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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关于印发《湖北省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招投标管委会〔20102

各市、州、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综合招投标中心、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湖北省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招标人采用竞争方式选择代理机构,规范招投标项目代理机构遴选行为,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依据《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遴选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县以上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综合监管机构”)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招投标代理机构遴选活动的监督。

县以上综合招投标中心为招标代理机构遴选活动提供服务。

第四条 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鼓励招标人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五条 招标人遴选招标代理机构,应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按程序规范运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

第六条 代理机构遴选活动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遴选文件;

(二)发布遴选公告;

(三)申请人编制遴选申请书;

(四)接受遴选申请人提交的遴选申请书;

(五)组建评审委员会;

(六)现场公布遴选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并对遴选申请书进行评审,评审结束提交评审报告;

(七)确定遴选结果并公示;

(八)签订代理合同;

(九)相关资料交综合招投标中心存档。

第七条 招标人遴选代理机构应当在综合招投标中心网上发布遴选公告。遴选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招标项目的性质等;

(三)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要求;

(四)获取遴选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遴选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遴选文件发出之日起至遴选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遴选文件一经发出,一般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在遴选申请书递交截止时间3日前更改并告知综合招投标中心,同时书面通知所有已领取遴选文件的申请人。更改后遴选申请书递交时间应当顺延。

第九条 申请人应按照遴选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递交遴选申请书,不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交的遴选申请书,招标人有权拒绝接收。

第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不得受理其遴选申请:

(一)被依法取消经营资格的;

(二)被依法责令停业且在处罚期内的;

(三)财产依法被接管、冻结的;

(四)近两年因弄虚作假、围标、串标等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第十一条 遴选的评审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指标可参照以下标准设定:

(一)企业基本状况及类似项目业绩,参考权重30%

(二)代理方案,参考权重50%

(三)招标代理费报价,参考权重20%。招标代理费报价须按照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执行,在规定的范围内,应体现低价优先的原则。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专家的抽取参照公开招标方式执行。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遴选文件载明的评审标准和办法进行评审。遴选文件未载明的评审办法不得采用,也不得更改评审标准和办法。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完毕后,应提出书面评审报告,并按得分高低顺序推荐相应数量的代理机构作为候选人。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按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依序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除因法定情形外,招标人不得将其淘汰。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代理机构  遴选  通知                     

湖北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     20101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