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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关于印发青海省招标采购代理规范的通知

青发改法规[2018]19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采购代理市场行为,不断提高招标采购代理工作水平,推动招标采购代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委编制了《青海省招标采购代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招标采购代理规范》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19

 

 青海省招标投标行业推荐性标准 

 

 

 

青海省招标采购代理规范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招标投标协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前  言

 

规范青海省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人员从业行为,提高青海省招标代理服务质量,加强青海省招标代理行业自律,推动青海省招标代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相关法规,按照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招标采购代理规范》的要求,青海省招标投标协会受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结合青海省实际,组织编制了《青海省招标采购代理规范》。

本规范包括通则和分则两部分。通则针对所有工程、货物和服务招标活动的共性特点进行编制。分则包括工程、货物和服务三个专业分则以及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企业集中采购两个特殊分则,针对各类招标项目的个性特点和差异化要求进行编制。

    本规范分则是对通则的补充、修改和完善。分则条款序号与通则条款序号不同且表述形式为“新增……”的,属于对通则内容的补充条款;分则条款序号与通则条款序号相同且表述形式为“……替换为”的,属于对通则内容的修改和替换;分则条款序号与通则条款序号相同且表述形式为“除本规范通则……之外,…还……”的,属于对通则相应条、款、项内容的完善

 


目  录

通   .......................................... 1

1. 总  ................................................................................................................. 2

1.1 编制依据..................................................................................................... 2

1.2 适用范围..................................................................................................... 2

1.3 使用原则..................................................................................................... 2

1.4 行业自律..................................................................................................... 3

2. 术语和定义.......................................................................................................... 3

2.1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 3

2.2 招标项目及招标代理项目团队...................................................................... 3

2.3 资格预审文件.............................................................................................. 4

2.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4

2.5 招标文件..................................................................................................... 4

2.6 投标文件..................................................................................................... 5

2.7 投标有效期.................................................................................................. 5

2.8 投标保证金.................................................................................................. 5

2.9 签收凭证..................................................................................................... 5

2.10 开标.......................................................................................................... 6

2.11 评审报告................................................................................................... 6

2.12 中标人....................................................................................................... 6

2.13 合同.......................................................................................................... 6

2.14 招标代理服务费......................................................................................... 7

2.15 电子招标投标............................................................................................ 7

2.16 企业集中采购............................................................................................ 7

2.17 其他.......................................................................................................... 7

3.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7

3.1 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准则................................................................................ 7

3.2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9

4. 招标代理服务范围、工作程序及工作依据........................................................... 10

4.1 招标代理服务范围..................................................................................... 10

4.2 招标代理服务工作程序.............................................................................. 11

4.3 招标代理服务工作依据.............................................................................. 11

5. 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阶段(第一阶段)............................................................... 12

5.1 承接业务及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12

5.2 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 13

5.3 收集和分析基础信息.................................................................................. 14

5.4 落实招标基本条件..................................................................................... 15

5.5 拟订招标方案............................................................................................ 15

6. 资格预审阶段(第二阶段)................................................................................ 16

6.1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16

6.2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17

6.3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18

6.4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与修改........................................................................... 19

6.5 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20

6.6 组织资格审查............................................................................................ 21

6.7 通知资格审查结果..................................................................................... 23

7. 招标投标阶段(第三阶段)................................................................................ 23

7.1 编制招标文件............................................................................................ 23

7.2 发布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资格后审)............................................... 25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公开招标资格预审)........................................... 25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25

7.3 发售招标文件............................................................................................ 26

7.4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26

7.5 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 27

7.6 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28

7.7 收取投标保证金......................................................................................... 29

7.8 接收投标文件............................................................................................ 30

8. 开标、评标与定标阶段(第四阶段).................................................................. 31

8.1 组织开标................................................................................................... 31

8.2 组织评标................................................................................................... 32

8.3 评标结果公示............................................................................................ 35

8.4 协助定标................................................................................................... 35

8.5 发出中标通知书及中标结果通知书............................................................. 35

9.合同签订及后续服务阶段(第五阶段)................................................................ 36

9.1 协助签订合同............................................................................................ 36

9.2 退还投标保证金......................................................................................... 37

9.3 编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38

9.4 招标资料收集及移交.................................................................................. 38

9.5 协助处理异议或质疑.................................................................................. 39

9.6 协助处理投诉............................................................................................ 40

9.7 合同咨询及其他服务.................................................................................. 40

10. 招标代理工作满意度调查.................................................................................. 41

10.1 调查基本原则........................................................................................... 41

10.2 调查重点关注因素.................................................................................... 41

10.3 调查结果的应用....................................................................................... 41

11. 电子招标投标................................................................................................... 41

11.1 选择电子交易平台.................................................................................... 41

11.2 签订电子交易平台使用合同...................................................................... 42

11.3 约定电子招标投标适用范围...................................................................... 42

11.4 总体职责划分........................................................................................... 42

11.5 电子招标投标的特殊要求......................................................................... 42

12. 招标代理服务费................................................................................................ 43

12.1 招标代理服务费涵盖范围......................................................................... 43

12.2 常规招标代理服务费计算规则.................................................................. 44

12.3 增值或额外服务招标代理服务费计算规则................................................. 45

12.4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及补偿规则............................................................... 46

12.5 价格监督机制........................................................................................... 46

附录一:招标代理服务工作程序.............................................................................. 48

附录二:招标代理工作职责划分及法定时限要求一览表........................................... 54

专业分则........................................ 62

工程分则................................................................................................................. 63

2. 术语和定义......................................................................................................... 63

2.5 招标文件................................................................................................... 63

5. 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阶段.................................................................................... 63

5.4 落实招标基本条件..................................................................................... 63

5.5 拟订招标方案............................................................................................ 63

6. 资格预审阶段..................................................................................................... 64

6.1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64

6.2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66

7. 招标投标阶段..................................................................................................... 66

7.1 编制招标文件............................................................................................ 66

7.2 发布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资格后审)............................................... 68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公开招标资格预审)........................................... 68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68

附件一:资格预审文件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69

附件二: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70

附件三: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72

货物分则................................................................................................................. 75

第一部分:一般工程货物招标.................................................................................. 75

5. 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阶段.................................................................................... 75

5.4 落实招标基本条件..................................................................................... 75

6. 资格预审阶段..................................................................................................... 75

6.1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75

6.2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75

7. 招标投标阶段..................................................................................................... 76

7.1 编制招标文件............................................................................................ 76

7.2 发布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资格后审)............................................... 76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公开招标资格预审)........................................... 76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76

第二部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76

4. 招标代理服务范围、工作程序及工作依据........................................................... 76

4.2 招标代理服务工作程序.............................................................................. 76

5. 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阶段.................................................................................... 77

5.1 承接业务及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77

5.2 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 77

5.4 落实招标基本条件..................................................................................... 77

6. 资格预审阶段..................................................................................................... 78

6.1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78

6.2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78

6.3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78

6.4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与修改........................................................................... 78

6.5 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79

6.7 通知资格审查结果..................................................................................... 79

7. 招标投标阶段..................................................................................................... 79

7.1 编制招标文件............................................................................................ 79

7.2 发布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资格后审)............................................... 79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公开招标资格预审)........................................... 79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79

7.3 发售招标文件............................................................................................ 79

7.6 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80

8. 开标、评标与定标阶段....................................................................................... 80

8.1 组织开标................................................................................................... 80

8.2 组织评标................................................................................................... 81

8.3 评标结果公示............................................................................................ 81

8.5 发出中标通知书及中标结果通知书............................................................. 82

9.合同签订及后续服务阶段..................................................................................... 82

9.3编制评标情况报告...................................................................................... 82

9.4 招标资料收集及移交.................................................................................. 83

9.5 协助处理异议............................................................................................ 83

9.6 协助处理投诉............................................................................................ 83

第三部分:政府采购货物招标.................................................................................. 84

5. 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阶段.................................................................................... 84

5.2 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 84

5.4 落实招标基本条件..................................................................................... 84

5.5 拟订招标方案............................................................................................ 84

6. 资格预审阶段..................................................................................................... 85

6.1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85

6.2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85

7. 招标投标阶段..................................................................................................... 85

7.1 编制招标文件............................................................................................ 85

7.2 发布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资格后审)............................................... 85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公开招标资格预审)........................................... 86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86

7.3 发售招标文件............................................................................................ 86

7.7 收取投标保证金......................................................................................... 86

8. 开标、评标与定标阶段....................................................................................... 86

8.3 评标结果公示............................................................................................ 86

8.4 协助定标................................................................................................... 86

8.5 发出中标通知书及中标结果通知书............................................................. 87

9.合同签订及后续服务阶段..................................................................................... 87

9.1 协助签订合同............................................................................................ 87

9.2 退还投标保证金......................................................................................... 87

9.4 招标资料收集及移交.................................................................................. 88

9.5 协助处理询问和质疑.................................................................................. 88

附件一:货物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90

附件二:一般工程货物和机电产品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91

附件三:一般工程货物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93

附件四:机电产品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96

附件五:政府采购货物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100

附件六:政府采购货物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101

服务分则................................................................................................................ 104

5. 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阶段.................................................................................. 104

5.4 落实招标基本条件.................................................................................... 104

5.5 拟订招标方案........................................................................................... 104

6. 资格预审阶段................................................................................................... 105

6.1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105

6.2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106

7. 招标投标阶段................................................................................................... 106

7.1 编制招标文件........................................................................................... 106

7.2 发布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资格后审)............................................. 106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公开招标资格预审).......................................... 106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107

7.8接收投标文件............................................................................................ 107

8. 开标、评标与定标阶段..................................................................................... 107

8.2 组织评标.................................................................................................. 107

8.5 发出中标通知书及中标结果通知书........................................................... 107

附件一:资格预审文件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109

附件二: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110

附件三: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112

特殊分则....................................... 116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分则......................................................................... 117

2. 术语和定义....................................................................................................... 117

2.17 其他....................................................................................................... 117

5. 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阶段.................................................................................. 117

5.3 收集和分析基础信息................................................................................ 117

5.4落实招标基本条件..................................................................................... 117

5.5拟订招标方案............................................................................................ 118

6. 资格预审阶段................................................................................................... 118

6.1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118

6.2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118

7. 招标投标阶段................................................................................................... 119

7.1 编制招标文件........................................................................................... 119

7.2 发布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资格后审)............................................. 120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公开招标资格预审).......................................... 120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120

9.合同签订及后续服务阶段.................................................................................... 120

9.1协助签订合同............................................................................................ 120

企业集中采购分则.................................................................................................. 127

1.总则................................................................................................................... 127

1.5 企业内部监督........................................................................................... 127

2.术语和定义......................................................................................................... 127

2.1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 127

2.18 企业集中采购......................................................................................... 127

5.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阶段.................................................................................... 128

5.1 承接业务及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128

5.2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 129

5.5 拟订招标方案........................................................................................... 129

5.6 协助集中采购需求的整理和审查............................................................... 130

6.资格预审阶段..................................................................................................... 130

6.1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130

6.3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130

6.4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与修改......................................................................... 131

7.招标投标阶段..................................................................................................... 131

7.1 编制招标文件........................................................................................... 131

7.3 发售招标文件........................................................................................... 131

7.4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131

7.6 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132

7.7 收取投标保证金....................................................................................... 132

8. 开标、评标与定标阶段..................................................................................... 132

8.1 组织开标.................................................................................................. 132

8.2 组织评标.................................................................................................. 132

8.5 发出中标通知书及中标结果通知书........................................................... 133

9.合同签订及后续服务阶段.................................................................................... 133

9.4 招标资料收集及移交................................................................................ 133

9.7 合同咨询及其他服务................................................................................ 133

 


 

 

 

 

 

 

 

 

  

 

 

 

 

 

 

 

 

 

 


1.   

1.1 编制依据

本规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立足于保证招标代理工作及相关人员操作行为的合法化、规范化、标准化,以有效促进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提供专业化、精细化、多维度的招标代理服务。

1.2 适用范围

1.2.1 本规范适用于在青海省境内采用委托招标方式进行招标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

采用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由青海省招标投标协会按照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的要求另行制定相关规范。

1.2.2 本规范适用于在青海省境内依法成立并从事各类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执业的指导性规范和标准。

1.2.3 本规范属于行业推荐性标准。青海省招标代理机构可在本规范基础上,结合本企业特点制定和执行适用于本企业招标代理业务的管理规范和工作规程。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也可在本规范基础上,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管理需要自行约定招标代理服务内容、具体流程和职责权限。

1.3 使用原则

1.3.1 工程、货物或服务招标代理工作的基本内容和服务质量要求应遵守本规范通则及相应工程、货物或服务专业分则的规定和要求。采用企业集中采购模式的,还应遵守企业集中采购分则的规定和要求。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代理工作的基本内容和服务质量要求应遵守本规范通则及特许经营分则的规定和要求。

1.3.2 分则规定与通则内容存在不一致的,以分则规定为准。企业集中采购分则与专业分则内容存在不一致的,以企业集中采购分则规定为准。

1.4 行业自律

招标代理机构应自觉接受青海省招标投标协会对其遵守招标采购代理规范情况所实施的监督,并作为其诚实守信的评价内容。

2. 术语和定义

2.1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

2.1.1 招标人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1.2 招标代理机构

依法设立,具备了相应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1.3 资格预审申请人

响应资格预审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允许个人参与投标的,还包括自然人。

2.1.4 投标人

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允许个人参与投标的,还包括自然人。

2.1.5 资格审查委员会

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负责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申请人的机构。

2.1.6 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负责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机构。

2.2 招标项目及招标代理项目团队

2.2.1 招标项目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包括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和招标人自愿进行招标的项目。

2.2.招标项目组

招标代理机构为履行招标代理委托合同、针对招标项目成立的、负责履行招标代理服务的团队或组织机构。

2.2.3 项目经理

由招标代理机构任命具有招标采购经验,负责履行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主持招标项目组工作的人员

2.3 资格预审文件

2.3.1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人在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上发布的邀请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公告。

2.3.2 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依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的,在资格预审公告基础上进一步说明资格审查程序、内容和审查标准的文件。

2.3.3 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文件

招标人依法对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有关事项进一步澄清、说明或修改的文件。

2.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2.4.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潜在投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的,证明其资格满足招标项目要求的文件。

2.4.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或说明文件

应资格审查委员会要求,资格预审申请人对其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的文件。

2.5 招标文件

2.5.1 招标公告

招标人在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上发布的邀请潜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公告。

2.5.2 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向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的邀请潜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邀请对象由招标人依法确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组织资格预审时,邀请对象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2.5.3 招标文件

招标人依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的,说明招标项目技术要求、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的文件。

2.5.4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文件

招标人依法对发出的招标文件有关事项进一步澄清、说明或修改的文件。

2.5.5 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中介机构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计价政策编制的,并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投标报价上限值或上限值的计算方法。

2.5.6 标底

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中介机构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计价政策编制的,在开标现场公布、用于评标时参考的招标项目合理预期价格。

2.6 投标文件

2.6.1 投标文件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文件。

2.6.2 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说明文件

应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的文件。

2.7 投标有效期

招标文件载明的从投标截止之日起计算的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的期限。

2.8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的保证其在投标有效期内行为的现金担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2.9 签收凭证

招标人在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时向申请人或投标人出具的表明接收了其递交文件的凭证。

2.10 开标

2.10.1 开标会议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招标文件中规定地点召开的公布投标情况的会议。

2.10.2 开标记录

招标人在开标会议上对开标结果、开标异议等情况的记录。

2.11 评审报告

2.11.1 资格审查报告

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后,编制并签署的记载审查过程和结果的书面文件。

2.11.2 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后,编制并签署的记载评标过程和结果的书面文件。

2.12 中标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的合同授予人,或者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的合同授予人。

2.13 合同

2.13.1 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签署的,针对招标项目设立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13.2 合同实质性内容

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

2.13.3 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为保证履行合同而向招标人提交的现金担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2.14 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根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标准收取的费用。

2.15 电子招标投标

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2.16 企业集中采购

企业为追求规模效益或管理效益,统一管理,发挥集团化整体规模采购优势,对多个工程建设项目或一定时期内需大量、重复性采购的标的物实施集中统一采购的模式。

2.17 其他

2.17.1 标准资格预审文件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资格预审文件。

2.17.2 标准招标文件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3.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3.1 招标代理机构行为准则

3.1.1 委托代理原则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开展代理服务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在其资格许可、招标人委托范围、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约定的职责和权限内办理相关招标事宜,提供相关代理服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也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否则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3.1.2 依法执业原则

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和规范,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

招标代理机构在从事招标代理服务过程中,若发现相关当事人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如实反映情况。

3.1.3 诚信履约原则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依法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上,对招标人负责,勤勉认真、尽职尽责地履行全部代理服务工作和承诺的义务,并恪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

3.1.4 充分告知原则

招标代理机构在开展代理服务过程中,应向招标人及时告知招标代理工作实施情况的相关信息,除非得到事先授权,否则在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招标工作计划、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及其澄清和修改、中标通知书等主要文件,以及须作出的可能影响招标结果的各类重要决策,均应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提前报告招标人审核确认。

3.1.5 自愿有偿原则

招标人自行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自愿接受委托提供服务,并基于委托范围、服务工作量、服务质量等因素收取相应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3.1.6 严格保密原则

