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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16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全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国内企业发展,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和执行机构。省政府采购中心已按政策规定组建,该中心不具备行政管理和指导市县政府采购中心的职能,不负责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资金管理;各市州要独立设置与行政部门没有隶属和利益关系的集中采购机构;县级要根据政府采购规模,因地制宜地设立提高政府采购资金效益的执行机构。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专门机构,行使政府采购监管职责。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法规,增强执行政府采购的自觉性,积极支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

二、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订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逐步扩大政府采购的实施范围。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都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政府采购预算审批制度。已经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要将政府采购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编制;没有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要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通过细化财政资金采购项目和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加强政府采购的计划性。已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要向财政部门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在预算执行中,凡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实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属于年初漏编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支出和追加支出、上级专款支出、政府担保资金等,都要向财政部门上报政府采购计划,实施政府集中采购。

要加大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相互促进、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力度。积极推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办法,已经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政府采购资金必须全部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没有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要积极推行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办法。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未编入政府采购预算的,各级财政部门可以取消该项目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未上报政府采购计划擅自自行采购的,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拒付项目资金。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积极为部门预算的编制提供基础数据,为国库集中支付提供服务。

四、以规范、效率为中心,全面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制订政府采购配套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做到既规范采购,又讲求效率。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拟定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操作办法。

要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加大执业人员业务培训和考核力度,完善政府采购聘用专家管理办法,加强政府采购网络和区域市场建设,改进和完善采购程序,扩大公开招标比重,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确保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

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要加强部门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部门集中采购和系统采购行为,严格控制分散采购范围。

五、加强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完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

要建立以财政部门为主,监察、审计及其它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的有效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职能。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财政部门要抓好政府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以及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管,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要建立定期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当前重点要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全面、预算执行不严格等问题进行检查,加大对规避政府采购监管、化整为零以及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