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厅关于实施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市场红黑名单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各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厅直各业务局、厅信息中心: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8号)等文件精神,贯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省厅决定在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市场实施“红黑名单”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参与湖北省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含高速公路养护)市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企业和单位,均纳入红黑名单管理。
二、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未被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领域“黑名单”的企业,可以被列入湖北省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含高速公路养护)市场“红名单”。
(一)最近连续2个年度,被列为湖北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A的企业;
(二)最近1个年度,参与应急保通、防洪、抢险、救灾,并因表现突出,受到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企业;
(三)最近1个年度,作为主要参建单位参建的公路水路工程获得詹天佑奖、鲁班奖、李春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之一的企业;
(四)满足交通运输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可以列入“红名单”的情形。
三、最近1个年度,在湖北省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含高速公路养护)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湖北省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含高速公路养护)市场“黑名单”。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上访,影响恶劣的;
(三)招投标过程中发生围标串标违法行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被认定为单位存在行贿犯罪的;
(五)存在交通运输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应当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四、对列入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红名单”的市场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联合奖惩的规定给予激励。
五、对列入信用中国“黑名单”的市场主体,给予相应惩戒
(一)在各类评先评优表彰中,实行“一票否决”;
(二)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差别化监管,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对其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
(三)被列为“信用中国”黑名单的从业人员,及时予以清退。
六、“红名单”管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信息由各有关企业自行申报。申报企业将满足红名单所列条件的材料,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湖北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省厅报送。
(二)信息告知。符合列入“红名单”条件的,经审核认定后列入“红名单”,通过省厅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统一在省厅网站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送信息。
七、“黑名单”管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黑名单”信息按照“谁监管,谁采集”、“谁采集,谁公示”的原则,进行分级管理。省厅负责国家和省公路水路重点工程项目的“黑名单”信息采集工作。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公路水路工程项目的“黑名单”信息采集工作。
(二)信息告知。省厅初步采集的“黑名单”信息,在省厅网站予以公示,并负责相关当事人的异议处理,公示期不少于10日。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初步采集的“黑名单”信息,在相关市州交通运输局网站予以公示,并负责相关当事人的异议处理,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后,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将确定的“黑名单”信息,通过湖北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省厅报送。省厅汇总确定的“黑名单”信息后,统一在省厅网站公告,并按有关规定报送信息。
八、发布的“红名单”信息有效期为1年。
九、发布的“黑名单”信息有效期满1年后,相关企业和单位失信行为已实质性整改,按相关规定和信息采集、审核程序,方可移出“黑名单”。因受到行政处罚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1年期满,仍在行政处罚有效期的,自动进入下一年度的“黑名单”。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