招标代理机构应保守在代理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委托合同约定应当保密的信息。

3.1.7 利益回避原则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3.1.8 能力建设原则

招标代理机构应重视专业能力建设,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和效率,维护招标代理行业良好形象:

1)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要求,制定和执行本企业内部有关招标代理业务的管理规范和工作规程;

2)加强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执业道德准则建设,建立和完善招标代理业务职业道德监督体系;

3)建立和完善招标代理业务质量管控体系,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招标成果文件实行校审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4)重视招标代理专业人才队伍和专家库资源建设;

5)提升招标代理业务开展相关场所环境、配套服务设施的水平;

6)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企业内部及与代理业务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交流和工作效率,完善管理手段,促进信息积累及利用。

3.1.9 规范竞争原则

招标代理机构应自觉规范业务开发行为,维护企业及行业良好形象,严禁出现以下情况:

1)在宣传中弄虚作假;

2)为承揽业务,做出违法、违规的承诺,或提出与实施成本和市场价格水平明显不符的过低报价;

3)故意贬低、恶意诋毁同行企业。

3.2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在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相应的招标代理活动,并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1)在开展招标采购相关业务时,严格遵守招标投标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所在企业的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严格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招标执业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在依法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上,对招标委托人和所在企业负责,恪守职业道德,诚信履约,尽心尽责地履行自己的本职工作和承诺的义务,保证工作行为和工作成果依法合规、客观真实、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3)保守招标采购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不得泄露招标人、投标人、其他当事人以及招标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商业、技术信息,不得利用机密信息非法牟利;

4)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5)注意加强学习和重视知识更新,不断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效率和水平;

6)廉洁自律,不得索取、收受委托约定以外的任何利害关系人的礼金和其他财物,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7)主动接受青海省有关部门、青海省招标投标协会及所在企业对其职业道德行为的考核和监督。

4. 招标代理服务范围、工作程序及工作依据

4.1 招标代理服务范围

4.1.1 招标代理机构宜对招标项目实行全过程代理,涉及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1)拟定招标方案;

2)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3)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4)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5)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与修改;

6)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7)组织资格审查;

8)向申请人告知资格审查结果;

9)编制招标文件;

10)发出投标邀请书;

11)发售招标文件;

12)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13)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

14)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与修改;

15)收取投标保证金;

16)接收投标文件;

17)组织开标;

18)组织评标;

19)评标结果公示;

20)协助定标;

21)发出中标通知书及中标结果通知书;

22)协助签订合同;

23)退还投标保证金;

24)编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25)招标资料收集及移交;

26)协助处理异议;

27)协助处理投诉;

28)合同咨询及其他服务。

4.1.2 根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约定,招标代理机构也可对招标项目实行部分代理,即仅负责办理部分环节、特定专业的招标活动事宜,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等。

4.2 招标代理服务工作程序

4.2.1 招标项目实行全过程代理的,总体工作程序一般划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1)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阶段;

2)资格预审阶段(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时不适用);

3)招标投标阶段;

4)开标、评标与定标阶段;

5)合同签订及后续服务阶段。

实行公开招标(资格预审)、公开招标(资格后审)以及邀请招标的项目,其具体工作程序详见本规范附录一。

4.2.2 招标项目实行部分代理的,工作程序需要根据具体委托服务范围适当调整。

4.3 招标代理服务工作依据

招标代理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遵守下列与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1)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2)相关行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3)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4)招标代理行业自律性文件。

5. 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阶段(第一阶段)

5.1 承接业务及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5.1.1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业务承接前,充分了解委托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不得承接明显无法满足法定招标条件的招标项目或超越其资格许可范围的招标代理业务。确定承接委托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宜对代理服务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预测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

5.1.2 确定承接委托招标项目的,在开展招标代理工作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依法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和地址;

2)委托招标项目;

3)委托招标代理期限;

4)委托招标代理内容;

5)双方权利与义务;

6)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及付款时间、方式;

7)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8)违约责任;

9)争议解决;

10)其他事项。

5.1.3 招标代理机构宜在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之前,甄别委托招标项目包括的代理服务范围,并视需提供的常规招标代理服务和增值招标代理服务内容,结合本规范第12条的规定,测算并与招标人协商确定招标代理服务费。

5.1.4 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应明确约定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的职责和权限界面。一般情况下应遵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有特殊约定的,则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相关约定为准。

5.2 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

5.2.1 承接招标项目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据项目特点和其技术经济需求、招标人管理要求等,组建由专业人员组成的招标项目组,实施各项招标代理工作。

招标项目组一般由项目经理,专业技术、财会、造价等技术、经济人员以及辅助人员构成。

5.2.2 招标代理服务应实行代理机构统一管理下的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负责领导和管理招标项目组开展招标代理服务各项具体工作,保证招标代理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招标项目组成员按照职责分工,配合项目经理实施招标代理服务所涉及的各项工作。

项目经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1)确定招标项目组成员岗位及职责分工;

2)主持编写招标方案、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及其澄清和修改、开标记录、异议答复、中标通知书等文件;

3)组织实施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工作,协助招标人处理异议;

4)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团队成员的工作;

5)按照合同约定协助招标人开展合同谈判、履约管理、处理争议纠纷等工作。

5.2.3 招标代理机构选派的项目经理应当由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项目经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项目组成员应具备与其岗位和职责分工相适应的专业背景、工作能力和从业经验。

5.2.4 项目经理业务素质及招标项目组成员数量、专业结构及能力水平,应与招标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代理工作量等实际需要相匹配,具体组建方案还应符合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接业务阶段做出的承诺及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相关约定。

5.2.5 在招标代理服务期限内,项目经理和招标项目组中的其他关键成员应相对固定。由于特殊原因,招标代理机构需更换项目经理等关键成员的,应使用同等或更高业务能力和经验的人员代替。

5.2.6 招标人认为招标项目组的任何成员无法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对该人员无条件进行更换。

5.2.7 项目经理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形成的相关成果文件上签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成果文件需要修改的,应由项目经理本人对修改内容进行签名确认。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本人修改确认的,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的其他人签名确认修改内容,并对修改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3 收集和分析基础信息

5.3.1 招标代理机构应充分了解招标人基本情况及委托招标事项,及时从招标人处获取依法实施和顺利开展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关基础资料和信息,主要包括:

1)招标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及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如立项批复、招标内容核准意见、规划许可、建设用地权属证明等);

2)招标项目相关技术经济资料(如采购任务说明、技术规格与要求、设计文件及图纸、预算书等、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采购需求等);

3)招标项目所需资金落实情况;

4)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实施的初步设想和要求(如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标段/标包划分、项目完成期限、评标因素权重、合同关键条款表述等方面的建议和要求);

5)招标人负责开展招标工作的相应部门或监督机构等。

5.3.2 为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完善并及时更新本企业的招标代理基础数据库,在日常工作中全面收集、积累其他相关资料和信息,并对已完成的招标项目相关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主要包括:

1)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2)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3)相关文件的标准文本、示范文本或其他参考性资料;

4)相关市场主体、交易、价格等信息。

5.4 落实招标基本条件

5.4.1 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据获取的项目信息和基础资料,合理判断委托招标项目是否已经具备必要的招标条件。

5.4.2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招标项目应满足资金、技术、管理及其他必要条件方可招标,具体规定详见分则。

5.4.3 招标代理机构发现招标项目尚不具备条件的,应及时告知招标人,说明原因和进一步落实相关招标条件的工作建议,并保留相关记录。

5.5 拟订招标方案

5.5.1 承接委托招标项目后,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代理委托合同规定的时间、方式等要求编制并提交招标方案,合理确定招标范围、工作计划和投标人资格条件等。

招标方案编制完成并经招标人审核确认后将作为招标项目开展招标采购工作的依据。

5.5.2 招标方案的编制依据包括:

1)相关法律法规;

2)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管理需求;

3)招标人对招标工作的初步设想和相关要求;

4)相关部门对招标内容(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的审批、核准意见(如有);

5)相关市场竞争态势、交易常识等。

5.5.3 招标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概况;

2)招标范围和标段/标包划分方案;

3)招标方式;

4)资格审查方式;

5)对招标项目特点及难点的分析;

6)招标工作关键环节说明及解决方案(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办法、合同类型等);

7)质量、进度、价格目标;

8)招标程序及时间计划;

9)招标代理组织机构及项目组人员构成;

10)工作责任分解计划;

11)招标采购质量保障措施;

12)招标采购进度保障措施;

13)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14)需要招标人提供的配合条件;

15)其他事项。

5.5.4 招标方案的编制应充分考虑招标项目特点和投标人市场竞争情况,避免因招标代理机构判断失误导致招标失败,并重点关注以下因素:

1)标段/标包的划分应充分考虑招标项目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以及项目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不得造成招标工作范围的重叠或遗漏;

2)招标工作进度计划应合理可行,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3)合同类型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委托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特点,以及招标人对项目风险的管理能力和意愿。

5.5.5 对于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有特别要求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负责编制招标代理服务总体计划。招标代理服务总体计划一般用于指导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或部分过程的招标工作,主要内容应涵盖招标方案关键内容,但侧重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的整体策划与安排。

6. 资格预审阶段(第二阶段)

6.1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6.1.1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以招标人提供的相关基础资料和信息为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设置资格审查因素、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编制满足项目需求的资格预审文件。

6.1.2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并遵守其相关规定;没有适用的标准文本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使用相关行业或地方的示范性文本。

6.1.3 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分则。

6.1.4 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应重点关注以下因素:

1)资格预审文件中的招标范围、申请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方法等实质性内容,应与资格预审公告载明的内容一致;

2)资格预审文件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不得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条款,避免出现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澄清和修改、申请文件准备等时限少于法定周期,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条件要求以非法排斥潜在投标人等问题;

3)资格预审文件内容应完整,文字应严谨、规范,避免出现文件前后不一致、条款存在歧义或重大漏洞等现象,损害招标人的利益;

4)招标代理机构应充分了解和动态掌握招标项目的市场竞争情况,针对项目实际特点,在保证充分竞争及科学择优的基础上,制订申请人需满足的资格条件和资格审查办法。

6.1.5 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应与招标人就文件主要内容进行充分讨论和沟通,并将沟通过程中针对关键问题的各方观点、结论方案和保留意见(如有)真实记录备案。

针对招标人提出的意见,招标代理机构应从专业角度作出合理判断,予以接受或与招标人协商后达成一致。

招标代理机构发现招标人提出的意见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与委托招标项目特点明显不符等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并保留相关记录。

6.1.6 地方或有关行业要求资格预审文件应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负责协助招标人完成资格预审文件的报批或备案。

6.2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6.2.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地方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媒介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6.2.2 资格预审公告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分则。

6.2.3 资格预审公告须经招标人确认后予以发布。

6.2.4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办理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所需的手续并向指定媒介提供相应文件。需要招标人提供相关资料或进行协调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提请招标人予以协助。

6.2.5 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后,需调整招标范围、申请人资格条件等实质性内容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资格预审公告刊发媒介上重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布变更公告。

6.2.6 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应重点关注以下因素:

1)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齐全,符合相关标准文件或招标文件范本要求,并充分披露项目相关信息以及对申请人的强制性资格条件要求;

2)招标代理机构在不同媒介上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应一致;

3)资格预审文件中包括的资格预审公告与各媒介发布的公告内容一致。

6.3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6.3.1 招标代理机构应将资格预审文件的全部内容报请招标人审核并得到确认后方可予以发售。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前,资格预审文件封面或扉页应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单位章、项目经理签名。

6.3.2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安排专人负责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且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6.3.3 除直接发售纸质文件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但应保证通过不同途径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内容一致。

6.3.4 招标代理机构的文件发售人员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申请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如在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期间故意离岗,设置审查申请人单位业绩、人员业绩等环节,要求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必须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明示或暗示申请人可以或不可以参与某标段/标包的申请等。

6.3.5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期间,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汇总购买各标段/标包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名单,并报送招标人。

6.3.6 除招标人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6.3.7 资格预审文件收费应仅限于补偿招标代理机构印刷和邮寄资格预审文件的费用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地方或有关行业对资格预审文件收费有明确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6.3.8 购买某标段/标包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通知招标人,协助招标人对其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调整资格预审文件有关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直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6.4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与修改

6.4.1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其内容须经招标人事先审核确认。

6.4.2 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均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发出之前,应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单位章、项目经理签名。

6.4.3 地方或有关行业要求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应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应在完成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的报批或备案手续后方可发出。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招标人办理报批或备案手续。

6.4.4 招标代理机构需发出多次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的,应按时间顺序对其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进行编号,并明确以发出时间在后的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文件为准。

6.4.5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不足3日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招标人,并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6.4.6 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必须提供给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招标代理机构应要求申请人在收到澄清或修改后予以回函确认。因申请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且未及时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导致上述澄清或修改无法送达申请人的,或已经送达申请人但无法取得其回函确认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予以记录并载明原因。

6.4.7 在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过程中,不得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不得泄露已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6.5 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6.5.1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安排专人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向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

6.5.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签收凭证应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名称及所申请标段/标包;

2)申请人名称;

3)申请文件递交时间;

4)申请文件密封、标识情况;

5)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签收凭证经送达人、接收人签字后,双方各持一份并存档备查。

6.5.3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应拒收:

1)未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密封或标识;

2)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

因密封或标识不合格而被招标代理机构拒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经申请人再次封装与标识,并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招标代理机构须按本款规定检查并接收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

6.5.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代理机构应汇总各标段/标包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名单,并报送招标人。

6.5.5 某标段/标包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通知招标人,协助招标人对其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调整资格预审文件有关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直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6.5.6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收应当拒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也不得在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后拒绝出具签收凭证,在签收凭证上弄虚作假或随意涂改相关内容。

6.5.7 招标代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已接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得出现丢失、损坏或泄密情况。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前,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拆封。

6.6 组织资格审查

6.6.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资格、人员构成及专家选择方式,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其他招标项目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的技术、经济特征及管理需求自行确定。

6.6.2 根据招标人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可依法办理资格评审专家的随机抽取和通知等工作事宜,相关程序一般如下:

1)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编制专家抽取方案,并将专家抽取方案提交招标人确认;

2)按照专家抽取方案,在政府统一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并负责通知专家。抽取专家实际出席人数不能满足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需要时,应及时报告招标人,并按流程执行补充抽取;

3)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应在受监控的环境进行;

4)评标专家报到后,招标代理机构应核对其基本身份信息,将缺席专家或身份不符的专家名单及时通知招标人。

6.6.3 在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前,招标代理机构对参与资格审查的人员名单,包括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工作人员名单等均应予以保密。

6.6.4 招标代理机构应为资格审查提供完善的工作环境、详尽的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协助,以保证资格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准备评审工作必须的设施设备和工具;

2)准备评审工作所需的资料,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与修改,接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等;

3)准备资格审查评审工作相关表格,包括资格审查委员会签到表、初步审查表、详细审查表、评分表(如有)等;

4)落实评审期间相关人员交通、食宿等各项生活保障条件;

5)保障评审工作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6.6.5 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据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特点及资格审查工作量,合理确定满足需要的资格审查时间,以使资格审查委员会有充分的时间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超过资格审查委员会总数1/3以上的成员认为缺乏足够时间研究资格预审文件和评审比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资格审查委员会意见适当延长资格审查时间,并做好相关服务性工作。

6.6.6 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特别要求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对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相关条款和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或协助资格审查委员会完成资格审查的部分辅助性工作。

6.6.7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资格审查委员会认为需要申请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资格审查委员会完成以下工作:

1)将资格审查委员会要求申请人澄清、说明的书面文件送达申请人;

2)接收申请人应资格审查委员会要求对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的书面澄清或说明,并送交资格审查委员会评审。

6.6.8 在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发现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存在未按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发表倾向性言论、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等违规行为,应向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相关监督人员当场提出,请其予以纠正;相关行为并未得到纠正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予以记录,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6.6.9 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不在资格审查报告上签字时,招标代理机构应告知该成员在评审报告中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6.6.10 招标代理机构收到资格审查委员会完成的资格审查报告后,应对资格审查报告内容进行形式复核,发现问题应及时告知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形式复核内容一般包括:

1)评审报告内容及所附文件、表格是否完整、清晰;

2)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签字是否齐全;

3)涂改处是否有小签、计算是否有算术错误;

4)推荐的合格申请人数量是否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

招标代理机构告知相关问题后,资格审查委员会未予修改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予以记录并报告招标人。

6.6.11 资格审查报告经形式复核无误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其装订成册,并报送招标人。

6.6.12 招标代理机构参与资格审查服务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和资格评审专家同等的保密义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借协助开展资格审查工作之机直接参与评审工作,或针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申请人发表任何意见,或出现向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申请人等干预评审的违规言行。

6.6.13 招标代理机构宜对资格审查工作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备查,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招标必须对资格审查工作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备查。

6.7 通知资格审查结果

6.7.1 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编写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经招标人确认后,书面告知所有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通过或未通过资格审查。

6.7.2 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应在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单位章后发出,且不得存在内容错误或发送遗漏等情况。

6.7.3 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和投标邀请书发出的时间相距较近的,对于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规范第7.2款规定的程序仅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告知其购买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方式和其他事项,代替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

对于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招标代理机构仍应及时发出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

6.7.4 应申请人书面要求并经招标人同意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对资格预审结果作出解释,但不保证申请人对解释内容满意。

