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2014〕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根据国家发改委、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要求,省发改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省直部门对我省历年来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1. 对《湖北省招投标统计暂行规定》(鄂招投标管委会〔2008〕8号)、《湖北省综合招投标项目进场交易确认办法(试行)》(鄂招投标管委会〔2010〕1号)予以废止;
2. 对《湖北省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鄂招投标管委会〔2008〕6号)予以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2. 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2014年1月16日
附件1: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废止依据 |
1 |
《湖北省招投标统计暂行规定》(鄂招投标管委会〔2008〕8号) |
招投标统计实际工作有新的变化,内容已被《 湖北省招投标统计规定》(鄂招投标局〔2011〕95号)替代。 |
2 |
《湖北省综合招投标项目进场交易确认办法(试行)》(鄂招投标管委会〔2010〕1号) |
增设了行政许可,与《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不符。 |
附件2:
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序号 |
文件名称 |
原条款内容 |
修改依据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1 |
湖北省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鄂招投标管委会〔2008〕6号) |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作用,加强对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建立评标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七部委12号令及原国家计委2003年29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招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依据中增加《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部门规章,改“七部委12号令及原国家计委2003年29号令”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及《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增加九部委《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九部委23号令) |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作用,加强对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建立评标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九部委《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招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十八条 进入省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必须在省级评标专家总库或各行业子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一名,其他所有评委均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的评委中造价专业评委不得少于一名。 |
1、抽取造价专业评委限为工程建设项目。 2、“省综合招投标中心”改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第十八条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必须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委中造价专业评委不得少于一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