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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运行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场交易项目运行与管理,建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益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四部委令第39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进入中心交易项目的运行与管理。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入中心交易的项目应当执行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省级平台进场交易范围的规定。

第四条 中心应当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开展工作。进入中心交易项目的运行与管理应当坚持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原则。

 

第二章 进场项目招标投标

 

第五条 进入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场主体注册;

(二)项目登记(报建);

(三)招标条件备案;

(四)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

()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与备案(如有);

(六)资格预审(如有);

(七)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备案;

(八)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九)开标;

(十)评标;

(十一)中标;

(十二)合同备案;

(十三)招投标档案管理。

第六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或投标人在中心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必须在湖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电子交易平台)上办理市场主体注册,录入市场主体相关信息,获取CA锁和单位(个人)电子签章。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投标人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信息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七条 中心对当事人录入的相关信息与上传资料进行一致性核对,对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理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第八条 属于中心进场交易范围的项目,建设单位(房建市政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其他项目)登陆省电子交易平台项目注册菜单,填报录入项目信息、招标人信息、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信息、投资信息以及项目其他信息,办理项目登记(报建)手续。

第九条 中心核对项目登记(报建)信息,对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理登记,系统自动生成项目统一编号。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充完善相关内容。

第十条 具备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登陆省电子交易平台,录入项目信息、标段信息,上传招标条件相关材料,提交招标条件备案。

房建市政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供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施工图审查批准文件、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落实情况等证明文件。其他项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提供建设资金落实证明文件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中心核对招标条件备案信息及上传资料,对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理备案,系统自动生成招标项目编号。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充完善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资格审查(开标)场地申请。在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发出前登陆省电子交易平台,录入标段(包)信息、场地预约信息,中心视项目和场地实际情况合理安排。

场地变更的,需登陆省电子交易平台,在场地变更菜单提出申请,中心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登陆省电子交易平台,采用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资格预审(招标)文件,在发出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同时送监管局备案。资格预审(招标)文件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的,在发出前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使用监管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电子招标投标示范文本。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明确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文件要求公布最高限价明细的,最高限价成果文件随招标文件一起备案。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修改的,登陆省电子交易平台,填报录入标段(包)信息、澄清与修改内容,电子签章并上传澄清、修改文件,提交,系统自动发布澄清、修改通知。

第十四条 潜在投标人信息应当保密。潜在投标人通过CA锁登录省电子交易平台,通过第三方支付文件费用后,即可下载资格预审(招标)文件。

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登录省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已发布的备案文件有异议的,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异议答复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 潜在投标人通过CA锁登录省电子交易平台,采用专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完成加密和不加密(U备份)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不加密文件(U备份)为加密文件无法启用时的备用。

第十六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方式、截止日期以及其它需要投标人了解和注意的事项。

采用银行汇款方式的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电汇到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不接受投标人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它机构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保险方式的投标保证金,随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一并现场递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银行保函的收取、保管与退还。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四)第一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五)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登陆省电子交易平台,提交重新

招标申请函,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中心确认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发布二次招标公告,重新招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当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二十条 在接受投标文件和开标过程中,中心发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依法接收投标文件、开标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或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应督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纠正。对拒不纠正或不能纠正的,按规定报告,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登陆省电子交易平台提出评标专家抽取申请,填报录入申请信息、专家回避信息、评标专家专业设置信息,上传评标(资格审查)专家抽取申请表、抽取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提交审核。

第二十二条 中心核对专家抽取申请表、委托书及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抽取专家专业及人数,评标专家签到日期、时间以及与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是否一致等。

对填报录入的信息、专家抽取申请表填报的内容不完整、与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评标(资格审查)专家抽取一般应在评审前24小时内(外省专家72小时内)进行,有特殊理由需提前抽取的,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申请,报专家库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三条 评标(资格审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标(资格审查)开始前,中心现场打印评标(资格审查)专家名单,并核对评标(资格审查)专家身份;

 (二)评标(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的,完成回避;

 (三)宣布评标纪律;

 (四)由评标(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推选一名评标(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或由招标人直接指定评标(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

(五)评标(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省电子交易平台评标(评审)系统;

(六)评标(资格审查)委员会按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标(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审)

(七)出具评标(资格预审)报告;

(九)评标(资格审查)结束。

评标(资格审查)委员会完成评标(资格审查)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资格预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资格审查)文件确定的评标(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评审)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资格审查)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中心负责见证开标评标全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一)见证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接收、开标、评标(资格审查)过程,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同时做好记录,按规定报告,并协助调查;