7. 招标投标阶段(第三阶段)

7.1 编制招标文件

7.1.1 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以招标人提供的相关基础资料和信息为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合同条款、技术标准等实质性要求,编制满足项目需求的招标文件。

7.1.2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并遵守其相关规定;没有适用的标准文本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使用相关行业或地方的示范性文本。

7.1.3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分则。

7.1.4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重点关注以下因素:

1)招标文件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不得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条款,避免出现招标文件发售、澄清和修改、投标文件准备等时限少于法定周期,通过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条件要求、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以非法排斥潜在投标人等问题。

2)招标文件内容应完整,文字应严谨、规范,避免出现文件前后不一致、条款存在歧义或重大漏洞等现象,损害招标人的利益。

3)招标代理机构应充分了解和动态掌握招标项目的市场竞争情况,针对项目实际特点,在保证充分竞争及科学择优的基础上,制订投标人需满足的资格条件评标办法。

7.1.5 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应与招标人就文件主要内容进行充分讨论和沟通,并将沟通过程中针对关键问题的各方观点、结论方案和保留意见(如有)真实记录备案。

针对招标人提出的意见,招标代理机构应从专业角度作出合理判断,予以接受或与招标人协商后达成一致。

招标代理机构发现招标人提出的意见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存在歧视性条款,或与委托招标项目特点明显不符等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并保留相关记录。

7.1.6 地方或有关行业要求招标文件应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负责协助招标人完成招标文件的报批或备案。

7.1.7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合理安排招标工作,招标文件编制宜在资格审查工作结束之前完成。

7.1.8 采用两阶段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投标人在第一阶段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7.2 发布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资格后审)

7.2.1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不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编制招标公告,经招标人确认后办理公告发布事宜,以邀请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直接参加投标。

7.2.2 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分则。

7.2.3 招标公告发布工作应同时遵守本规范第6.2款对资格预审公告发布的相关要求。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公开招标资格预审)

7.2.1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所有已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与投标。

7.2.2 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分则。

7.2.3 投标邀请书须经招标人确认后方可对外发出。在发出之前,投标邀请书应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单位章。投标邀请书不得存在内容错误或发送遗漏等情况。

7.2.4 招标代理机构应要求潜在投标人在收到投标邀请书后予以回函,确认其是否参与投标。回函确认截止后,招标代理机构应汇总各标段/标包确认参与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名单,并报送招标人。

7.2.5 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确认参与投标的少于3个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通知招标人,协助招标人对其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直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7.2.1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招标人依法确定的3家以上具有承担招标项目能力且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与投标。

7.2.2 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分则。

7.2.3 投标邀请书发出工作应同时遵守本规范第7.2款对资格预审情形下发出投标邀请书的相关要求。

7.3 发售招标文件

7.3.1 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报请招标人审核并得到确认后方可予以发售。

7.3.2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安排专人负责发售招标文件,且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7.3.3 除直接发售纸质文件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售招标文件,但应保证通过不同途径发售的招标文件内容一致。

7.3.4 招标代理机构的文件发售人员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如在发售招标文件期间故意离岗,设置审查潜在投标人单位业绩、人员业绩等环节,要求潜在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必须亲自购买招标文件,明示或暗示潜在投标人可以或不可以参与某标段/标包的投标等。

7.3.5 发售招标文件期间,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汇总购买各标段/标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单,并报送招标人。

7.3.6 除招标人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7.3.7 招标文件收费应仅限于补偿招标代理机构印刷和邮寄招标文件的费用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地方或有关行业对招标文件收费有明确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7.3.8 购买某标段/标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通知招标人,协助招标人对其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相关内容调整后,重新组织招标。

7.4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7.4.1 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拟组织现场踏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现场踏勘的时间、地点和相关注意事项。

7.4.2 踏勘现场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应组织相关人员向潜在投标人介绍招标项目有关情况。踏勘项目现场的组织程序一般如下:

1)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集潜在投标人;

2)组织潜在投标人前往项目现场;

3)依据事先确定的踏勘路线,介绍项目现场内外实施条件;

4)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5)现场踏勘结束。

7.4.3 对潜在投标人在踏勘现场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招标代理机构当场不能说明的,可以在投标预备会上予以集中澄清或说明,也可以按照本规范第7.6款规定通过书面形式予以解答。

7.4.4 组织踏勘现场过程中,需要招标人给予必要支持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提请招标人进行协助,包括现场进入和相关设施的临时使用、招标项目及其现场有关信息的提供和介绍、相关专业机构(设计、勘察、造价等)或其他涉及单位的协调等事项。

7.4.5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并应注意避免在现场踏勘过程中泄露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7.4.6 踏勘项目现场工作应组织有序,招标代理机构应提醒潜在投标人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7.5 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

7.5.1 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拟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时间、地点和相关注意事项。

投标预备会的召开时间不宜距离招标文件出售截止时间过近,应保证潜在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阅读和了解招标文件相关内容。

7.5.2 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潜在投标人的数量预定投标预备会召开场所,准备会议所需的必要设备、设施,并提请招标人予以支持。

7.5.3 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潜在投标人在踏勘现场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以及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其他疑问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初步答复建议,与招标人充分沟通后,确定最终答复方案。

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涉及到技术标准和要求、设计图纸或工程量清单等内容,需要设计单位代表或其他单位予以澄清或说明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提请招标人予以协调。

7.5.4 投标预备会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召开。招标代理机构应提前通知招标人,确定其是否派代表参加投标预备会。投标预备会的组织程序一般如下:

1)宣布会议开始;

2)介绍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及有关参会人员;

3)集中澄清潜在投标人在要求提交澄清问题截止时间前提出的问题,必要时,可以对有关事项进行统一说明;

4)宣布会议结束。

7.5.5 在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并应注意避免泄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7.5.6 对于在投标预备会上予以口头澄清或说明的问题,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会后整理形成书面文件,并作为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一部分内容,按照本规范第7.6款的规定发出。

7.6 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7.6.1 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如组织)结束后,针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和招标文件中有待补充完善的内容,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将其对潜在投标人问题的澄清,以及对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进行汇总整理,形成书面的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7.6.2 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之前,澄清或修改的内容须经招标人事先审核确认。

7.6.3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发出之前,应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单位章、项目经理签名。

7.6.4招标代理机构需发出多次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应按时间顺序对其发出的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进行编号,并明确以发出时间在后的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文件为准。

7.6.5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招标人,并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7.6.6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必须提供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要求潜在投标人在收到澄清或修改后予以回函确认。因潜在投标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且未及时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导致上述澄清或修改无法送达潜在投标人的,或已经送达潜在投标人但无法取得其回函确认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予以记录并载明原因。

7.6.7 在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过程中,不得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不得泄露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7.6.8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涉及到技术标准和要求、设计图纸或工程量清单、采购需求表、规格、参数等内容的,需要设计单位代表或其他单位予以澄清或说明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提请招标人予以协调。

7.7 收取投标保证金

7.7.1 依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招标文件应明确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要求提供时,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7.7.2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提交金额、方式、截止日期、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其它需要投标人了解和注意的事项,并重点关注以下因素:

1)采用现金、支票、汇票或转账等方式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招标文件应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境内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且数额不得少于招标文件规定数额,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

2)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招标文件应规定提供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和保函格式,并要求银行保函原件应单独密封,与投标文件一起递交。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接收投标文件时一并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担保银行保函,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妥善保管并在签订合同后予以退还。

7.7.3 招标代理机构应负责核对潜在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实际到账或缴纳情况,出具投标保证金到账或缴纳明细表,交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确认。

7.7.4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收取的投标保证金统一管理,不得侵占或挪用。

7.8 接收投标文件

7.8.1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安排专人接收投标文件,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7.8.2 投标文件签收凭证应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名称及所投标段/标包;

2)投标人名称;

3)投标文件递交时间;

4)投标文件密封、标识情况;

5)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投标文件签收凭证经送达人、接收人签字后,双方各持一份并存档备查。

7.8.3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应拒收:

1)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或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未收到投标邀请书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标识;

3)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

因密封或标识不合格而被招标代理机构拒收的投标文件,经投标人再次封装与标识,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招标代理机构须按本项规定检查并接收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7.8.4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声明撤回投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要求其出具书面撤回通知,并检查其真实性及有效性,确认无误后接收其撤回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接收其撤回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招标代理机构已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收投标人撤回通知后5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7.8.5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声明修改投标文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要求其出具书面修改通知和修改的投标文件,并检查其修改通知的真实性及有效性,修改的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了编制和密封,确认无误后予以接收。招标代理机构接收其修改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7.8.6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收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也不得在接收投标文件后拒绝出具签收凭证,在签收凭证上弄虚作假或随意涂改相关内容。

7.8.7 招标代理机构应采取必要的安保措施,并安排专人妥善保管接收的投标文件,不得出现丢失、损坏或泄密情况;必须移动时,招标代理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移动后投标文件完好无损。

8. 开标、评标与定标阶段(第四阶段)

8.1 组织开标

8.1.1 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和预先确定的开标地点公开组织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

地方或有关行业要求行政监督部门或公证机构须在开标现场进行监督或公证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负责提前邀请相关部门或机构派代表参加。

8.1.2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代理机构应妥善完成各项必要的开标准备工作:

1)开标现场条件,包括预定和布置开标会议室、准备和调试开标需要的演示、记录等各类设备设施;

2)开标会议资料,包括会议议程、开标记录表、标底文件(如有)、投标文件签收凭证、已接收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其澄清和修改等;

3)开标工作人员,包括开标会议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及其他辅助工作人员等。

8.1.3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投标截止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代理机构应报告招标人并将接收的投标文件原封退回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招标人对其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8.1.4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组织开标,开标程序一般如下: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人代表或招标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顺序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记录在案;

7)招标文件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8)投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8.1.5 招标代理机构应安排专人妥善做好书面开标记录,完整如实地记录以下内容:

1)开标时间、地点;

2)投标人名称;

3)招标项目名称;

4)密封检查情况;

5)投标报价;

6)最高投标限价或标底(如有);

7)开标过程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招标代理机构应组织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8.1.6 招标代理机构宜对开标会议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备查。

8.1.7 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数量众多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特别注意做好投标人的进出场组织和场地疏导工作。

8.2 组织评标

8.2.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人员构成及专家选择方式,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其他招标项目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的技术、经济特征及管理需求自行确定。

8.2.2 根据招标人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可依法办理评标专家的随机抽取和通知等工作事宜。相关程序应遵守本规范第6.6.2项对资格评审专家抽取及通知的相关要求。

8.2.3 在确定中标结果前,招标代理机构对参与评标的人员名单,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工作人员名单等均应予以保密。

8.2.4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须的重要信息和数据,并提供完善的工作环境、详尽的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协助,以保证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准备评标工作必须的设施设备和工具;

2)准备评标工作所需的资料,包括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与修改、标底文件(如有)、投标文件、开标记录等;

3)准备评标相关表格,包括招标人、监督部门、评标委员会签到表、形式评审表、资格评审表、响应性评审表、价格评审表、技术、服务方案评审表等;

4)保障评标工作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8.2.5 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据招标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以使评标委员会有充分的时间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超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1/3以上的成员认为缺乏足够时间研究招标文件和评审比较投标文件时,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评标委员会意见适当延长评标时间,并做好相关服务性工作。

8.2.6 在评标委员会提出特别要求时,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评标过程中就招标文件中的一些重要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范围、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或协助评标委员会完成投标报价算术性错误修正等部分辅助性工作。

8.2.7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评标委员会完成以下工作:

1)将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的书面文件送达投标人;

2)接收投标人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对其投标文件提交的书面澄清或说明,并送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8.2.8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对投标文件进行现场讲解或介绍,接受评标委员会相关问询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准备专门用房,配备电话、视频传输(单方向)等必要设施,并分别安排投标人进入该房间进行讲解或介绍,但不得采取组织评标委员会与投标人见面等泄露评标过程中需要保密的信息的行为。

8.2.9 在评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未按招标文件载明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发表倾向性言论、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说明、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等违规行为,应向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相关监督人员当场提出,请其予以纠正;相关行为并未得到纠正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予以记录,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8.2.10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在评标报告上签字时,招标代理机构应告知该成员在评标报告中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8.2.11 招标代理机构收到评标委员会完成的评标报告后,应对评标报告内容进行形式复核,发现问题应及时告知评标委员会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形式复核内容一般包括:

1)评标报告内容及所附文件、表格是否完整、清晰;

2)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是否齐全;

3)涂改处是否有小签、计算是否有算术错误;

4)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告知相关问题后,评标委员会未予修改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予以记录并报告招标人。

8.2.12 评标报告经形式复核无误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其装订成册,并报送招标人。

8.2.13 招标代理机构参与评标服务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和评标专家同等的保密义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借协助开展评标工作之机直接参与评标工作,或针对投标文件或投标人发表任何意见,或出现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等干预评标的违规言行。

8.2.14 招标代理机构宜对评标工作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备查。

8.3 评标结果公示

8.3.1 招标人对评标结果进行确认后,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办理评标结果公示的相关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一般为发布本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指定媒介或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其他合法媒介,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8.3.2 中标候选人公示一般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和投标报价等内容。

8.4 协助定标

8.4.1 在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

8.4.2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充分告知招标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中有关定标的原则、方法和期限要求。

除招标文件约定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8.4.3 在确定中标人前,如果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并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8.5 发出中标通知书及中标结果通知书

8.5.1 中标人确定后且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在发出之前,中标通知书应经招标人确认,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单位章、项目经理签名。

8.5.2 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应当简明扼要,但至少应当包括告知投标人已中标,中标价款,签订合同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需要对合同非实质性内容进一步补充或细化的,中标通知书上需要载明合同谈判的有关安排。

8.5.3 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应发布中标公告或向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中标结果。中标结果通知书应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单位章、项目经理签名。

中标公告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媒介上予以发布,公告期不得少于3日。

8.5.4 招标人无法在投标有效期内及时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及时告知招标人存在的风险及补救建议,并视招标人决策情况通知投标人办理延长投标有效期等相关事宜。

9.合同签订及后续服务阶段(第五阶段)

9.1 协助签订合同

9.1.1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事先充分告知招标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有关合同签订的原则、期限和其他要求。

9.1.2 招标代理机构在合同签订阶段一般负责完成下列工作:

1)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准备合同双方需签订的合同文件草稿,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2)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督促招标人落实中标人是否按照规定的形式、金额、递交时间等要求提交了履约保证金;

3)协助招标人对合同文件的构成及内容、盖章签署等情况进行校核,并协助招标人办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规定的合同备案手续(如有)。

9.1.3 根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的约定,招标代理机构在合同签订阶段还可负责完成下列工作:

1)组织或参与合同谈判工作,向招标人和中标人介绍谈判原则和注意事项;

2)根据谈判结果需针对合同非实质性内容进一步补充或细化的,编写拟补充、细化的条款;

3)对合同双方提出的相关补充、细化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分析,发现可能损害招标人的合法利益、增加了招标人的义务、背离了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9.1.4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由于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金额、递交时间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原因导致在规定期限内合同无法签订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存在的风险及补救建议,并协助招标人办理相关事宜。

9.2 退还投标保证金

9.2.1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代理机构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

9.2.2 以现金、支票、汇票或转账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办法,以及退还的时间、程序和方法。

利息计算办法一般如下:

1)计算利息的起始日期为投标截止当日,终止日期为招标代理机构退还投标保证金日期的前一日。

2)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按照第(1)款所述计息时间段内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基准利率计付。

3)利息金额计算至分位,分以下尾数四舍五入。

9.2.3 以保函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如果投标人要求退还保函,招标代理机构应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保函。

9.2.4 出现以下情形时,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

2)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3)在签订合同时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4)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9.2.5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不得延迟退还投标保证金。

9.2.6 以保函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如果出现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人要求协助其向出具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或其他机构进行索赔。

9.3 编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9.3.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9.3.2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2)招标过程简述;

3)资格预审情况说明(如有);

4)评标情况说明;

5)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

6)异议或质疑及投诉处理情况(如有);

7)中标结果;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9)附件:资格审查报告(如有)、评标报告等。

9.3.3 应行政监督部门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招标项目进展情况,协助招标人对已完成的招标投标工作分阶段整理备案资料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

9.3.4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内容应当完整、真实、有效,并经招标人确认。

9.4 招标资料收集及移交

9.4.1 招标代理机构应设置专人、采取有效措施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及时搜集、妥善整理并保存。

各工作阶段招标代理机构需收集的相关文件资料详见本规范附录三。

9.4.2 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将其负责收集保存的部分文件资料的原件整理成册后移交给招标人,并与招标人办理交接手续。按照招标人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也可在招标过程中将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分阶段移交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需移交的相关文件资料详见本规范附录三。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留存上述文件资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9.4.3 对于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本规范第9.4.1项和9.4.2项规定自行收集且无须移交的文件资料,其保存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年,自招标项目招标代理工作完成之日起算。

鼓励采用电子文档形式保存上述文件资料。

9.4.4 招标代理机构应与招标人协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是否需向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进行返还、返还的相应时间等事宜,并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作出明确规定。如无需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返还,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工作结束后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移交招标人归档保存。

9.5 协助处理异议或质疑

9.5.1 在实施招标代理服务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招标人依法、妥善处理可能收到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或质疑。

