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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山西省评标专家管理细则

晋发改法规发[2014]1084

省直各有关厅局,各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评估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证评估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评标专家管理细则》,经委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714

评标专家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评标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审核、认定、聘用、培训、考核等管理。

第三条 申请加入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相关专业领域的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评标专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五条 申请加入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网上申报:申请人可登录“山西招投标网”—专家库系统,在线填报个人信息,并打印报名表。

(二)现场审核:申请人携带经本人工作单位审查并加盖公章的《评标专家报名表》、专业资格证、身份证、所填专业相关业绩证明等材料原件到当地网络终端进行现场初审,汇总后统一报省发展改革委。退休返聘人员需返聘单位审查并加盖公章,退休未返聘人员需原工作单位审查并加盖公章。

(三)认定: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各市网络终端报送的申请人、被推荐人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且组织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评标技能及职业道德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评标专家证书》以及胸卡。

第六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存在《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及时对评标现场不规范行为进行网上评价;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评标专家入库培训以及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入库教育培训每年组织一至二次,继续教育培训每三年组织一次。

第九条 评标专家实行聘期管理,聘期为3年。聘期届满,经本人申请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聘期内年龄达到70周岁时,自动解聘。

第十条 评标专家可以依据系统授权,使用个人用户名和登录密码进入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在线修改个人联系电话、查询以往评标及其招标代理机构评价结果等个人有关信息。工作单位、评标专业、业绩等其他个人信息修改需向当地网络终端提交书面申请,由各终端汇总后统一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修改。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各市网络终端负责对本市评标专家进行日常考核,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年度考核。日常考核是对评标专家参加平时评标活动情况的考核,包括参加评标活动情况、遵守评标工作纪律情况、公正履行职责情况等。年度考核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考核内容为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职业道德评价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评标专家续聘、解聘、评优的依据。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对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工作的情况进行网上评价。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的证书、胸卡是参加评标活动的有效证件,在聘期内有效。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时必须随身佩带胸卡。证书、胸卡要妥善保存,不得涂改、转借,证书、胸卡因故发生污损、遗失时,应当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换发或者补办。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在抽取完成后因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应当至少于评标前2小时向抽取终端报告并请假,以便及时调整评标专家。未请假且无不可抗力原因的,视为无故不参加评标活动。

评标专家超过一周不能参加评标时应当及时请假报告。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续聘并收回《评标专家证书》:

(一)年龄满70周岁;

(二)聘期届满,本人未提出申请、未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或者考核不合格;

(三)本人申请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

(四)本人申请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

(五)因其他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处停止3—12个月评标活动,并予以公告: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五)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或者以否决投标为借口公开或者变相索要高额评审费;

(六)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七)不遵守评标纪律或者工作不积极、态度不认真、敷衍了事,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

(八)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代替评标;

(九)确认参加评标活动又无故不到;

(十)一个年度内,累计迟到三次以上。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受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累计超过两次;

(二)提供不实信息和虚假材料骗取评标专家资格;

(三)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妨碍评审公正;

(四)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在评标时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具明确书面意见;

(六)与投标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

(七)一个年度内,在网络评价系统中被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项中累计超过六次被评价为差;

(八)一个年度内,确认参加评标活动又无故不到累计超过两次;

(九)其他不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行为。

违反上述第(三)、(四)项规定的,除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外,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49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