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手机扫码下载APP
法规汇编
搜索
咨询 登录
登录
第二部分 行业管理法律、法规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 

 

厅质监字201234

——————————————————————

关于抓紧做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施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监理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根据《关于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理中增加施工安全监理和施工环保监理内容的通知 》(交质监发〔2007158号)精神,为加强施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监理工作,部于2007年起组织开展了对监理在岗人员进行施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监理培训的继续教育工作,要求已经办理岗位登记的监理工程师均应参加施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监理培训。截至目前,共有17528名监理工程师完成安全生产监理培训,17290名监理工程师完成环境保护监理培训。从全国情况看,各地区施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监理培训工作进展还不平衡,经培训的监理工程师总量不足,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对监理工作的要求。为加快推进监理工程师施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监理专项培训,更好地落实监理岗位职责,加强监理工作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所属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监理工程师施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监理专项培训工作,增强紧迫感,加强检查,督促、引导尚未参加专项培训的在岗从业监理工程师尽快完成培训任务。

二、20121231日前,所有2010年以前(含2010年)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已从业登记的监理工程师均须通过施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监理专项培训。从201311日起,未通过施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监理专项培训的监理工程师,暂停其从业登记与业绩登记;已办理从业登记的,其从业登记无效。

三、有关具体培训工作仍按照《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监理培训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质监安字〔20076号)执行,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具体负责教学安排和培训考试工作。请各省抓紧制定本年度培训工作计划,于2012315日前发至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

    联系人:颜鹤翔,电话:010-85113181,13801311987,传真010-64906533  

O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公路、道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局(站),上海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天津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长江航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