9.5.2 资格预审申请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或者针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情况提出异议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异议后,应首先将异议或质疑的内容同步反馈给招标人,再提出分析意见和处理建议,报招标人审核确认后再按照法定时限向异议提出人作出答复。

无法按照法定时限向异议提出人作出答复的,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向异议或质疑提出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5.3 招标代理机构在协助招标人处理本规范第9.5.2项所述异议或质疑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因素:

1)对异议或质疑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异议提出方、提出异议或质疑的时间、异议的内容等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2)对在法定期限内收到的有效异议或质疑进行逐条分析,判断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是否存在歧视性或不公平、不公正条款,评标过程是否存在疏漏或不公平、不公正行为,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况。属于异议或质疑提出人理解有误的问题,应详细作出解释;属于确实存在歧视或理解易产生歧义的问题,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的,应依法予以改正;

3)针对评标结果提出的异议,招标代理机构可提请招标人征询评标委员会意见。

9.5.4 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或开标唱标结果存有异议而当场提出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认真分析并与招标人商议后当场作出答复。属于投标人理解有误的问题,招标代理机构应详细作出解释;属于唱标错误、接收了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开标程序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等问题,招标代理机构应予以改正;招标代理机构对上述答复或改正措施均应制作记录,并存档备查。

9.5.5 无论何种异议或质疑,招标代理机构均不得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进行异议的答复。

9.6 协助处理投诉

9.6.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并得到受理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的调查取证及相关处理工作:

1)被投诉人为招标代理机构时,招标代理机构应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接受问询、进行陈述和申辩,必要时与投诉人进行质证等;

2)被投诉人为招标人时,且招标人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协助配合调查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招标人参与调查,以书面形式就投诉事项做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9.6.2 行政监督部门做出相关投诉处理决定后,招标代理机构应遵照执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7 合同咨询及其他服务

9.7.1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可为招标人提供合同条款的咨询,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协助招标人完成对其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合同交底。合同交底的内容应包括合同目标,合同标的,合同主要条款,合同履行的主要风险识别、预测和防控,合同履行计划,合同责任分解等;

2)协助招标人对合同条款的应用进行解释,包括合同延期、变更、索赔、调价、违约、合同争端、合同价款的支付、交工、竣工的结算等事宜。

9.7.2 招标人提出特别要求时,招标代理机构可在其资格和能力的范围内向招标人提供其他专业服务事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提供招标采购活动相关法律咨询或管理咨询服务;

2)协助或受托开展市场专题调研(一般在招标前开展);

3)针对相关当事人开展的征信工作;

4)协助或负责合同履约管理,争议和纠纷处理;

5)代为支付货款,组织产品验收;

6)招标人委托开展的其他事项。

10. 招标代理工作满意度调查

10.1 调查基本原则

招标代理机构宜定期开展招标代理工作满意度调查。调查的对象包括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专家等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调查工作可以通过电话回访、问卷或公文调查等形式进行,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开展。

10.2 调查重点关注因素

在调查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宜重点关注以下因素:

1)招标成果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与招标项目的特点相匹配;

2)招标代理进度是否满足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约定;

3)招标结果是否达到招标方案设定的预期目标;

4)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道德素质水平;

5)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工作质量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等。

10.3 调查结果的应用

招标代理机构宜运用数据统计等方法对收集到的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和讨论,总结本企业在招标代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以持续提高招标代理服务质量。

11. 电子招标投标

11.1 选择电子交易平台

11.1.1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由招标人自主选择,包括由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或者其他法人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

11.1.2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与招标项目专业需求特点相匹配,并通过相关机构检测认证。

11.2 签订电子交易平台使用合同

11.2.1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应当予以说明。

11.2.2 如招标人指定使用招标代理机构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电子招标投标的服务范围、双方权利义务、费用标准等内容。

11.2.3 如招标人指定使用除招标代理机构之外第三方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招标代理机构、交易平台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自职责范围和权利义务,以及交易平台服务费用的承担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提供交易平台使用合同供其选用,或协助招标人与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签订使用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等权利和义务,并对服务过程中相关信息的产权归属、保密责任、存档等依法作出约定。

11.2.4 招标人要求招标代理机构自行选择交易平台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按照本规范第11.2.3项要求与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签订使用合同。

11.3 约定电子招标投标适用范围

11.3.1 根据交易平台提供的服务内容,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项目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全部或部分采用电子形式,以及即使采用电子形式是否仍然需要同时使用纸质形式辅助完成招标投标活动。

11.3.2 为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形式。

11.4 总体职责划分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项目组中配备具备熟练操作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能力的工作人员,并负责电子招标活动的程序办理和相关业务操作。招标人按照招标代理机构的需要提供相关协助或进行协调。

11.5 电子招标投标的特殊要求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其注册登记、招标文件发售、投标文件递交、开标和评标、签订合同等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执行,并重点关注以下因素:

1)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本规范第5条至第7条规定对招标方案、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含澄清或修改文件)、招标文件(含澄清或修改文件)的数据电文完成定稿并经招标人批准、进行电子签名后,方可交互到交易平台进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程序。电子签名后的数据电文文档应当采用不可编辑或是编辑后有明显修改痕迹记录的存储形式。

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应以数据电文形式通过互联网递交至交易平台,交易平台在规定截止时间前收到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应当自动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签收凭证)。

3)开标记录应由交易平台自动生成,参加电子开标的投标人代表通过CA证书在线电子签名确认。

12. 招标代理服务费

12.1 招标代理服务费涵盖范围

12.1.1 招标代理服务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提供工程、货物、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2.1.2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招标代理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应根据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委托招标业务范围、委托招标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招标代理服务成本投入、代理服务质量与深度、物价水平和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协商确定招标代理服务费。

12.1.3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依法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明确委托招标范围、招标代理服务内容、履约期限、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事项,并严格按照本规范规定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12.1.4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常规招标代理服务费、增值招标代理服务费和额外招标代理服务费三部分组成。

1)常规招标代理服务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常规招标代理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2)增值招标代理服务费是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时约定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常规招标代理业务之外的其他增值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如工程量清单、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费,本规范第9.1.3项所述的协助签订合同的服务费,本规范第9.7款所述的合同咨询及其他专业服务事项的服务费,以及招标代理机构应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差异化服务费等。

3)额外招标代理服务费是指在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签订之后,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合同规定的委托范围或服务内容之外的其他额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2.1.5 招标代理机构为完成招标代理工作需要履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且需要按规定缴费的,原则上由招标人负责承担并直接缴付。

12.2 常规招标代理服务费计算规则

12.2.1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本规范第12.1.41)目所述全过程常规招标代理服务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可采用综合费用计算方法或费率计算方法,具体计算方法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协商确定。

12.2.2 采用综合费用计算方法的,相关计算规则如下:

1)招标代理服务费=项目直接人工成本+项目其他成本+企业管理费+企业利润+税金

2)项目直接人工成本=从事招标项目所有代理人员的工日费用×工作时间×人数

项目直接人工成本包括招标代理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加班费、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费用、个人所得税等。

各级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工日费用标准将由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定期公布。

3)其他成本包括招标代理服务人员差旅交通费、文件评审费、会议场租费、会议食宿费、资格审查和评标专家咨询费、专家差旅交通费等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成本。其他成本由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4)企业管理费包括办公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档案管理费、其他费用等。

企业管理费由招标代理机构自行确定。

5)企业利润率由招标代理机构自行确定。

6)税金费率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及企业税务情况确定。

12.2.3 采用费率计算方法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可参考《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的规定执行,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计算。计算方法示例详见附表。

12.2.4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提供部分常规招标代理服务的,根据委托服务范围、内容和工作量等,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也可采用综合费用计算方法或费率计算方法。

采用费率计算方法的,可参考本规范第12.2.3项约定的文件进行定价。单独提供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服务的,可按收费参考价格的15%计收;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服务的,可按收费参考价格的30%计收。单独提供合同文件编制服务的,可按收费参考价格的25%计收。

12.2.5 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文件出售费用和招标代理服务费后,原则上不得再要求招标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但双方另有协商的除外。

12.2.6 常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1)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2)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3)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12.3 增值或额外服务招标代理服务费计算规则

12.3.1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的,按照委托招标项目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计费。

12.3.2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本规范第9.1.3项所述的协助签订合同服务,第9.7款所述的合同咨询及其他专业服务事项,或提供其他差异化服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与招标人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12.3.3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提供额外招标代理服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与招标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增加服务费用。

12.4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及补偿规则

12.4.1 招标代理服务费可以由招标人支付,也可由中标人支付,具体收取方式在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的,收费金额(或收费的计算方法)、收取时间等需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示。

12.4.2 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成果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或其他招标代理服务达不到招标代理委托合同规定的工作深度、质量要求的,应负责修改完善,招标人不另行支付代理服务费;因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按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12.4.3 招标代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失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按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12.4.4 非招标代理机构原因造成重新招标或终止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与招标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或导致的损失,按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另行协商增加服务费用或补偿实际损失。

12.5 价格监督机制

12.5.1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规范要求或招标人提出的其他技术、质量要求,如期保质地实施招标代理服务事项,不得出现以下扰乱正常市场秩序和价格机制的行为:

1)通过故意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等手段压低服务费价格;

2)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报价甚至零报价、变相赠送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3)通过串通报价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代理业务;

4)存在巧立名目强制收费等价格失信行为。

12.5.2 青海省招标投标协会将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定价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上述价格失信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将加大惩戒力度,对其行为向社会进行公告并记入信用档案。

 

附表:费率计算方法示例

如某工程招标项目中标金额为8000万元,合同双方约定按《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费率取费,费率标准如下:

费率

服务类型

工程招标

中标金额(万元)

100以下

1.0%

100-500

0.7%

500-1000

0.55%

1000-5000

0.35%

5000-10000

0.2%

则该工程常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计算方式为:

100万元×1.0 % =1万元

500100)×0.7 % =2.8万元

1000500)×0.55 % =2.75万元

50001000)×0.35 % =14万元

80005000)×0.2 % =6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6=26.55万元

 


 

附录一:招标代理服务工作程序

公开招标(资格预审)工作程序

 

1)承接业务及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文本框: 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阶段2)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

3)收集和分析基础信息

4)落实招标基本条件

5拟订招标方案

6)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7)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文本框: 资格预审阶段8)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9)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与修改

10)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11)组织资格审查

12)通知资格审查结果

13)编制招标文件

文本框: 招标投标阶段14)发出投标邀请书

15)发售招标文件

16)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17)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

文本框: 招标投标阶段18)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19)收取投标保证金

20)接收投标文件

21)组织开标

文本框: 开标、评标与定标阶段22)组织评标

23)评标结果公示

24)协助定标

25)发出中标通知书及中标结果通知书

26)协助签订合同

文本框: 合同签订及后续服务阶段27)退还投标保证金

28)编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29)招标资料收集及移交

30)协助处理异议

31)协助处理投诉

32)合同咨询及其他服务

 


公开招标(资格后审)工作程序

 

1)承接业务及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文本框: 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阶段2)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

3)收集和分析基础信息

4)落实招标基本条件

5拟订招标方案

6)编制招标文件

7)发布招标公告

 8)发售招标文件

文本框: 招标投标阶段9)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10)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

 11)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12)收取投标保证金

13)接收投标文件

文本框: 开标、评标与定标阶段14)组织开标

 15)组织评标

 16)评标结果公示

 


文本框: 开标、评标与定标阶段17)协助定标

18)发出中标通知书及中标结果通知书

19)协助签订合同

文本框: 合同签订及后续服务阶段20)退还投标保证金

21)编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22)招标资料收集及移交

23)协助处理异议或质疑

24)协助处理投诉

25)合同咨询及其他服务

 

 


 

邀请招标工作程序

 

1)承接业务及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文本框: 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阶段2)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

3)收集和分析基础信息

4)落实招标基本条件

5拟订招标方案

6)编制招标文件

7)发出投标邀请书

 8)发售招标文件

文本框: 招标投标阶段9)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10)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

 11)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12)收取投标保证金

13)接收投标文件

文本框: 开标、评标与定标阶段14)组织开标

 15)组织评标

 16)评标结果公示

 


文本框: 开标、评标与定标阶段17)协助定标

18)发出中标通知书及中标结果通知书

19)协助签订合同

文本框: 合同签订及后续服务阶段20)退还投标保证金

21)编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22)招标资料收集及移交

23)协助处理异议

24)协助处理投诉

25)合同咨询及其他服务

 

 

 

 

 

 

 

 

 

 

 

 

 

 

 

 

附录二:招标代理工作职责划分及法定时限要求一览表

招标代理工作职责划分及法定时限要求一览表

工作阶段

工作程序

条款号

职责划分

法定时限要求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

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阶段

收集和分析基础信息

5.3

 

提供开展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关基础资料和信息

 

落实招标基本条件

5.4

 

保证招标项目具备法定的招标条件

 

拟订招标方案

5.5

招标方案初稿的拟订及修改

招标方案的审查及决策

 

资格预审阶段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6.1

资格预审文件初稿的编制及修改

资格预审文件的审查、决策及报批(备案)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6.2

办理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所需的手续

对资格预审公告内容进行确认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6.3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发售期不得少于5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与修改

6.4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初稿的编制及完善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的审查及决策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发出。

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6.5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接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组织资格审查

6.6

提供资格审查工作的各项保障条件,协助资格审查委员会完成资格审查

抽取、通知专家并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通知资格审查结果

6.7

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的拟订及发放

对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进行确认

 

招标投标阶段

编制招标文件

7.1

招标文件初稿的编制及修改

招标文件的审查、决策及报批(备案)

 

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7.2

办理发布招标公告所需的手续;

投标邀请书的发放

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内容进行确认

 

发售招标文件

7.3

发售招标文件

 

发售期不得少于5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7.4

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提供现场踏勘条件

 

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

7.5

投标预备会的会议安排及主持召开;

相关问题的收集、汇总和分析,提出初步答复建议并修改。

相关问题答复的审查及决策;

协调设计单位代表或其他单位对相关问题进行澄清或说明。

 

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7.6

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初稿的编制及完善

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的审查及决策;

协调设计单位代表或其他单位对相关问题进行澄清或说明。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

收取投标保证金

7.7

收取投标保证金

 

 

接收投标文件

7.8

投标文件的接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开标、评标与定标阶段

组织开标

8.1

完成开标准备工作及开标活动的具体实施

 

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组织开标。

组织评标

8.2

提供评标工作的各项保障条件,协助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

抽取、通知专家并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结果公示

8.3

办理评标结果公示的相关事宜

对评标结果进行确认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协助定标

8.4

 

确定中标人

在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完成定标工作

发出中标通知书及中标结果通知书

8.5

中标通知书及中标结果通知书的拟订和发放

对中标通知书及中标结果通知书进行确认

 

合同签订及后续服务阶段

协助签订合同

9.1

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

退还投标保证金

9.2

投标保证金及其利息(如有)的返还

 

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编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9.3

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确认及报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招标资料收集及移交

9.4

收集并移交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协助处理异议

9.5

协助处理异议,对异议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建议。

处理异议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提出的异议,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对开标提出的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当场作出答复。

协助处理投诉

9.6

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的调查取证及相关处理工作

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的调查取证及相关处理工作

 

合同咨询及其他服务

9.7

按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约定执行

按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约定执行

 

 

注:1、本表规定的法定时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依据进行编制。

2、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职责的划分最终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约定为准。


附录三:需收集和移交的文件资料一览表

需收集和移交的文件资料一览表

工作阶段

工作程序

需收集的文件资料

需移交的文件资料

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阶段

承接业务及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招标条件要求的前期手续、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收集和分析基础信息

开展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关基础资料和信息

 

落实招标基本条件

告知招标人尚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函件及招标人答复函(如有)

 

拟订招标方案

招标方案及招标人审批函

 

招标代理服务总体计划及招标人审批函(如有)

 

资格预审阶段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关键问题的讨论记录及相关会议纪要、公文等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报纸或网页打印件)及招标人审批函

资格预审公告(报纸或网页打印件)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人审批函

资格预审文件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登记表

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登记表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与修改

潜在投标人提出澄清问题的函件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与修改及招标人审批函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与修改

潜在投标人对澄清与修改的确认函件

 

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签收凭证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名单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名单

组织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报告

资格审查报告

资格审查会议影像资料

 

通知资格审查结果

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及招标人审批函

资格审查结果通知书

招标投标阶段

编制招标文件

关键问题的讨论记录及相关会议纪要、公文等

 

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报纸或网页打印件)及招标人审批函

招标公告(报纸或网页打印件)

投标邀请书及招标人审批函

投标邀请书

潜在投标人对投标邀请书的确认函件

 

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及招标人审批函

招标文件

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登记表

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登记表

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潜在投标人提出澄清问题的函件

 

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及招标人审批函

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潜在投标人对澄清与修改的确认函件

 

收取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到账或缴纳明细表

 

接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签收凭证

 

开标、评标与定标阶段

组织开标

开标记录

开标记录

开标会议影像资料

 

组织评标

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

评标会议影像资料

 

评标结果公示

中标候选人公示文件(网页打印件)

中标候选人公示文件(网页打印件)

招标人对评标结果的确认函

 

发出中标通知书及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及招标人审批函

中标通知书

中标公告或中标结果通知书及招标人审批函

 

退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退还记录

 

编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招标人审批函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协助处理异议或质疑