(二)协助招标人组建评标(资格审查)委员会; 

(三)负责填写《开评标(资格预审)工作日志》和《数字见证工作日志》。

(四)负责对评标、见证专家的现场考评; 

(五)对依法应予保密的信息保密。

第二十六条 资格预审报告应包括:

(一)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人名单及签到表;

(二)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专家抽取名单及招标人评委名单)及签到表;

(三)资格预审报告:

1)资格预审基本情况;

2)初步评审与详细评审情况表;

3)资格审查委员会评分表与汇总表;

4)澄清与核实材料(如有);

5)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排序等。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登陆省电子交易平台资格预审结果备案菜单,填写录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全部名单、资格预审通过名单、资格预审不通过名单),上传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确认的资格预审报告,提交审核。

中心检查资格预审报告是否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盖章,报告中需签字的材料是否有相关人员签字;审查资格预审报告内容是否完整。

资格预审报告符合要求的,同意备案;对资格预审报告内容及相关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送审人员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八条 评标报告内容包括:

(一)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名单及签到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专家抽取名单及招标人评委名单)及签到表;

()评标报告:

1)招标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3)投标被否决情况说明;

4)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评标因素一览表;

5)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6)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7)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定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8)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登陆省电子交易平台中标候选人公示菜单,填写录入标段(包)信息、中标候选人信息、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等,上传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确认的评标报告。

中心查验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公示内容是否与评标委员会签字确认的评标内容与结果一致,并予以确认,系统自动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示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招标概况、评标结果、公示时间、异议与投诉、联系方式、公示媒介等。

对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公示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它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投标活动。异议和答复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三十一条 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投诉,或异议投诉已处理完毕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登陆省电子交易平台填报中标结果信息、公告信息,提交确定中标结果公告文件以及无异议投诉或异议投诉已处理完毕的证明文件。

中心查验中标结果公告文件内容是否与评标报告、评标结果公示内容一致。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确认,系统自动发布中标结果公告、自动生成中标通知书、自动生成缴费通知单。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登陆省电子交易平台,扫描上传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提交合同备案文件进行备案。

监管局对符合合同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十三条 采用银行汇款方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中标结果公告完成后5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合同备案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登陆省电子交易平台,提出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中心核对无误后按来款途径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三十四条 进场项目交易完毕后,中心应当及时整理项目招标投标过程的电子档案材料。

招标投标电子档案材料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报建登记材料,包括报建登记表、项目立项文件;

2)招标登记材料;

3)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报告(如有);

4)招标文件(含答疑文件、补充文件等);

5)开标记录;

6)评标报告;

7)中标候选人公示;

8)中标通知书;

9)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副本一套;

10)公证书(如有);

11)项目合同;

12)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五条 中心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招标投标档案的原始、真实和完整性。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的,应办理查阅手续,查阅档案时不得私自复制、调换、涂改、损毁、划线等。

招投标档案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招标项目所必须的条件发生了变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招标人需要终止招标的,经监管局批复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登陆交易平台,提出终止招标备案申请,并上传监管局批复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中心审核备案、确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得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退还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七条 对未采用电子资格预审及电子开标、评标的招标项目,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相应改为纸质文件外,其他参照以上流程与服务规范执行。

第三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参照以上流程与服务规范执行。

   第三章 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第三十九条 药品集中采购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企业、产品注册材料申报

(四)注册材料初审

(五)审核结果公示

(六)制定投标药品限价

(七)投标药品限价公示

(八)企业网上报价及解密

(九)拟挂网目录公示

(十)正式挂网目录公布

(十一)医疗机构网上采购

第四十条 招标文件的编制需依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并结合处室工作实际,其基本组成应包含:组织机构、采购主体、采购周期、采购平台、投标人要求、采购目录、中标目录管理、限价制定原则、采购方式、采购流程及相关要求、监督管理等实质性内容。

招标文件及注册材料要求须经省药品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部门联席会议)审定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四十一条 中心应当在湖北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平台(以下简称药械采购平台”www.hbyxjzcg.cn)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其投标药品进行网上注册,并递交纸质注册材料,领取药械采购平台注册号及密码。按照工作方案、招标文件和公告通知的时间节点要求递交相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 中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产品的相关注册信息进行初审。

第四十四条 中心将初步审核结果报省部门联席会议复核,经批准后,将审核结果在药械采购平台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十五条 中心根据当期工作方案制定的限价原则制定投标药品限价。经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后,中心将投标限价结果在药械采购平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十六条 投标企业按照中心通知要求,进行网上产品报价和报价解密。报价解密时间截止后,中心即刻将报价结果在药械采购平台上公布。

