可以同时委托两家及以上技术咨询机构进行技术咨询,或者委托另一家技术咨询机构对已经完成的技术咨询报告进行再评价。 

第九条 部主办司局应当在委托合同书中明确委托事项名称、技术咨询重点、工作时限、费用等内容,政府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公告。技术咨询机构应当在委托合同书中明确参与技术咨询工作的主要人员。

第三章 技术咨询工作要求

第十条 技术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优化技术咨询工作流程,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工作。

技术咨询机构及与其有重大关联关系的单位不得利用承担技术咨询任务之便利承揽与委托任务相关的设计、造价、招标代理、施工、监理、咨询等业务。

第十一条 接受委托任务后,技术咨询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技术咨询任务。

因特殊情况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到期5个工作日之前提交延期单(见附件3)。同一事项最多延期两次。如在延期时限内仍不能完成技术咨询任务,技术咨询机构应书面说明,部有权解除委托任务。 

第十二条 接受委托的技术咨询机构对技术咨询工作负总责,项目负责人对技术咨询报告的质量负主要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参加过同类事项报告编制或者技术咨询工作、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高级职称人员担任,其中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咨询负责人应当为部设计审查专家库的专家。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熟悉国家和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编制办法、标准规范,了解行业规划及同类建设项目情况。 

各技术咨询机构对应的负责部门要相对稳定,如发生调整和变化应书面告知部主办司局。 

第十三条 技术咨询机构应当根据委托合同书的要求和委托事项的类型,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开展技术咨询工作。具体要求见附件1 

第十四条 技术咨询机构应当充分了解委托事项的建设条件和各方面意见,客观、公正、及时完成技术咨询工作。技术咨询报告应当重点突出、数据翔实、观点鲜明、结论明确,重大分歧意见应当在报告中反映并有结论性建议。 

技术咨询报告应当附具技术咨询项目负责人、专家组组长和专家名单,实行技术咨询项目负责人和咨询专家组组长双签字的工作制度,并加盖技术咨询机构公章。

第十五条 在技术咨询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技术咨询机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部将根据书面报告和相关规定作出暂缓决定并办理退文手续:

(一)报告或设计文件质量较差,不满足技术咨询要求。 

(二)技术咨询中发现重大问题。

(三)相关各方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经部主办司局组织沟通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 

第十六条 涉密项目的技术咨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部主办司局通过与技术咨询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并监督执行的方式进行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承担技术咨询工作的机构应于每年120日前,向部报送上一年度技术咨询工作总结。技术咨询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一年度承接、完成委托技术咨询任务情况,技术咨询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等。

第四章 技术咨询费用

第十八条 技术咨询费用由部承担,纳入部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部向承担技术咨询服务的技术咨询机构支付技术咨询费。技术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编制单位、项目单位的任何相关费用。 

技术咨询费用定额标准见附件2

第二十条 技术咨询费的申请和支付按照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机关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问责

第二十一条部负责受理对技术咨询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技术咨询机构应杜绝超标准办会,严禁向相关主管部门、参会单位发放各种形式的咨询费、专家费、劳务费,严禁借技术咨询工作之便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输送利益,不得变相要求编制单位、项目单位承担应该由技术咨询机构承担的费用。 

技术咨询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约谈、通报等处理,并建议资信、资质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一)技术咨询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者质量低劣。

(二)技术咨询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或者延期时限内完成技术咨询任务。 

(四)委托事项应回避未主动提出回避。 

(五)收受项目单位、编制单位相关利益,影响评估结论。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部有关工作人员,在技术咨询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会同公路局、水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21日起实施。《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规划发〔2016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技术咨询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技术咨询工作流程及要求

委托技术咨询事项

技术咨询机构资质条件

工作流程及要求

1

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建设项目后评价

1.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的工程咨询单位。

2.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资信等级,或具有甲级综合资信。

3.专职从事所申请专业工程咨询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4.3年完成所申请专业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规划的评估业绩共不少于10项(特殊行业除外)。

一般包括预审、会审和复审三个阶段。

1.预审是对上报文件的依据文件和资料、建设需求、必要性和建设方案等主要内容进行审核,把握项目是否有重大技术问题和依据疏失,同时审核送审文件的质量是否满足相关要求等。

2.会审是以会议形式对项目进行审核。会审一般应当邀请技术咨询机构以外熟悉该领域的专家和相关单位的代表参加。关系简单、规模较小和技术成熟的项目,可以适当简化程序,结合实地调研,以技术咨询机构内部会议的方式进行审查。

3.复审是对会审后修改完善的补充报告进行复核,重点复核补充报告是否符合预审和会审要求等,如不符合应当及时告知项目单位(或编制单位),项目单位(或编制单位)应当按要求重新补充报告。

各阶段审核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反馈项目单位(或编制单位),项目单位(或编制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项目文件,并以书面形式向技术咨询机构说明修改情况。

建设项目后评价根据国家关于项目后评价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2

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1. 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的工程咨询机构。