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或质疑

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或质疑

异议或质疑答复及招标人审批函

异议或质疑答复文件

协助处理投诉

行政监督部门转交的投诉函件

 

关于投诉事项的说明

招标代理工作结束后

顾客满意度调查表、招标项目代理总结

 

 


 

 

 

 

 

 

 

专业分则

 

 

 

 

 

 

 

 

 

 

 

 

工程分则

【适用范围:本分则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施工招标。】

2. 术语和定义

2.5 招标文件

新增第2.5.7项:

2.5.7 工程量清单

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按照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和行业规定编制的,包括各分类子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5. 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阶段

5.4 落实招标基本条件

通则第5.4.2项替换为:

5.4.2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至少满足以下必要条件方可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此外,招标代理机构应建议招标人对招标项目永久用地的征地拆迁、场地平整、道路交通、水电、排污、通信及其他外部条件进行落实,确保外部条件满足工程连续施工的需要。

5.5 拟订招标方案

5.5.4 本规范通则第5.5.4项所列因素之外,对于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招标方案的编制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因素:

1)充分分析招标项目的使用功能、规模、标准、节能、环保等特征以及工程质量、造价、工期、安全等技术经济和管理的需求目标,据此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编制科学、合理、匹配的招标方案;

2)施工标段的划分应结合招标人的建设管理力量、招标项目的承包管理模式、各单位工程的专业结构和技术管理关联程度、工程设计进度、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进度计划要求、投标人规模和数量结构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3)工程质量目标的设定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设计、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要求;

4)工程造价控制目标的设定必须符合相关计价规定、规范标准、定额体系、造价信息、取费文件、市场价格等要求,包括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或编制参考标底;

5)工程进度目标的设定必须符合招标项目的总体进度计划要求、工程发包范围、工程设计的进度安排和相关条件及可能的变化因素,包括设置总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阶段目标工期等;

6)工程安全及环保目标的设定必须符合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或环境管理法规、规程。

6. 资格预审阶段

6.1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通则第6.1.3项替换为:

6.1.3 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一。

新增第6.1.7项:

6.1.7 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内容范围、功能用途、规模标准、项目需求和技术管理特点以及资质标准规定的工程承包范围,结合市场竞争情况合理设定申请人资格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资质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相关文件规定,合理设定申请人应具备的企业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同时,申请人还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2)类似项目业绩和能力

类似项目是指与招标项目在结构形式、使用功能、建设规模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可对申请人完成类似项目的规模、质量和数量等作出规定,并要求申请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类似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证明材料。

3)财务状况

财务状况能够反映申请人的资金筹集与资金运用能力。招标代理机构可对申请人的负债经营能力、短期偿债能力以及盈利能力状况等财务指标作出规定,如总资产、净资产、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净利润率等,保证申请人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且能够为招标项目提供足够的生产流动资金。

4)拟投入的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

申请人拟投入招标项目的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负责计划、合同、安全、环保、材料、设备等管理的分项负责人。招标代理机构可对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技术职务以及已经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条件等作出规定。

5)拟投入的设备

申请人拟投入招标项目的设备指申请人拥有或租赁、保证能够投入招标项目施工的设备。招标代理机构可对施工设备的规格(型号、容量)、数量等作出规定,并要求申请人提供拟投入设备的来源、规格(型号、容量)、数量、制造年份、功率、工况、所在地、可到达项目现场时间等资料,以评定申请人是否具有完成招标项目的设备能力。

6)信誉

申请人信誉一般包括申请人履行合同的市场信誉情况和银行资信状况。招标代理机构可要求申请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指定年份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工程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违法犯罪行为记录及有关行政处罚等相关情况的声明和证明材料,包括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银行在规定期限内出具的资信状况证明等。

7)其他要求

根据项目特点,招标代理机构还可对申请人的技术支持体系、分包队伍技术实力、拟投入的专有安全及检测设备等作出规定。

6.2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通则第6.2.2项替换为:

6.2.2 资格预审公告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二。

7. 招标投标阶段

7.1 编制招标文件

通则第7.1.3项替换为:

7.1.3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三。

新增第7.1.9项、第7.1.10项:

7.1.9 编制工程量清单

7.1.9.1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量清单成果文件上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单位章和主要编制人员执业印章。

7.1.9.2 工程量清单除应满足本规范第7.1.4.4目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工程量清单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计量和计价规范,结合招标项目情况明确划分设置计量子目,并准确描述各个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内容和技术规格特征,保证工程量清单子目及其内容没有遗漏,也没有交叉重叠。

2)工程量清单中必须列出各个清单子目的工程数量。

3)工程量清单中部分项目需要给出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的,应按照市场价格水平给出暂估价。工程量清单中部分项目需要给出暂列金额的,应按照项目实际情况列项。上述价格应在合理范围内确定,不得任意增减。

7.1.9.3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遵循以下依据:

1)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

2)设计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

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招标范围;

4)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报价要求;

5)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及风险范围;

6)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规程及其他资料;

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8)其他相关资料。

7.1.9.4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工程量清单。

7.1.9.5 如果招标人委托设计单位等其他机构编写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且招标人提出特别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招标文件的技术标准与要求、投标报价要求、计价规范和招标图纸等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等内容进行校核,费用由招标人另行支付。

7.1.10 编制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

7.1.10.1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的,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和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并按照有关规定在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造价文件上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单位章和主要编制人员执业印章。

7.1.10.2 招标项目标底和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并遵循以下原则:

1)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标准、定额和计价办法;

2)设计施工图纸、投资概算等相关资料;

3)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招标范围;

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要求;

5)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及风险范围;

6)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规程及其他资料;

7)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和市场价格;

8)其他相关资料。

7.1.10.3 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和使用一般重点关注以下因素:

1)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和审核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已得到招标人确认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

2)招标代理机构应保证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的准确性,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初步设计相应概算投资额。

3)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并在评标时作为参考。

4)一个项目不得编制一个以上的标底。

5)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6)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超过批准概算的,应提请招标人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批。

7.2 发布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资格后审)

通则第7.2.2项替换为:

7.2.2 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二。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公开招标资格预审)

通则第7.2.2项替换为:

7.2.2 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二。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通则第7.2.2项替换为:

7.2.2 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二。

 


 

附件一:资格预审文件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1、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格预审公告应与招标代理机构在有关媒体上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内容一致。

2、申请人须知

明确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招标范围,工期和质量要求,申请人资格要求,资格预审文件组成及其澄清、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编制、装订、签字、递交要求,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及审查原则、审查依据等事项。

3、资格审查办法

明确资格审查方法、初步审查标准和详细审查标准、审查程序以及审查结果等事项。

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包括资格预审申请函、申请人基本情况表以及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格式及相关编写要求等。

5、招标项目概况

简述招标项目概况、实施条件及标准、要求等,满足申请人编写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申请文件需要。


 

附件二: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1、资格预审公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条件,包括项目名称及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情况、项目资金来源等;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包括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招标内容、标段划分、主要技术要求、工期等;

3)申请人资格要求,包括对申请人资质、业绩、人员、设备等要求,以及是否允许申请人组成联合体参与资格预审等;

4)资格预审方法,明确资格预审方法采用合格制还是有限数量制;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明确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时间、方式、地点和价格等;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明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方式和地点;

7)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明确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所有媒介名称;

8)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

 

2、招标公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条件,包括项目名称及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情况、项目资金来源等;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包括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招标内容、标段划分、主要技术要求、工期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包括对投标人资质、业绩、人员、设备等要求,以及是否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等;

4)招标文件的获取,明确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方式、地点和价格等;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开标,明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方式和地点以及开标时间和地点;

6)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明确发布招标公告的所有媒介名称;

7)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

 

3、采用资格预审时,投标邀请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邀请参与投标的项目名称、标段;

2)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方式、地点和价格;

3)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与地点;

4)确认收到投标邀请书并明确是否参与投标的时间与方式;

5)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6)招标代理机构依法需要告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事项。

 

4、采用邀请招标时,投标邀请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条件,包括项目名称及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情况、项目资金来源等;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包括项目建设地点、规模、招标内容、标段划分、主要技术要求、工期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包括对投标人资质、业绩、人员、设备等要求,以及是否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等;

4)招标文件的获取,明确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方式、地点和价格等;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开标,明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方式和地点以及开标时间和地点;

6)确认收到投标邀请书并明确是否参与投标的时间与方式;

7)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

 

 

 

 

 

 

 

附件三: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应与招标代理机构在有关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向特定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保持一致。

2、投标人须知

重点阐明招标内容,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程序规则以及对编制、递交投标文件等投标活动的要求,由正文及其前附表两部分组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总则,明确招标项目概况、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招标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和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费用、保密、踏勘现场、投标预备会、分包和偏离等事项;

2)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文件组成、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等事项;

3)投标文件,明确投标文件组成、投标报价、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形式与金额、资格审查资料、备选投标方案、投标文件编制格式及签署要求等事项;

4)投标,明确投标文件密封与标识、投标截止时间与投标地点、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等事项;

5)开标,明确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开标会议参与人、开标程序、开标记录等事项;

6)评标,明确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法、依法需要回避的情形、评标原则、依据以及评标结果的产生方法等事项;

7)合同授予,明确定标方式、中标通知、履约担保、签订合同等事项;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明确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的情形、程序及后续事项等;

9)附表,明确招标活动中需要使用的表格文件格式,包括开标记录表、问题澄清通知、问题的澄清、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书、确认通知等表格;

10)其他依据招标项目需要补充的程序性内容。

投标人须知中相关条款应与招标文件其他部分内容衔接一致,特别是对合同执行有实质性影响的条款,如招标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和要求、报价要求等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中其他可能构成合同文件的相关部分保持一致。

3、评标标准和方法

一般包括评标方法、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等内容,相关编制要求如下:

1)评标标准和方法应科学、公平和公正,满足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依招标人授权确定中标人的需要。

2)依据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要求通常选择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评标因素和标准如下:

a.初步评审

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和响应性评审,对投标文件的外在形式、投标人资格、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等进行评审。

b.详细评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应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因素和标准调整计算评标价,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依招标人授权确定中标人。

采用综合评估法时,一般采用打分方法衡量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价格、商务、技术等各项评价因素的响应程度,包括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及财务能力、业绩与信誉等其他评标因素。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依招标人授权确定中标人。

4、合同条款及格式

招标代理机构可选择适用的标准文件或行业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招标项目特点和管理需求编制本章节相关内容。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需承包人遵守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或需承包人满足的其他要求,也应在合同中予以阐明。

5、工程量清单

相关要求详见本分则正文。

6、图纸

应提供设计图纸,作为投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报价的主要依据,也是进行施工及验收的依据。

7、技术标准和要求

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范围;

2)总体技术要求;

3)国家标准、规范、规程名称及编码;

4)项目实施条件,如环境、外部条件和建设条件;

5)技术要求,一般包括以下事项:

a. 材料质量要求;

b. 具体施工要求,包括工艺流程以及内容要求等;

c. 质量检验标准;

d. 质量验收方法。

本章节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

8、投标文件格式

重点阐明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使用的各类格式文件及相关编写要求,如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投标报价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等。本章节内容应与投标人须知中投标文件构成内容及编制要求,以及评标标准和方法中评标委员会评审内容相匹配,不得设置与评审内容无关的格式并要求投标人响应。

9、其他内容

依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应阐明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其他内容,如地质勘察、水文、气象等参考资料,以满足投标人投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和合同签订需要。


 

货物分则

【适用范围:本分则适用于各类货物招标,包括一般工程货物招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和政府采购货物招标。】

第一部分:一般工程货物招标

5. 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阶段

5.4 落实招标基本条件

通则第5.4.2项替换为:

5.4.2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货物招标项目,至少满足以下必要条件方可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3)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6. 资格预审阶段

6.1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通则第6.1.3项替换为:

6.1.3 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附件一。

6.2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通则第6.2.2项替换为:

6.2.2 资格预审公告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附件二。

7. 招标投标阶段

7.1 编制招标文件

通则第7.1.3项替换为:

7.1.3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附件三。

7.2 发布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资格后审)

通则第7.2.2项替换为:

7.2.2 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附件二。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公开招标资格预审)

通则第7.2.2项替换为:

7.2.2 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附件二。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通则第7.2.2项替换为:

7.2.2 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附件二。

 

第二部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4. 招标代理服务范围、工作程序及工作依据

4.2 标代理服务工作程序

新增第4.2.3项:

4.2.3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应在国家指定或认可的招标网(以下简称招标网)上完成招标项目建档、招标过程文件存档和备案、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招标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评标结果公示、异议投诉、中标结果公告等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程序,但涉及国家秘密的招标项目除外。

5. 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阶段

5.1 承接业务及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新增第5.1.5项:

5.1.5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委托合同除了委托招标外,还可以包括委托进口。

5.2 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

5.2.1除本规范通则第5.2.1项所述内容外,项目组人员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招标项目组的人员应当为与本机构依法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项目组中应该有能够使用英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人员。

5.4 落实招标基本条件

通则第5.4.2项替换为:

5.4.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至少满足以下必要条件方可招标:

1)招标项目确立;

2)资金到位或资金来源落实;

3)具备招标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条件;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先获得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审批、核准。

新增第5.4.4项:

5.4.4 招标代理机构应提示招标人提前在招标网上注册登记。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照行政监督部门的规定在招标网上进行项目建档,并按要求通过招标网上传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招标代理机构应提示资格预审申请人或投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或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招标网上免费注册。

6. 资格预审阶段

6.1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通则第6.1.2项、第6.1.3项替换为:

6.1.2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使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文本,并遵守其相关规定;没有适用的标准文本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使用相关行业或地方的示范性文本。

6.1.3 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附件一。

6.2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通则第6.2.1项、第6.2.2项替换为:

6.2.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在招标网和国家、地方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媒介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6.2.2 资格预审公告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附件二。

6.3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通则第6.3.2项替换为:

6.3.2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售之日前将资格预审文件发售稿上传招标网存档。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安排专人负责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且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在招标网登记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

6.4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与修改

通则第6.4.5项替换为:

6.4.5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并上传招标网存档;不足3日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招标人,并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涉及到与资格预审公告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在原资格预审公告发布的媒体和招标网上发布变更公告。

6.5 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通则第6.5.4项替换为:

6.5.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代理机构应汇总各标段/标包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名单,在招标网填写资格预审开启记录,并报送招标人。

6.7 通知资格审查结果

新增第6.7.5项:

6.7.5 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网填写资格评审记录。

7. 招标投标阶段

7.1 编制招标文件

通则第7.1.2项、第7.1.3项替换为:

7.1.2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文本,并遵守其相关规定。

7.1.3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附件四。

7.2 发布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资格后审)

通则第7.2.2项替换为:

7.2.2 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附件二。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公开招标资格预审)

通则第7.2.2项替换为:

7.2.2 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附件二。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通则第7.2.2项替换为:

7.2.2 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附件二。

7.3 发售招标文件

通则第7.3.2项替换为:

7.3.2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前将招标文件发售稿上传招标网存档。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安排专人负责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在招标网登记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招标公告规定未领购招标文件不得参加投标的,招标文件发售期截止后,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7.6 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通则第7.6.6项替换为:

7.6.6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上传招标网存档;不足15日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招标人,并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涉及到与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在原招标公告发布的媒体和招标网上发布变更公告。

8. 开标、评标与定标阶段

8.1 组织开标

通则第8.1.3项替换为:

8.1.3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重新招标;开标后认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停止评标,招标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可以进入两家或一家开标评标;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资金提供方规定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可直接进入开标程序的,可适用其规定。

认定投标人数量时,两家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产品为同一家制造商或集成商生产的,按一家投标人认定。对两家以上集成商或代理商使用相同制造商产品作为其项目包的一部分,且相同产品的价格总和均超过该项目包各自投标总价60%的,按一家投标人认定。

发生本项所述不得开标或应当停止评标的情况时,招标代理机构应报告招标人并将接收的投标文件原封退回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招标人对其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

新增第8.1.8项:

8.1.8 开标后三个工作日内,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网上传开标记录。

8.2 组织评标

8.2.1除本规范通则第8.2.1项所述内容外,组建评标委员会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所需专家原则上在招标网上从国家、地方两级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类别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其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报相应主管部门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抽取评标所需的评标专家的时间不得早于开标时间3个工作日;同一项目包评标中,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标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1/3

一次招标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国际招标项目包,所需专家的1/2以上应当从国家级专家库中抽取。

新增第8.2.15项:

8.2.15 招标代理机构应组织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当日开始进行评标。有特殊原因当天不能评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投标文件封存,并在开标后48小时内开始进行评标。

8.3 评标结果公示

通则第8.3.1项、第8.3.2项替换为:

8.3.1 招标人对评标结果进行确认后,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办理评标结果公示的相关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招标网公示评标结果。评标结果应当一次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使用国外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向资金提供方报送评标报告,并自获其出具不反对意见之日起3日内在招标网上进行评标结果公示。资金提供方对评标报告有反对意见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资金提供方的意见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并依照法律法规重新招标或者重新评标。

8.3.2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名”、“投标人及制造商名称”、“评标价格”和“评议情况”等。每个投标人的评议情况应当按商务、技术和价格评议三个方面在《评标结果公示表》中分别填写,填写的内容应当明确说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人的响应内容。对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进行价格调整的,在评标结果公示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公示价格调整的依据、计算方法、投标文件偏离内容及相应的调整金额。

