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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关于印发《湖北省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招投标管委会20086

各市、州、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综合招投标中心、省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作用,加强对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建立评标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九部委《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招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省评标专家库分为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和各地、各行业专家子库。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下同)负责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的建立和管理;各地、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本行业专家子库的建立和管理;各专家库均应采用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开发的操作平台,与总库联网运行,并接受指导

 

第二章  评标专家的资格、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上述条件,申请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提供相应的专业资格证明文件,包括:最高学历证书、身份证、职称证或其它有效证件、注册执业资格证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情况。

  第七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对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四)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 认真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政策,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二)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招投标相关人员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按时参加评标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积极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

(六)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凡接到通知并同意评标的专家必须亲自参加,不能参加评标活动时,应及时向专家库管理部门说明情况,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

第十条  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及专家子库抽取系统软件平台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发,提供给各专家子库管理部门使用,经授权后可联网运行,实现评标专家资源的共享。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库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专家库评标专家人数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需抽取人数的3倍;

() 有负责管理的机构和日常维护人员;

() 有支持专家库软件运行的硬件设备;

() 有专家基本信息档案;

   ()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专家进入省级综合评标专家总库和专家子库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人员,可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方式申报评标专家。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须填报《湖北省评标专家申请表》,并附符合条件的相关专业资格和身份证明材料,报专家库管理部门审核并经考核合格后统一颁发《湖北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成为专家库中正式专家。

第十三条 省级评标专家总库和专家子库按行业和专业进行分类,因工作需要增加专业类别,须报专家库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招投标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专家库。

第十五条 各专家库管理部门应制定培训计划,对专家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对认真履行职责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专家可以续聘。

专家库管理部门应建立专家评价考核制度,对专家工作态度、工作纪律、业务能力等进行考核,不合格的应及时清退。

第十七条 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将采用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专家库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指导工作。

 

第四章  评标专家抽取与管理

第十八条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必须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委中造价专业评委不得少于一名。

第十九条 项目评标专家应根据项目专业需求,从评标专家总库或子库中抽取。进入市州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标的项目,应在本地子库中抽取专家,如需抽取省级评标专家总库、各行业子库或其它市州专家子库中的专家,应从网上向该专家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管理机构网上授权后即可实现异地抽取,抽取结束授权取消。

第二十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政府采购等项目评标专家的的抽取和使用依照其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评标专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省综合招投标中心根据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授权,负责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系统的日常维护与专家抽取工作。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使用评标专家,须向相应专家库抽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使用时间、地点、所需专家的专业及其人数、应回避的单位和个人及回避理由等,并由专家抽取部门负责完成所需专家抽取工作。

第二十三条 抽取评标专家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标,已经抽中的必须更换。属下列情况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回避:

(一) 招投标重要关系人的近亲属;

(二) 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专家库中的专家;

(三) 投标人及其所在集团公司(总公司)及其子公司、控股公司或持股公司在专家库中的专家;

(四)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回避的情况。

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专家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并列为不良行为记录。已完成评标活动的,整个评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四条 专家抽取分为语音自动通知和人工通知两种方式。通常情况下,应采取语音自动通知的方式确定评标专家;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取语音自动通知的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或语音自动通知以后,同意参加评标专家的人数不能满足需要的;经本级专家库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使用人工抽取或由招标人提出使用专家建议。

第二十五条 采取人工通知的项目,工作人员进行人工通知时,应按照计算机随机抽取的顺序,使用规范性语言进行通知,通知过程中不得透露任何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评标专家抽取工作一般应在开标前24小时内进行,并由评标专家语音通知系统自动完成抽取工作。抽取工作结束后,专家名单应密封打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相关监督人员应在密封件封面上签字确认,由抽取人员保管,到评标时间由评标服务监管人员领取直接送达评标现场。如需抽取外地专家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提前与综合招投标中心联系,以确定抽取时间。

第二十七条 评标前,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重新或者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中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二)参加评标的专家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抽到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四)评标前发现专家名单泄露的;

(五)其它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专家总库中的专家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情节,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向社会公布;专家子库中的专家由有关专家子库管理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以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按规定明知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而未提出的;

()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或拒绝参加评标活动,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委托或代替他人评标的;

()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

()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被取消资格的,两年内不得再被聘为本省评标专家,不得再参加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专家库管理部门决定取消评委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其违法违纪行为,由其相关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擅自确定评标专家和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依法认定其评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必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评标。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评标  专家  通知

湖北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       2008年10月21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