第四十七条 中心根据工作方案中拟中标药品评审办法,对拟中标品种进行整理,报省部门联席会议批准后,形成拟挂网目录,在药械采购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企业对企业审核结果、产品审核结果、投标限价结果和拟挂网目录有异议的,分别在其公示期内网上提出申投诉。

第四十九条 根据当年的药品招标文件和《湖北省药品集中采购申(投)诉处理办法(试行)》(鄂卫生计生通【2014169号),中心应负责受理申(投)诉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申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十条 申投诉处理完毕后形成拟挂网目录,报经省部门联席会议同意后,形成正式挂网目录。中心将正式挂网目录导入药械采购平台供医疗机构网上采购。

第五十一条 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采购文件;

(二)发布采购公告;

(三)申报目录补充修订并经专家审定;

(四)企业、产品注册材料申报;

(五)注册材料审核;

(六)审核结果公示,并接受企业的申投诉;

(七)专家评审、编制拟采购目录;

(八)报联席会议确认后公布最终采购目录;

(九)医疗机构网上采购。

第五十二条 采购文件的编制需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方案并结合处室工作实际,其基本组成应包括:组织机构、采购主体、采购周期、采购平台、投标人要求、采购目录、采购目录管理、采购方式、采购流程及相关要求、监督管理等实质性内容。

采购文件及注册材料要求经省部门联席会议审定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五十三条 中心应当在湖北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平台(以下简称药械采购平台”www.hbyxjzcg.cn)公开发布采购公告。

采购公告应载明高值医用耗材集中挂网采购方案、申报目录、注册要求,工作机构、地址、时间节点等内容。

第五十四条 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申报注册材料要求,对其投标高值医用耗材进行网上注册,并递交纸质注册材料,领取药械采购平台注册号及密码。按照工作方案和公告通知的时间节点要求递交相关材料。

第五十五条 中心按照申报注册材料的要求对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产品的相关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必要时提请省部门联席会议研究。

第五十六条 中心将审核结果在药械采购平台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企业对企业审核结果、产品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分别在其公示期内提出申投诉。

第五十八条 申投诉处理完毕后形成拟采购目录,拟采购目录经专家评审后并报送省部门联席会议确认后,形成正式采购目录。中心及时将采购目录导入药械采购平台供医疗机构网上采购。

第五十九条 中心应当做好药械采购平台的开发、运行与维护,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注册、账号密码、信息变更等服务工作。

第四章 公共资源项目挂牌、拍卖交易

第六十条 进入中心的公共资源挂牌、拍卖及其他竞(比)价的交易项目,出让人(转让人、拍卖人)应提交项目批准文件、交易方案及其他按规定应具备的材料进行进场登记。

第六十一条 中心收到出让人(转让人、拍卖人)提交的进场登记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发放进场交易编号;对材料不全的项目,应当及时将欠缺情况一次性告知出让人(转让人、拍卖人)。

第六十二条 项目进场登记完成后,出让人(转让人、拍卖人)在湖北省公共资源拍卖交易网(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发布经主管部门审核或监管部门备案的交易公告和交易文件。

第六十三条 采用现场(含现场+网络,下同)交易的项目,出让人(转让人、拍卖人)发布交易公告前需向中心提出场地使用申请,中心及时予以安排并告知。

第六十四条 采用网络(含现场+网络,下同)交易的项目,竞买人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报名或提交资格(资质)审查申请,出让人(转让人、拍卖人)通过交易系统将资格(资质)审查结果告知竞买人。

第六十五条 需由中心代收交易保证金的项目,竞买人按交易公告的规定缴纳保证金后,中心及时将保证金到账信息告知竞买人。

第六十六条 采用现场交易的项目,出让人(转让人、拍卖人)或其选定的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现场竞(比)价活动;中心在交易公告指定的时间、地点布置好场地设施,并维护现场秩序。

第六十七条 采用网络交易的项目,出让人(转让人、拍卖人)或其选定的代理机构在交易系统中设定相关条件,交易系统自动进行竞(比)价活动;中心在交易期间做好网络及交易系统维护工作,及时处理故障,保障交易顺利进行。

第六十八条 竞得人(受让人、买受人)确定后,出让人(转让人、拍卖人)在交易系统发布交易结果公示(公告)。

第六十九条 中心收到出让人(转让人、拍卖人)发出的退款通知后,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银行按原路退还交易保证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市(州)、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规程自2016121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运行管理规程(试行)》(鄂招标办〔200995号发,鄂公共资源局〔20149号修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