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名”、“投标人及制造商名称”、“综合评价值”、“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等大类评价项目的评价值”和“评议情况”等。每个投标人的评议情况应当明确说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人的响应内容。

新增第8.3.3项:

8.3.3 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应投标人的要求解释公示内容。

8.5 发出中标通知书及中标结果通知书

新增第8.5.5项:

8.5.5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网对专家进行评价、填写中标商品信息,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信息完整性检查后,招标网生成中标结果公告;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告后20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9.合同签订及后续服务阶段

通则第9.3款替换为:

9.3编制评标情况报告

9.3.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结果公告后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9.3.2 评标情况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简介;

2)招标过程简介;

3)评标过程; 

4)评标结果;

9.3.3 应行政监督部门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招标项目进展情况,对已完成的招标投标工作分阶段整理备案资料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

9.3.4 招标代理机构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的评标情况书面报告应当内容完整、真实、有效。对需要说明的事项应当在与招标人充分沟通、达成一致后,做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9.4 招标资料收集及移交

新增第9.4.5项:

9.4.5 中标结果公告后15日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网完成招标投标情况及其相关数据的存档。

9.5 协助处理异议

新增第9.5.6项:

9.5.6  对于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提出的异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并将答复内容上传招标网;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异议答复应当对异议问题逐项说明,但不得涉及其他投标人的投标秘密。未在评标报告中体现的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方面的偏离不能作为答复异议的依据。经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审查确认,变更原评标结果的,变更后的评标结果应当依法进行公示。

9.6 协助处理投诉

新增第9.6.3项:

9.6.3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异议事项投诉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项目被网上投诉后3日内,将异议相关材料提交相应的主管部门。

 

第三部分:政府采购货物招标

5. 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阶段

5.2 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

新增第5.2.8项:

5.2.8 项目组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前3年内担任投标人的董事、监事;

(三)前3年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投标人认为项目组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招标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5.4 落实招标基本条件

通则第5.4.2项替换为:

5.4.2 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至少满足以下必要条件方可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4)拟采购进口货物的,已得到财政部门批准。

5.5 拟订招标方案

5.5.3 除本规范通则第5.5.3项所述内容外,招标方案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6)招标中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7)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6. 资格预审阶段

6.1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通则第6.1.2项、第6.1.3项替换为:

6.1.2政府采购项目资格预审,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不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的,应在资格预审公告中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申请人资格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和递交的相关要求等。如果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政府采购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编制。

6.1.3 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附件一。

6.2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通则第6.2.2项替换为:

6.2.2 资格预审公告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附件五。

7. 招标投标阶段

7.1 编制招标文件

通则第7.1.2项、第7.1.3项替换为:

7.1.2 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编制。

7.1.3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附件六。

7.2 发布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资格后审)

通则第7.2.2项替换为:

7.2.2 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附件五。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公开招标资格预审)

通则第7.2.2项替换为:

7.2.2 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附件五。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通则第7.2.2项替换为:

7.2.2 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附件五。

7.3 发售招标文件

通知第7.3.2项替换为:

7.3.2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安排专人负责发售招标文件,且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7.7 收取投标保证金

通则第7.7.1项、第7.7.2项替换为:

7.7.1 依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招标文件应明确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要求提供时,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百分之二。

7.7.2 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形式等内容。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包括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8. 开标、评标与定标阶段

通则第8.3款替换为:

8.3 评标结果公示

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没有评标结果公示的程序要求。

通则第8.4款替换为:

8.4 协助定标

8.4.1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评标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交招标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8.4.2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充分告知招标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中有关定标的原则、方法和期限要求。

8.4.3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标,亦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标结果。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标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8.5 发出中标通知书及中标结果通知书

通则第8.5.1项替换为:

8.5.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招标人确定中标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同时公告。

中标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标专家名单。

在发出之前,中标通知书应经招标人确认,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单位章、项目经理签名。

9.合同签订及后续服务阶段

9.1 协助签订合同

新增第9.1.5项:

9.1.5 招标人如果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签订采购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合同,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助招标人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9.2 退还投标保证金

通则第9.2.1项至第9.2.3项替换为:

9.2.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9.2.2 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项目,在法定期限内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无需退还投标保证金利息。

9.2.3  以银行保函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如果投标人要求退还银行保函,招标代理机构应最迟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银行保函,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银行保函。

通则第9.4款替换为:

9.4 招标资料收集及移交

9.4.1 招标代理机构应设置专人、采取有效措施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及时搜集、妥善整理并保存,并在招标工作结束后,及时依法将相关文件移交给招标人,并与招标人办理交接手续。按照招标人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也可在招标过程中将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分阶段移交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留存上述文件资料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9.4.2 招标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从招标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保存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通则第9.5款替换为:

9.5 协助处理询问和质疑

9.5.1 在实施招标代理服务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招标人依法、妥善处理可能收到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询问和/或质疑。

9.5.2 资格预审申请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或者针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情况提出询问和/或质疑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询问和/或质疑后,应首先将询问和/或质疑的内容同步反馈给招标人,再提出分析意见和处理建议,报招标人审核确认后再按照法定时限向询问和/或质疑提出人作出答复。

无法按照法定时限向询问和/或质疑提出人作出答复的,经招标人同意,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向询问和/或质疑提出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5.3 招标代理机构在协助招标人处理本规范第9.5.2项所述询问和/或质疑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因素:

1)对询问和/或质疑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询问和/或质疑提出方、提出询问和/或质疑的时间、询问和/或质疑的内容等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2)对在法定期限内收到的有效询问和/或质疑进行逐条分析,判断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是否存在歧视性或不公平、不公正条款,评标过程是否存在疏漏或不公平、不公正行为,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况。属于询问和/或质疑提出人理解有误的问题,应详细作出解释;属于确实存在歧视或理解易产生歧义的问题,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的,应依法予以改正;

3)针对评标结果提出的询问和/或质疑,招标代理机构可提请招标人征询评标委员会意见。

9.5.4 投标人对开标过程或开标唱标结果存有异议而当场提出询问和/或质疑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认真分析并与招标人商议后当场作出答复。属于投标人理解有误的问题,招标代理机构应详细作出解释;属于唱标错误、接收了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开标程序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等问题,招标代理机构应予以改正;招标代理机构对上述答复或改正措施均应制作记录,并存档备查。

9.5.5 无论何种异议或质疑,招标代理机构均不得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进行异议或质疑的答复。

 

 


附件一:货物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1、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格预审公告应与招标代理机构在有关媒体上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内容一致。

2、申请人须知

明确资金来源和资金落实情况,招标内容、数量、供货期和质量要求,申请人资格要求,资格预审文件组成及其澄清、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编制、装订、签字、递交要求,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及审查原则、审查依据等事项。

3、资格审查办法

明确资格审查方法、初步审查标准和详细审查标准、审查程序以及审查结果等事项。

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包括资格预审申请函、申请人基本情况表以及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格式及相关编写要求等。

在货物经销商代理投标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申请人得到货物制造商的授权,并在资格预审时对货物制造商出具的授权书进行审查。

5、招标项目概况

简述招标项目概况、实施条件及标准、要求等,满足申请人编写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申请文件需要。


附件二:一般工程货物和机电产品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1、资格预审公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条件,包括项目名称及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情况、项目资金来源等;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包括项目建设地点、招标内容、标段划分、主要技术要求、工期等;

3)申请人资格要求,包括对申请人资质、业绩、人员、设备等要求,以及是否允许申请人组成联合体参与资格预审等;

4)资格预审方法,明确资格预审方法采用合格制还是有限数量制;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明确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时间、方式、地点和价格等;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明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方式和地点;

7)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明确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所有媒介名称;

8)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

 

2、招标公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条件,包括项目名称及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情况、项目资金来源等;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包括项目建设地点、招标内容、标段划分、主要技术要求、工期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包括对投标人资质、业绩、人员、设备等要求,以及是否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等;

4)招标文件的获取,明确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方式、地点和价格等;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开标,明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方式和地点以及开标时间和地点;

6)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明确发布招标公告的所有媒介名称;

7)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

 

3、采用资格预审时,投标邀请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邀请参与投标的项目名称、标段;

2)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方式、地点和价格;

3)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与地点;

4)确认收到投标邀请书并明确是否参与投标的时间与方式;

5)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6)招标代理机构依法需要告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事项。

 

4、采用邀请招标时,投标邀请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条件,包括项目名称及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情况、项目资金来源等;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包括项目建设地点、招标内容、标段划分、主要技术要求、供货期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包括对投标人资质、业绩、人员、设备等要求,以及是否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等;

4)招标文件的获取,明确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方式、地点和价格等;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开标,明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方式和地点以及开标时间和地点;

6)确认收到投标邀请书并明确是否参与投标的时间与方式;

7)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

 


附件三:一般工程货物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应与招标代理机构在有关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向特定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保持一致。

2、投标人须知

重点阐明招标内容,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程序规则以及对编制、递交投标文件等投标活动的要求,由正文及其前附表两部分组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总则,明确招标项目概况、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招标范围、供货期、质量标准和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费用、保密、踏勘现场、投标预备会、分包和偏离等事项;

2)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文件组成、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等事项;

3)投标文件,明确投标文件组成、投标报价、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形式与金额、资格审查资料、备选投标方案、投标文件编制格式及签署要求等事项;

4)投标,明确投标文件密封与标识、投标截止时间与投标地点、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等事项;

5)开标,明确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开标会议参与人、开标程序、开标记录等事项;

6)评标,明确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法、依法需要回避的情形、评标原则、依据以及评标结果的产生方法等事项;

7)合同授予,明确定标方式、中标通知、履约担保、签订合同等事项;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明确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的情形、程序及后续事项等;

9)附表,明确招标活动中需要使用的表格文件格式,包括开标记录表、问题澄清通知、问题的澄清、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书、确认通知等表格;

10)其他依据招标项目需要补充的程序性内容。

投标人须知中相关条款应与招标文件其他部分内容衔接一致,特别是对合同执行有实质性影响的条款,如招标范围、工期、质量标准和要求、报价要求等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中其他可能构成合同文件的相关部分保持一致。

3、评标标准和方法

应阐明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评标工作程序、评标因素和标准等内容。评标标准和方法应科学、公平和公正,满足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依招标人授权确定中标人的需要。

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4、合同条款及格式

应阐明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招标代理机构可选择适用的标准文件或行业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招标项目特点和管理需求编制本章节相关内容。

1)明确货物运输与包装、装运与通知、装运标识、保险等事项;技术文件的交付、设计联络会以及具体履行地点、招标人计划的履行期限和合同履行方式等事项;

2)验收与检验。明确货物的工厂检验和监造要求,明确货物的安装、调试和最终验收,包括检验标准、检验方法、检验程序和结果处理、质量保证期等事项;

3)索赔,明确索赔处理程序、期限等事项;

5、供货要求

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地提出对货物的需求,并对所要求提供的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及单位、交货时间、交货地点、技术性能指标、检验考核要求、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要求等作出说明。供货要求一般包括如下几部分:

1)项目概况及总体要求

根据需要对工程项目的概况进行介绍,以使投标人更清晰地了解供货的总体要求和相关信息。

2)设备需求一览表

明确货物主机、部件、配件、辅助件、备品备件、相关服务的名称及需求数量。

3)技术性能指标

按照招标项目技术需求和专业特点,应阐明招标项目需要遵守的国家标准、规范、规程和具体要求。本部分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6、投标文件格式

应阐明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使用的各类格式文件及相关编写要求,如投标函、投标报价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等。本章节内容应与投标人须知中投标文件构成内容及编制要求,以及评标标准和方法中评标委员会评审内容相匹配,不得设置与评审内容无关的格式并要求投标人响应。

7、其他内容

依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应阐明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其他内容,以满足投标人投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和合同签订需要。

 

 

 

 

 

 

 

 


附件四:机电产品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1、投标人须知

应阐明招标内容,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程序规则以及对编制、递交投标文件等投标活动的要求。投标人须知中相关条款应与招标文件其他部分内容衔接一致,特别是对合同执行有实质性影响的条款,如招标范围、完成期限、质量标准和要求、报价要求等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中其他可能构成合同文件的相关部分保持一致。

投标人须知中还应阐明评标方法、评标工作程序、评标因素和标准等内容。评标标准和方法应科学、公平和公正,满足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依招标人授权确定中标人的需要。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评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价法进行评标。

1)对招标文件中的重要条款(参数)应当加注星号(“*”),并注明如不满足任一带星号(“*”)的条款(参数)将被视为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导致投标被否决。

构成投标被否决的评标依据除重要条款(参数)不满足外,还可以包括超过一般条款(参数)中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最多项数。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评标依据中应当包括: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在允许偏离范围和条款数内进行评标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每个一般技术条款(参数)的偏离加价一般为该设备投标价格的0.5%,最高不得超过该设备投标价格的1%,投标文件中没有单独列出该设备分项报价的,评标价格调整时按投标总价计算;交货期、付款条件等商务条款的偏离加价计算方法在招标文件中可以另行规定。

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应当集中列明招标文件中所有加注星号(“*”)的重要条款(参数)。

2)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在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投标文件分项报价允许缺漏项的最大范围或比重,并注明如缺漏项超过允许的最大范围或比重,该投标将被视为实质性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将导致投标被否决。

3)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应当小签的相应内容,其中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响应等相应内容应当逐页小签。

4)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允许的投标货币和报价方式,并注明该条款是否为重要商务条款。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附加条件的报价。

5)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6)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依据以及对投标人的业绩、财务、资信等商务条款和技术参数要求,不得使用模糊的、无明确界定的术语或指标作为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或以此作为价格调整的依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质提出要求的,应当列明所要求资质的名称及其认定机构和提交证明文件的形式,并要求相应资质在规定的期限内真实有效。

7)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布的信用信息作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的依据。

8)招标文件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质量、能耗、标准、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9)招标文件允许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明确规定对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格条件及其他相应要求。

10)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方案的,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价格不得高于主选方案。

11)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计算评标总价时关境内、外产品的计算方法,并应当明确指定到货地点。除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外,评标总价应当包含货物到达招标人指定到货地点之前的所有成本及费用。其中:

关境外产品为:CIF价+进口环节税+国内运输、保险费等(采用CIPDDP等其他报价方式的,参照此方法计算评标总价);其中投标截止时间前已经进口的产品为:销售价(含进口环节税、销售环节增值税)+国内运输、保险费等。关境内制造的产品为:出厂价(含增值税)+消费税(如适用)+国内运输、保险费等。有价格调整的,计算评标总价时,应当包含偏离加价。

12)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投标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投标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应当明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使用语言的种类;使用两种以上语言的,应当明确当出现表述内容不一致时以何种语言文本为准。

2、合同通用条款

应阐明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3、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应阐明合同的组成内容、合同签约日期、买卖双方签字等内容。合同协议书还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和信用证格式。

4、投标文件格式及其他材料要求

应阐明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使用的各类格式文件及相关编写要求,如投标函、投标报价表、投标人资格声明等。本章节内容应与投标人须知中投标文件构成内容及编制要求,以及评标方法和标准中评标委员会评审内容相匹配,不得设置与评审内容无关的格式并要求投标人响应。包括如下内容:

1)投标书

2)开标一览表

3)投标分项报价表

4)货物说明一览表

5)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

6)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7)投标保证金保函

8)法人代表授权书

9)资格证明文件

9-1资格声明

9-2制造商资格声明

9-3贸易公司(作为代理)的资格声明

9-4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

9-5证书

5、投标邀请

应与招标代理机构在有关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向特定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保持一致。

6、投标资料表

应对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中未作规定的内容作出明确。对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中的内容作出补充、完善。

7、合同专用条款

应对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中未作规定的内容作出明确。对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内容作出补充、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应结合招标项目特点和管理需求编制本章节相关内容。

8、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货物需求一览表应明确货物主机、部件、配件、辅助件、备品备件、相关服务的名称及需求数量。

技术规格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

按照招标项目技术需求和项目特点,招标文件须明确招标项目需要遵守的国家标准和具体要求。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的编写,应当用加注星号(“*”)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将被拒绝。招标文件中应当对加注星号(“*”)的重要技术条款(参数)提出技术支持资料的要求,要求技术支持资料应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招标文件中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

同时应规定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

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附件五:政府采购货物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2、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3、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4、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资格预审公告还应包括资格预审的审查标准和方法、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和格式;

5、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售价;

6、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地点;或投标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7、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附件六:政府采购货物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1、投标邀请

应与招标代理机构在有关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向特定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保持一致。

2、投标人须知

应阐明招标内容,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程序规则以及对编制、递交投标文件等投标活动的要求。投标人须知中相关条款应与招标文件其他部分内容衔接一致,特别是对合同执行有实质性影响的条款,如招标范围、完成期限、质量标准和要求、报价要求等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中其他可能构成合同文件的相关部分保持一致。

3、评标标准和方法

应阐明评标方法、评标工作程序、评标因素和标准等内容。评标标准和方法应科学、公平和公正,满足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依招标人授权确定中标人的需要。

政府采购货物招标的评标方法包括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技术标准统一的货物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评标办法中应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体现对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对节能产品和环保产品的优先采购政策。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价格分权重应为30-60%,且采用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价格得分,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4、合同条款及格式

应阐明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招标代理机构可选择适用的标准文件或行业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招标项目特点和管理需求编制本章节相关内容。