2.具有公路行业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公路行业)。

3.路线、工程地质、桥梁、隧道、路基路面、交通工程、概算等专业配备齐全,专职从事公路行业工程咨询和设计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相应的设计、审查工作业绩。

4.承担过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技术咨询工作业绩不少于10项。

一般包括预审、会审和复审三个阶段。

1. 预审一般包括符合性审查和文件审查两个环节。

符合性审查是对上报文件的完整性、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项目申请)报告批复要求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审查。符合性审查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报部及项目单位。对于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在符合性审查意见中一次性明确告知。通过符合性审查,确认上报文件符合要求后,即应开始文件审查。

文件审查是按照安全、耐久、节约、和谐的原则,依据国家和部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等相关规定,对方案的合理性、运行安全性、结构可靠性和投资控制情况进行审查。文件审查应当形成初审意见,提出现场审查重点内容。

2. 会审是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并听取设计单位的设计情况汇报,对重要工点和有争议的工点进行现场踏查,现场完成对初审意见的调整,并提出初步设计阶段需要补充完成的工作。

3. 复审是审查会审后的补充文件是否满足会审提出的要求,根据补充文件修改完善审查意见,形成正式的技术咨询报告。

3

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1.具有综合甲级工程设计资质。

2.专职从事所申请专业工程咨询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应为部设计审查专家库专家。

3.承担过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或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咨询工作。

一般包括预审、会审和复审三个阶段。

1. 预审是技术咨询机构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的技术审查,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审查工程建设规模和内容与核准文件的符合性。

2)审查初步设计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

3)审查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流程的合理性。

4)审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合理性、安全稳定性。

5)审查消防、环境保护、节能、职业卫生、安全等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工程措施执行相关部门的意见情况。

6)审查工程概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的合理性,对工程概算提出调整意见。

2. 会审是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并听取设计单位的设计情况汇报,对预审相关内容进行技术核查,并形成技术审查报告提交部主办司局。

3. 复审是对初步设计文件(修改稿)进行复核,并向部主办司局提交复核意见。

4

技术复杂的支持系统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1.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工程设计资质。

2.专职从事所申请专业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3.承担过所申请专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任务。

一般包括预审、会审和复审三个阶段。

1. 预审是技术咨询机构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的技术审查,包括如下内容:

1)审查工程建设规模和内容与核准文件的符合性。

2)审查初步设计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

3)审查技术方案的合理性。

4)审查消防、环境保护、节能等涉及公共安全、公众利益的工程措施执行相关部门的意见情况。

5)核查工程概算的编制依据和方法的合理性,对工程概算提出调整意见。

2. 会审是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审查并听取设计单位的设计情况汇报,对设计文件和预审结果进行评审。

3. 复审是对初步设计文件(修改稿)进行复核,并向部主办司局提交最终的技术咨询报告。

5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具有水运行业(含港口河海工程)甲级资信等级或水运行业甲级工程设计资质,或水运行业(航道工程)甲级工程设计资质。

 

一般包括预审、会审和复审三个阶段。

1.预审一般包括评价材料复核和现场踏勘两个环节。

评价材料复核是复核项目水文、河床(海床)演变、通航水位,航道等级和代表船型,工程选址论证,通航净空尺度及工程布置方案,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影响及保障措施等。

现场踏勘是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审核需要,组织专家和单位代表,查看工程现场,进一步复核工程选址、航道条件和通航环境等内容。

2. 会审是组织特邀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与相关单位代表以会议形式对项目进行审核。

与会人员的数量根据项目性质确定,一般应包括行业领域专家库成员,熟悉当地航道、海事、水文情况的资深专家或船长以及相关单位代表。技术问题相对较少的项目,可以适当简化程序,结合现场踏勘,以技术咨询机构现场会议的方式进行审查。

3. 复审是对会审后修改完善的补充报告进行复核。

 

 


 

附件2

技术咨询费用定额标准                              单位:元

委托事项专业类型

备注

3000万以下

3000-1亿

1亿

-5亿

5亿

-20亿

20亿-

30亿

30亿-

40亿

40亿-

50亿

50亿

-100亿

100亿以上

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后评价

公路项目

12

25

35

45

 

水运项目

5

7

12

25

35

45

 

支持系统项目

5

7

10

 

综合枢纽

7

 

项目后评价

按照同类项目委托技术咨询费用定额标准执行

 

初步设计

公路项目

35

45

60

75

90

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

 

水运项目

35

40

45

48

同上

 

技术复杂的支持系统项目

15

20

30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普通项目

6

 

复杂项目

12

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数量较多,技术复杂,涉及协调事项较多,需会审的项目。

特别复杂项目

20

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数量多,技术特别复杂,涉及大量协调事项,需要会审的项目。

其他

部与技术咨询机构协商确定。

 

 


 

附件3

 

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延期单

技术咨询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单位

 

 项目报告编制单位

 

延期原因

 

拟延期天数

15     30   

原评估截止日期

        

延期后截止日期

        

填报日期:

       

项目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