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鄂公共资源局〔2014〕9号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国家发改委、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要求,我局对历年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1. 对《湖北省省级招投标市场资格证件审查暂行办法》(鄂招投标局〔2011〕26号)予以废止;
2. 对《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监管工作标准化管理办法》(鄂招投标局〔2011〕57号)、《湖北省评标专家管理办法》(鄂招标办〔2010〕74号)、《湖北省综合招投标中心运行管理规程(试行)》(鄂招标办〔2009〕95号)共3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规范性文件修改内容一览表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14日
附件:
规范性文件修改内容一览表
序号 |
文件名称 |
原条款内容 |
修改依据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1 |
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监管工作标准化管理办法(鄂招投标局〔2011〕57号) |
第七条第一款(九)投标保证金收退。设立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所有进场交易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均实行统一收退。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第五十七条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第七条第一款(九)投标保证金收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保函、现金或者支票等形式,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转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第七条第一款(十)收费。执行国家和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招投标中心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投标公共专项服务的机构,其提供的服务不收取交易费用,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综合招投标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影响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盈利性活动。 |
删除该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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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湖北省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鄂招投标管委会〔2008〕6号) |
第一条 为保障招标评审活动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地进行,促进评标专家规范、公正地履行职责,发挥评标专家在我省经济、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3〕第29号)、《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依据中增加《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第一条 为保障招标评审活动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地进行,促进评标专家规范、公正地履行职责,发挥评标专家在我省经济、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8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四条 各级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对本级评标专家库中评标专家进行考评。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评标专家考评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
1、依据306号令有关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规定。 |
第四条 各级招投标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对本级评标专家库中评标专家进行考评。省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省评标专家考评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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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现场考评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
增加《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部分内容。 |
第七条 现场考评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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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违法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并在“湖北省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发布平台” (www.hbcxpt.cn)予以公布。 |
依据中增加《招标投标法条例》。 |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违法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规章处理,并在“湖北省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发布平台” (www.hbcxpt.cn)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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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湖北省综合招投标中心运行管理规程(试行)(鄂招标办〔2009〕95号) |
标题《湖北省综合招投标中心运行管理规程(试行)》 |
“省综合招投标中心”已经更名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行管理规程(试行)》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以及本省关于招投标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省级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确保湖北省综合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高效、规范、有序的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
1、依据中增加《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条例》以及本省关于招投标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为省级招投标活动良好的提供服务,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确保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高效、规范、有序的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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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中心按照职能及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综合监管机构”)的委托对进入中心招投标的项目登记、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审核与发布、资格预审场地安排、资格预审专家抽取、资格预审结果归档、招标文件审核、开评标场地安排、评标专家抽取、评标结果归档、中标结果复核与公示、招标投标资料归档等关键环节实行流程控制。凡上一节点的工作未完成的,均不能进入下一个工作流程(资格后审项目的工作流程,不包含资格预审场地安排、资格预审专家抽取、资格预审结果归档)。 |
1、“省综合招投标中心”已经更名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第四条 中心按照职能及省综合监管机构的委托对进入中心招投标的项目登记、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审核与发布、资格预审场地安排、资格预审专家抽取、资格预审结果归档、招标文件的备案、开评标场地安排、评标专家抽取、评标结果归档、中标结果复核与公示、招标投标资料归档等关键环节实行流程控制。凡上一节点的工作未完成的,均不能进入下一个工作流程(资格后审项目的工作流程,不包含资格预审场地安排、资格预审专家抽取、资格预审结果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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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由招标人组建的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委员会的组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
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由招标人组建的审查委员会负责。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审查委员会的组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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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工程类项目须使用国家发改委等国务院九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国务院各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货物与服务类项目除省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须使用省综合监管机构提供的标准文本。 |
目前货物与服务类项目没有可使用的标准文本。 |
删除该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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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 |
第六章 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与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