1)明确货物运输与包装、装运与通知、装运标识等事项;技术文件的交付、设计联络会以及明确标的具体履行地点、招标人计划的履行期限和合同履行方式等事项;

2)验收与检验。政府采购合同应规定验收条款。验收条款应规定验收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3)索赔,明确索赔处理程序、期限等事项。

5、货物需求一览表

编制货物需求一览表、货物分项配置明细表等事项,明确货物主机、部件、配件、辅助件、备品备件、相关服务的名称及需求数量,以统一投标人报价范围和供货范围。

6、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按照招标项目技术需求和专业特点,应阐明招标项目需要遵守的国家标准、规范、规程和具体要求。本章节内容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应当用醒目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同时应规定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

技术规格、参数和其他要求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货物需求范围;

2)总体技术要求;

3)适用的国家、地方及行业的产品标准、规范;

4)货物使用地点与运行环境、外部条件和配套项目情况等;

5)图纸或技术规格书;

6)技术要求,一般包括拟采购货物分项描述、性能要求、技术规格与参数、外形尺寸要求、配套设施条件与要求、质量检验标准、质量验收方法安装调试、技术服务等事项及技术要求的其他内容;

7)依据项目技术需求补充的其他内容。

7、投标文件格式

应阐明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使用的各类格式文件及相关编写要求,如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投标报价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等。本章节内容应与投标人须知中投标文件构成内容及编制要求,以及评标标准和方法中评标委员会评审内容相匹配,不得设置与评审内容无关的格式并要求投标人响应。

8、其他内容

依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应阐明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其他内容,以满足投标人投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和合同签订需要。

 

 

 


 

服务分则

【适用范围:本分则适用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政府采购服务原则上参照货物分则中政府采购货物招标内容执行。】

5. 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阶段

5.4 落实招标基本条件

通则第5.4.2项替换为:

5.4.2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招标项目,至少满足以下必要条件方可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3)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所必需的技术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5 拟订招标方案

5.5.4 本规范通则第5.5.4项所列因素之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服务类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时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因素:

1)依据国家、行业、地方相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项目技术特点以及市场竞争态势,提出一次性总体招标或分阶段/分项招标的建议方案,并说明理由。若采用分阶段/分项招标时,应注意保证项目完整性、工作连续性和技术衔接性不受影响。

2)对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部分的内容、形式、数量等编制要求提出建议,既要满足技术方案表达和评标工作实际需要,又要尽量避免不必要地增加投标文件的准备难度和成本开支。

3)结合市场竞争态势和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所需投入的实际情况,分析设立投标补偿的必要性,如需要,提出补偿范围、标准和方法的建议(一般适用于工程设计招标)。

4)根据评标工作需要,分析组织投标人进行投标方案陈述和技术答辩的必要性,如需要,提出建议的组织方案(一般适用于工程设计招标)。

6. 资格预审阶段

6.1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通则第6.1.3项替换为:

6.1.3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附件一。

新增第6.1.7项:

6.1.7 服务类招标项目申请人资格条件的设置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资质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项目所属行业和专业类别、功能用途、项目性质、标准规模等特征因素,合理设定申请人应具备的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

其中,针对工程勘察招标和工程设计招标,申请人企业资质要求设定时应遵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等相关文件的具体要求;针对工程监理招标,申请人企业资质要求设定时应遵守《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等相关文件的具体要求。

2)类似项目服务业绩

类似项目是指与招标项目在所属行业和专业、使用功能、建设规模、技术特征等方面相同或相似的项目。

招标代理机构可对申请人已完成的类似项目服务业绩的数量、规模和服务质量等做出规定,并要求申请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在类似项目中提供专业服务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等证明材料。

3)服务团队及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

服务团队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是开展专业服务最重要的资源投入和质量保障。招标代理机构可对申请人拟投入的项目服务团队的专业力量配备情况(如人员数量、专业分布、岗位分工等)和主要成员的能力水平(工作年限、技术职务/职称、执业资格、工作经历和类似项目业绩等)做出规定,并要求申请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相关人员信息和证明材料。

4)技术设备和专业手段

申请人应具备适应开展招标项目相关服务工作的技术装备和配套专业技术手段。招标代理机构可对申请人应配备和投入的专业设备和技术手段的完备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规定,并要求申请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

5)财务状况

招标代理机构可对申请人的负债经营能力、短期偿债能力以及盈利能力作出规定。

6)其他

招标代理机构还可对申请人信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方面提出相关资格要求。

6.2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通则第6.2.2项替换为:

6.2.2 资格预审公告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二。

7. 招标投标阶段

7.1 编制招标文件

通则第7.1.3项替换为:

7.1.3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三。

7.2 发布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资格后审)

通则第7.2.2项替换为:

7.2.2 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二。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公开招标资格预审)

通则第7.2.2项替换为:

7.2.2 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二。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通则第7.2.2项替换为:

7.2.2 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二。

7.8接收投标文件

通则第7.8.1项替换为:

7.8.1招标代理机构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招标文件中相关要求接收投标文件,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特别是工程设计招标项目,投标文件中除了常规纸质文本外,可能还涉及模型、展板、动画及音视频演示电子文件等多种形式,招标代理机构应精心准备和妥善组织对各类投标文件的核对、接收和保管工作。

8. 开标、评标与定标阶段

8.2 组织评标

8.2.4 除本规范通则第8.2.4项所列内容之外,招标代理机构还应视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1)协助评标委员会进行暗标技术文件编号工作;

2)在评标现场妥善部署投标技术文件可能包含的模型、沙盘、展板等;

3)在评标现场配备相关设备和工作人员,为评标委员会播放投标设计方案的动画、音视频等电子版演示文件(一般适用于工程设计招标);

4)妥善组织投标人拟派服务团队关键人员对投标技术方案和服务实施方案进行讲解和介绍,接受评标委员会相关问询;

5)提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技术方案提出进一步优化完善的建议,供招标人参考(一般适用于工程设计招标)。

8.5 发出中标通知书及中标结果通知书

新增第8.5.5项:

8.5.5 招标项目设立投标经济补偿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提示和协助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以及评标报告相关结论,及时办理对递交有效投标文件而未中标的投标人所进行的经济补偿。


附件一:资格预审文件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1、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格预审公告应与招标代理机构在有关媒体上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内容一致,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二和本分则正文部分相关要求。

2、申请人须知

明确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招标范围,服务期限和质量要求,申请人资格要求,资格预审文件组成及其澄清、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编制、装订、签字、递交要求,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及审查原则、审查依据等事项。

3、资格审查办法

明确资格审查方法、初步审查标准和详细审查标准、审查程序以及审查结果等事项。

如服务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方法采用有限数量制,在设定合格投标人的数量限制时,应兼顾获得足够数量的投标方案、形成有效竞争局面、合理节约招标人承担的投标补偿费用(如设立)、提高招标工作效率等方面因素。

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包括资格预审申请函、申请人基本情况表以及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格式及相关编写要求等。

5、招标项目概况

简述招标项目概况、服务实施条件及标准、要求等,满足申请人编写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申请文件需要。


 

附件二: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1、资格预审公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条件,包括项目名称及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情况、项目资金来源等;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功能用途、建设内容及规模等,以及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如有)、服务期限等;

3)申请人资格要求,包括对申请人资质、业绩、人员、设备等要求,以及是否允许申请人组成联合体参与资格预审等;

4)资格预审方法,明确资格预审方法采用合格制还是有限数量制;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明确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时间、方式、地点和价格等;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明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方式和地点;

7)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明确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所有媒介名称;

8)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

 

2、招标公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条件,包括项目名称及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情况、项目资金来源等;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功能用途、建设内容及规模等,以及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如有)、服务期限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包括对投标人资质、业绩、人员、设备等要求,以及是否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等;

4)招标文件的获取,明确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方式、地点和价格等;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开标,明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方式和地点以及开标时间和地点;

6)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明确发布招标公告的所有媒介名称;

7)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

 

3、采用资格预审时,投标邀请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邀请参与投标的项目名称、标段(如有);

2)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方式、地点和价格;

3)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与地点;

4)确认收到投标邀请书并明确是否参与投标的时间与方式;

5)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6)招标代理机构依法需要告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事项。

 

4、采用邀请招标时,投标邀请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条件,包括项目名称及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情况、项目资金来源等;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包括项目建设地点、功能用途、建设内容及规模等,以及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如有)、服务期限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包括对投标人资质、业绩、人员、设备等要求,以及是否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等;

4)招标文件的获取,明确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方式、地点和价格等;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开标,明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方式和地点以及开标时间和地点;

6)确认收到投标邀请书并明确是否参与投标的时间与方式;

7)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

 

5、工程设计招标项目一般还应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对投标人进行经济补偿,以及补偿范围和标准。

 

 

 


 

 

附件三: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应与招标代理机构在有关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向特定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保持一致,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二和本分则正文部分相关要求。

2、投标人须知

重点阐明招标内容,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程序规则以及对编制、递交投标文件等投标活动的要求,由正文及其前附表两部分组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总则,明确招标项目概况、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招标范围、服务期限、质量标准和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费用、保密、踏勘现场、投标预备会、分包和偏离等事项;

2)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文件组成、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等事项;

3)投标文件,明确投标文件组成、投标报价、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形式与金额、资格审查资料、备选投标方案、投标文件编制格式及签署要求等事项;

4)投标,明确投标文件密封与标识、投标截止时间与投标地点、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等事项;

5)开标,明确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开标会议参与人、开标程序、开标记录等事项;

6)评标,明确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法、依法需要回避的情形、评标原则、依据以及评标结果的产生方法等事项;

7)合同授予,明确定标方式、中标通知、履约担保、签订合同等事项;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明确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的情形、程序及后续事项等;

9)附表,明确招标活动中需要使用的表格文件格式,包括开标记录表、问题澄清通知、问题的澄清、中标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书、确认通知等表格;

10)其他依据招标项目需要补充的程序性内容。

 

编制投标人须知部分时,一般应满足以下要求;

1)根据国家或行业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招标项目和相关市场交易特点以及招标人管理需求,合理确定招标服务计价模式、报价方法和相关要求(如投标限价等);

2)应明确是否允许或要求投标人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以及备选投标方案编制、提交的相关要求(一般适用于勘察、设计招标);

3)应结合项目重要性、规模和技术特征,以满足评标工作实际需要为原则,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特别是表现投标方案的相关技术文件(模型、沙盘、展板、动画、音视频介绍、图纸图册等)的内容、形式、数量和制作要求等(一般适用于设计招标);

4)如投标技术文件拟采用暗标评审,须知中应明确暗标技术文件的具体制作要求;

5)如设置投标补偿,须知中应明确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经济补偿的具体方案,包括补偿范围、标准和办法等;

6)在满足相关法定投标准备时限的前提下,依据招标项目技术特点和复杂程度,结合投标技术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等要求,合理设定投标人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

7)应明确投标方案知识产权范围、权属、侵权责任等相关事宜,通常可约定投标人拥有投标方案的著作权,招标人在其招标的建设项目中拥有中标方案的使用权,招标人若使用其他未中标人提出的投标方案应事先征得其书面同意并支付合理使用费等(一般适用于设计招标);

8)招标人要求中标人办理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在投标人须知中明确相关要求;

9)投标人须知中相关条款应与招标文件其他部分内容衔接一致,特别是对合同执行有实质性影响的条款,如招标范围、服务期限、质量标准和要求、报价要求等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中其他可能构成合同文件的相关部分保持一致。

3、评标标准和方法

一般包括评标方法、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等内容,相关编制要求如下:

1)评标标准和方法应科学、公平和公正,满足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依招标人授权确定中标人的需要。

2)服务类招标项目通常应遵循基于服务质量和专业能力进行择优选择的原则,评标方法通常采用综合评估法,具体形式包括打分法、投票法、排序法等,主要评标因素通常包括技术方案、类似项目业绩、人员专业素质和能力、技术设备和专业手段以及服务费报价等,可根据所属行业、专业特点和具体需求加以选择。

3)相关行业、地方对评标方法选择、评标因素及权重设定(选择打分法时)、评标工作程序等有具体规定和明确要求的,应遵照执行。

4、合同条款及格式

为提高编写效率和质量,同时便于各方理解和认可,本部分内容应尽量使用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编制,主要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编制合同条款及格式部分时,应结合招标项目实际特点和管理要求,对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服务期限和进度、服务质量标准、服务成果交付及审查要求、酬金支付及调整方法、专业分包、知识产权、职业责任保险、工作开展条件及配合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和关键性条款作必要的细化和补充。

5、技术标准和要求

针对不同类别的招标项目,技术标准和要求部分的具体内容、表达方式和编写要求有所差异,但均应完整、清晰地提供投标人全面理解服务采购需求和服务工作开展条件、进行投标决策、准备投标文件和进行投标报价所必须的信息,并随附必要的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同时应注意与招标文件其他部分内容衔接一致。

1)工程设计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和要求部分(又可称为“设计条件与要求”或“设计任务书”)一般包括项目概况、设计范围和工作内容、设计条件和依据、相关专业设计要求、主要服务要求(成果文件、周期、质量、配合技术服务要求等)等内容。

2)工程勘察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和要求部分(又可称为“勘察任务与要求”或“勘察任务书”)一般包括项目概况、勘察范围和工作内容、适用规范和标准、勘察条件及相关技术资料、勘察技术要求、工作期限、勘察报告编制要求、专业力量配备及技术装备利用要求、发包人提供的场地、材料、设施和设备的情况等。

当工程建设项目规模较大且技术相对复杂、勘察工作涉及内容种类多和工作量大时,本部分还应包括勘察实物工作量清单作为投标人竞争报价的统一基础。当工程建设项目规模较小、技术简单、要求规范且采用固定总价方式计价时,可不提供该实物工作量清单,由投标人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工程勘察任务书自行测算实物工作量,并按照投标人须知部分要求进行报价。

3)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和要求部分一般包括项目概况、适用规范和标准、投标监理大纲编制要求、监理工作实施条件及主要服务要求等。

6、投标文件格式

重点阐明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使用的各类格式文件及相关编写要求,如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投标报价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等。本章节内容应与投标人须知中投标文件构成内容及编制要求,以及评标标准和方法中评标委员会评审内容相匹配,不得设置与评审内容无关的格式并要求投标人响应。


 

 

 

 

 

 

 

 

特殊分则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分则

【适用范围:本分则适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招标,属于工程服务招标中的特殊类型。】

2. 术语和定义

2.17 其他

新增第2.17.3项:

2.17.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政府采用竞争性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5. 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阶段

5.3 收集和分析基础信息

新增第5.3.3项:

5.3.3 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从招标人处获取经过本级人民政府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并充分了解项目实施方案中载明的特许经营者选择方式。

项目实施方案明确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特许经营者选择工作。

5.4落实招标基本条件

通则第5.4.2项替换为:

5.4.2 依法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项目,至少满足以下必要条件方可招标:

1)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中载明选择招标方式作为特许经营者采购方式且该实施方案已经过审定;

2)招标人为项目实施机构,且项目实施机构已被本级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特许经营项目有关实施工作;

3)政府补贴资金来源已落实(如有);

4)有招标所需的技术资料。

5.5拟订招标方案

5.5.4 本规范通则第5.5.4项所列因素之外,对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项目,在编制招标方案时,特许经营期限、项目的运作方式和招标范围、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等关键内容应与项目实施方案保持一致或者在项目实施方案基础上细化、补充。

6. 资格预审阶段

6.1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通则第6.1.3项替换为:

6.1.3 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一。

 

新增第6.1.7项:

6.1.7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对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投融资能力、从业经验和商业信誉等资格条件作出要求,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将项目设计和施工任务作为项目交易条件之一纳入招标范围的,不得将具备设计和施工资格能力作为可以参与投标的强制性条件,对于不具备设计和施工资格能力且依法中标的投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由项目公司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对设计和施工任务进行招标。

6.2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通则第6.2.2项替换为:

6.2.2 资格预审公告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二。

7. 招标投标阶段

7.1 编制招标文件

通则第7.1.3项替换为:

7.1.3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三。

7.1.4 除本规范通则第7.1.4项所列因素之外,对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因素:

1)招标文件应载明是否要求特许经营者成立特许经营项目公司。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招标人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初步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无需成立项目公司的,招标人应当与特许经营者直接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2)招标文件应当合理分配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和特许经营者可能承担的各类风险,并对特许经营权内容、特许经营期限、政府的承诺和保障等相关交易条件予以说明。特许经营权内容、特许经营期限、政府的承诺和保障等相关交易条件不得超出已批准的实施方案规定的范围。

3)招标文件宜允许投标人在详细研究招标文件中的初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之后,在投标文件中写明对初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的建议并阐述理由。上述建议和理由应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利于项目的建设、运营、移交等,是合同谈判的依据,但并不意味着招标人必须接受上述建议。

通则第7.1.8项替换为:

7.1.8对于招标人无法精确拟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核心需求目标、交易边界条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成果标准和项目建设技术经济标准要求的项目,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

第一阶段,招标人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编制和发出《征询特许经营项目商务技术方案建议文件》,向潜在投标人征询特许经营项目的基本需求目标、交易边界条件、产品或者服务成果标准和项目建设技术方案等建议。招标人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特许经营项目的商务技术方案建议书编制特许经营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商务技术方案建议书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包括最终项目实施计划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后,推荐中标候选人。

7.2 发布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资格后审)

通则第7.2.2项替换为:

7.2.2 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二。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公开招标资格预审)

通则第7.2.2项替换为:

7.2.2 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二。

7.2 发出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通则第7.2.2项替换为:

7.2.2 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本分则附件二。

9.合同签订及后续服务阶段

9.1协助签订合同

新增第9.1.5项:

9.1.5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建议招标人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名次序和评标结果公示结果,依次与中标候选人就初步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的细节进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并签署谈判备忘录,合同确认谈判不得涉及中标合同中不可谈判变更的实质核心条款,已确认终止谈判或拒绝接受中标的候选人不得第二次启动谈判。

 

 


 

 

附件一:资格预审文件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1、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格预审公告应与招标代理机构在有关媒体上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内容一致。

2、申请人须知

明确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招标范围,招标范围和工期目标、竣工验收目标、服务质量目标等要求,申请人资格要求,资格预审文件组成及其澄清、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编制、装订、签字、递交要求,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及审查原则、审查依据等事项。

3、资格审查办法

明确资格审查方法、初步审查标准和详细审查标准、审查程序以及审查结果等事项。

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包括资格预审申请函、申请人基本情况表以及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格式及相关编写要求等。

5、项目基础资料

包括政府对招标人(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文件、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附件二: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1、资格预审公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条件,包括项目名称、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文号、项目实施机构的名称等。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包括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项目投资估算、项目的运作方式和招标范围等;

3)申请人资格要求,包括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投融资能力、从业经验和商业信誉等要求,以及是否允许申请人组成联合体参与资格预审等;

4)资格预审方法,明确资格预审方法采用合格制还是有限数量制;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明确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时间、方式、地点和价格等;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明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方式和地点;

7)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明确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的所有媒介名称;

8)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

 

2、招标公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条件,包括项目名称、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文号、项目实施机构的名称等。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包括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项目投资估算、项目的运作方式和招标范围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包括对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投融资能力、从业经验和商业信誉等要求,以及是否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等;

4)招标文件的获取,明确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方式、地点和价格等;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开标,明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方式和地点以及开标时间和地点;

6)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明确发布招标公告的所有媒介名称;

7)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

 

3、采用资格预审时,投标邀请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邀请参与投标的项目名称;

2)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方式、地点和价格;

3)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与地点;

4)确认收到投标邀请书并明确是否参与投标的时间与方式;

5)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6)招标代理机构依法需要告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事项。

 

4、采用邀请招标时,投标邀请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条件,包括项目名称、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文号、项目实施机构的名称等。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包括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项目投资估算、项目的运作方式和招标范围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包括对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投融资能力、从业经验和商业信誉等要求,以及是否允许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等;

4)招标文件的获取,明确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方式、地点和价格等;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开标,明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方式和地点以及开标时间和地点;

6)确认收到投标邀请书并明确是否参与投标的时间与方式;

7)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

 

 


 

附件三: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应与招标代理机构在有关媒介上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向特定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保持一致。

2、投标人须知

重点阐明招标内容,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程序规则以及对编制、递交投标文件等投标活动的要求,由正文及其前附表两部分组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投资金额估算价,项目资本金的最低要求,政府是否提供部分补贴;招标范围、操作模式、特许经营期、绩效目标要求、投标人法人资格、财务状况、投融资能力、商业信誉和其他要求等、政府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费用、特许经营者履约担保、签订初步协议时间、组建项目公司期限、项目公司设立时的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比例、项目公司实收资本达到项目资本金的全额的时间、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时间、建设期及运营期履约担保等。

投标人须知中相关条款应与招标文件其他部分内容衔接一致,特别是对合同执行有实质性影响的条款,如招标范围、特许经营期、质量标准和要求、报价要求等内容,必须与招标文件中其他可能构成合同文件的相关部分保持一致。

3、评标标准和方法

一般包括评标方法、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等内容,相关编制要求如下:

1)评标标准和方法应科学、公平和公正,满足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依招标人授权确定中标人的需要。

2)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据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要求选择综合评估法、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报价、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等评价内容的评分权重和评分方法,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根据投标报价(需要政府给予的财政补贴额度或者特许经营者承诺的合理投资回报率等)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

4、初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

招标代理机构可选择适用的标准文件或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招标项目特点和管理需求编制本章节相关内容。

初步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与中标人的权利义务;

2)履约保证金的有关要求;

3)违约责任;

4)免责事由;

5)争议的解决方式;

6)双方认为应当规定的其他事项。

特许经营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内容;

2)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

3)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

4)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5)设施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6)监测评估;

7)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8)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

9)履约担保;

10)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

11)政府承诺和保障;

12)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13)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14)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

15)违约责任;

16)争议解决方式;

17)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特许经营协议的编制需关注以下因素:

1)特许经营协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可以约定特许经营者通过向用户收费等方式取得收益。向用户收费不足以覆盖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它开发经营权益。

2)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价格或收费的确定和调整机制。特许经营项目价格或收费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予以确定和调整。

3)政府可以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就防止不必要的同类竞争性项目建设、必要合理的财政补贴、有关配套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提供等内容作出承诺,但不得承诺固定投资回报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事项。

5、投标文件格式

应阐明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使用的各类格式文件及相关编写要求,如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投标报价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等。本章节内容应与投标人须知中投标文件构成内容及编制要求,以及评标标准和方法中评标委员会评审内容相匹配,不得设置与评审内容无关的格式并要求投标人响应。

招标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提交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实施计划包括项目投资方案、项目公司组建方案、项目建设方案、项目运营方案、项目移交方案等。

6、其他资料

包括政府对招标人(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文件;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企业集中采购分则

【适用范围:本分则适用于采用企业集中采购模式进行招标的工程、货物或服务。】

1.总则

新增第1.5款:

1.5 企业内部监督

对于企业集团建立了内部监督机制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接受企业内部监督,并配合监督机构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2.术语和定义

2.1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

新增第2.1.7项:

2.1.7项目单位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采购申请,进行项目建设管理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新增第2.18款:

2.18 企业集中采购

2.18.1企业集中采购目录

实行集中采购的企业,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确定纳入本企业集团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范围的具体名称清单。

2.18.2企业集中采购组织模式

2.18.2.1 批次集中招标采购

集中采购的组织模式之一。将某个或者多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同类或者多类标的物,按批次打捆实施招标采购,每个批次下可以划分多个标段/标包,每个标段/标包应确定唯一的中标人。

2.18.2.2集中资格预审招标采购

集中采购的组织模式之一。不针对项目,而是针对重复采购的特定标的物,将多次公开招标的资格预审一次性完成,形成有明确有效期的合格申请人名单,有效期内每次招标时,向名单内所有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

2.18.2.3 协议集中招标采购

集中采购的组织模式之一。对于通用性强、一定时期内采购频次高的标的物,招标人集合一定时期内的采购需求,按照确定供应商、确定份额、确定单价的方式进行招标,形成某一特定份额的唯一中标人。协议集中采购应明确每一标段/标包的份额分配比例,合理预估采购数量,并宜明确设定采购数量上限或上限比例。

2.18.3企业采购标准

企业集团组织集中采购发布的适用于企业集团内所有项目单位的统一的技术标准。

5.业务承接与招标准备阶段

5.1 承接业务及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新增第5.1.5项、第5.1.6项:

5.1.5 集中采购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可以按一定期限委托招标代理工作,合同中可以不明确每个具体招标项目名称、招标方式、资金来源、资金落实情况、项目核准情况等内容,具体内容可以在集中采购招标项目启动时以书面通知形式明确。根据集中采购工作开展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承担招标代理工作之外的委托内容,但需明确工作内容、目标和报酬,并清楚界定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双方的责任。

5.1.6 在集中采购招标项目启动时,招标代理机构应取得招标人的书面通知。书面通知至少应明确项目名称、招标方式、资金来源、资金落实情况、项目核准情况等内容,其形式可以针对某一个工程建设项目,也可以是集中采购招标人排定的阶段性招标计划安排。

5.2组建招标代理项目组

通则第5.2.2项、第5.2.3项替换为:

5.2.2 招标代理服务应实行代理机构统一管理下的项目经理或招标项目团队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经理或招标项目团队负责人负责领导和管理招标项目组开展招标代理服务各项具体工作,保证招标代理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5.2.3 招标代理机构选派的招标项目团队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项目经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项目组成员应具备与其岗位和职责分工相适应的专业背景、工作能力和从业经验。

通则第5.2.7项替换为:

5.2.7 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经理应协助招标人形成相关成果文件。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经理在文件形成过程中可以独立提出意见,对关键节点宜留有项目经理签名记录,并对执行环节承担责任。

5.5 拟订招标方案

通则第5.5.3项替换为:

5.5.3招标方案应依据采购标的物的特征编写,合理确定招标方式、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办法和合同条款等内容。招标方案至少应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和标段/标包划分、招标方式、资格审查方式、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办法、招标文件编制重点事项等内容。如果在评标环节应用供应商绩效评价结果的,应在招标方案中明确具体的应用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示。

新增第5.5.6项、第5.5.7项:

5.5.6 招标代理机构在协助编制招标方案的过程中,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需要,采用批次集中招标采购的,为追求规模效益,招标方案中可以将多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同类标的物打捆划分为一个标段/标包。采用集中资格预审公开招标采购的,招标方案中应确定标的物界限范围,合格申请人名单的有效期,并明确有效期内每次对该标的物进行招标时向所有合格申请人发出投标邀约。采用协议集中招标采购的,招标方案应包括份额分配、评标方法、定标原则及淘汰率、调价机制等内容。

5.5.7 在长期组织规律性集中采购过程中,对于招标方案中已经形成招标人采购管理办法的内容,可以不在具体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中重复涉及。招标代理机构应整理本次项目招标方案和过去集中采购规律性内容的差异。

新增第5.6款:

5.6 协助集中采购需求的整理和审查

5.6.1 集中采购开展需求计划收集和整理时,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可以协助招标人收集各项目单位的采购需求,按照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确定纳入集中采购的需求计划范围,协助组织审查需求计划,对不符合集中采购要求的需求计划,按照审查意见,经招标人确认,由项目单位做出修改。

5.6.2 对于集中采购需求计划实行电子化管理的,招标代理机构宜熟悉招标人的物料主数据、物料编码体系、需求计划申报流程和相关电子系统操作要求。

5.6.3 招标人要求对集中采购需求计划进行集中审查整理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协助招标人做好会议组织工作。招标人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合规性,物资需求的准确性、物料名称、描述、项目名称、数量、技术参数、交货地点、估算价格、计划交货时间等,技术规范与物资计划一致性、准确性等。

5.6.4 对于需要招标代理机构协助进行集中采购需求计划整理和审查的,应在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

6.资格预审阶段

6.1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通则第6.1.2项替换为:

6.1.2按照集中采购的特点,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协助招标人总结以往集中采购的规律内容,编制和发布资格预审文件范本模板。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国家尚未颁行标准文本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招标人提供的集中采购文件范本及采购标准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在编写体例上应当参照已颁行的类似标准文本。

6.3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通则第6.3.1项替换为:

6.3.1 招标代理机构应将资格预审文件的全部内容报请招标人审核并得到确认后方可予以发售。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前,资格预审文件封面或扉页应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单位章。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经理在文件形成过程中可以独立提出意见,对关键节点宜留有项目经理签名记录,并对执行环节承担责任。

6.4 资格预审文件澄清与修改

通则第6.4.2项替换为:

6.4.2 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均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经理在文件形成过程中可以独立提出意见,对关键节点宜留有项目经理签名记录,并对执行环节承担责任。

7.招标投标阶段

7.1 编制招标文件

通则第7.1.2项替换为:

7.1.2按照集中采购的特点,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协助招标人总结以往集中采购的规律内容,编制和发布招标文件范本模板。编制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国家尚未颁行标准文本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招标人提供的集中采购文件范本、采购标准及合同条款,编制招标文件,在编写体例上应当参照已颁行的类似标准文本。

7.3 发售招标文件

通则第7.3.1项替换为:

7.3.1 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报请招标人审核并得到确认后方可予以发售。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经理在文件形成过程中可以独立提出意见,对关键节点宜留有项目经理签名记录,并对执行环节承担责任。

7.4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新增第7.4.7项:

7.4.7 集中采购中具体工程建设项目组织现场踏勘的,应在招标文件中分别明确各工程建设项目踏勘的时间、地点、联系人等相关信息。一个集中采购招标项目中,同时开展多个工程建设项目现场踏勘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由项目单位具体组织工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不参加现场踏勘。通则中对于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职责要求由项目单位承担。

7.6 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

通则第7.6.3项替换为:

7.6.3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经理在文件形成过程中可以独立提出意见,对关键节点宜留有项目经理签名记录,并对执行环节承担责任。

7.7 收取投标保证金

新增第7.7.5项:

7.7.5集中采购中,对于在一段时间内需要多次参与招标项目投标的投标人,为节约投标成本,提高招投标效率,避免多次办理递交投标保证金,按照自愿原则,可以由投标人预缴合理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并在一定期限内保证其投标行为。

8. 开标、评标与定标阶段

8.1 组织开标

新增第8.1.8项:

8.1.8招标代理机构可邀请行政监督部门人员到场监督,也可邀请公证机构人员到场进行公证。对于企业集团建立了内部监督机制的,招标代理机构还应接受企业内部监督人员对开标仪式进行现场监督。

8.2 组织评标

新增第8.2.15项、第8.2.16项:

8.2.15 集中采购分为多组专家同时开展评标工作时,招标代理机构协助专家确认分组情况。

8.2.16对于集中采购企业集团建立了内部监督机制的,招标代理机构还应接受企业内部监督人员对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8.5 发出中标通知书及中标结果通知书

通则第8.5.1项、第8.5.3项替换为:

8.5.1 中标人确定后且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经理在文件形成过程中可以独立提出意见,对关键节点宜留有项目经理签名记录,并对执行环节承担责任。

8.5.3 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应向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告知其中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经理在文件形成过程中可以独立提出意见,对关键节点宜留有项目经理签名记录,并对执行环节承担责任。

9.合同签订及后续服务阶段

9.4 招标资料收集及移交

通则第9.4.2项替换为:

9.4.2 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将其负责收集保存的部分文件资料的原件整理成册后移交给招标人或项目单位,并与招标人或项目单位办理交接手续。按照招标人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也可在招标过程中将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分阶段移交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需移交的相关文件资料详见本规范附录三。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采购相关文件资料形成的档案,归招标人所有。未经招标人允许,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泄漏档案资料中的内容,不得随意使用档案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

9.7 合同咨询及其他服务

新增第9.7.3项至第9.7.9项:

9.7.3 根据企业或组织实行集中采购的特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对全供应链管理的过程中,可以提供协助和增值服务。这些增值服务不是集中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提供的服务内容。如果招标人要求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增值服务的,可以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具体的内容和费用标准。

9.7.4 协助集中采购计划管理。根据委托代理协议,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集中采购计划管理中为招标人提供协助。企业或组织开展的集中采购计划管理,主要包括需求计划、采购计划、采购资金计划、和计划考评等内容。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协助招标人在计划管理中执行统一标准和集中采购目录,加强计划准确性和及时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协助整理年度物资需求计划,对编制年度采购目录提供咨询建议。年度物资需求计划是开展集中采购的企业集团根据年度综合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财务预算,结合历年物资需求,进行科学预测,编制形成的需求计划,是制定年度采购策略,确定采购模式、采购批次和采购方式的主要依据。

9.7.5 提供全程法律咨询服务。根据委托代理协议,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集中采购过程中为招标人提供全程法律咨询服务,主要包括招标文件编制、评标委员会评标支持、和异议处理等过程中,提出独立的法律意见或提供法律咨询等内容。招标代理机构内部法律咨询服务应有专门的流程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提供或者聘请熟悉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9.7.6 协助进行供应商关系管理。根据委托代理协议,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供应商关系管理中为招标人提供协助。实行集中采购并开展了供应商关系管理工作的企业和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供应商关系管理,主要包括供应商资质能力核实、供应商绩效评价、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供应商分类分级管理、供应商服务等内容。

9.7.7 协助集中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业务运维。根据委托代理协议,对于已经建设了集中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协助其开展业务运维工作。工作内容包括物资采购标准结构化模板编制,结构化和测试工作后部署应用,系统工作模板的日常配置、新增功能需求的分析整理等工作。

9.7.8 协助维护标准化体系。根据委托代理协议,对于已经建设了标准化体系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协助其开展标准化体系的维护工作。标准化体系通常可以由采购标准和主数据构成。采购标准编制的依据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司企业技术标准、企业发展规划,参考专业部门提出的技术要求和开展集中采购的企业集团各单位标准化建设成果与实践经验。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协助招标人开展采购标准修订和推广应用、主数据的新增修订和运维等工作。

9.7.9 提供数据统计和采购策略分析支撑。采购策略是为实现开展集中采购的企业集团经营管理目标、提高采购效益、保障物资供应而制定的采购方针政策,包括采购目录、采购安排、采购方式、采购结果的执行方式等内容。根据委托代理协议,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为招标人提供数据统计和采购策略分析支撑等服务。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数据分析支撑前,应熟悉招标人所采购标的物的基本情况,了解采购策略的制定背景和目标,并提供有针对性的数据统计分析,为招标人完善改进采购策略提供数据支撑和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