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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监察厅

  为理顺和完善招标投标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通知》(中发〔20089)、《中共青海省委关于印发〈青海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发〔200812)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几年来,我省招标投标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全社会依法招标的意识显著增强,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基本形成,对改善投资环境、提高投资效益、优化资源配置、有效预防和治理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依然存在许多突出问题:如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代理机构操作不规范,个别专家评标不公正,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滞后,政策法规不完善,特别是监督管理形不成合力,还有监管缺位、错位和不到位的情况。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破坏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影响了招标投标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使得招标投标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件呈上升趋势。因此,在当前形势下,通过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强化监督、规范行为来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内在要求,也是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任务的有效保障。
  二、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设立青海省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我省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落实惩防体系建设规划和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部署,成立省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省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主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经委、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承办。
  ()省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对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贯彻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招标投标工作的重要部署;研究部署全省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决定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处理招标投标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研究制定招标投标监管的地方性政策法规,指导省级招标投标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完善政府对招标投标的公共服务设施与职能;听取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和各成员单位的工作汇报,协调招标投标监管中各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
  省级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对相关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招标投标工作的总体指导和协调,做好对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相关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省财政厅按照《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省监察厅加强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管的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招标投标监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违法违规行为人的行政责任。
  三、进一步规范省级招标投标工作的运行机制
  ()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库,完善专家评审制度。为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监督,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打破部门行业垄断,解决州(地、市)、县专家资源匮乏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的规定,组建省级评标专家总库,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专家子库,与总库实行联网,由省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管理。制定完善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明确省级评标专家总库的法律地位、强制使用范围和运行机制。严明评标纪律,严肃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逐步建立评标专家准入、退出、考核、奖惩的动态管理机制,提高专家职业道德水平,确保评标专家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
  ()加快建立招标投标集中交易有形市场。根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和《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任务分解和责任单位〉的通知》(青工建〔20092)要求,坚持政事分开、政企分开,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整合利用好各类有形市场资源,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集中交易有形市场,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交易场所,为交易各方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化服务,为信息发布提供平台,为政府监管提供条件。以招标投标集中交易有形市场为平台和手段,实现对进场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的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和管理,规范各环节活动依法开展。
  ()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秩序。严格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监督和考核。完善招标代理机构的业绩考核制度,严格准入和清出,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完善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地区行业禁入。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要依法严肃查处,直至注销资质证书。切实加强对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和改进对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按照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理顺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关系,避免行业垄断、地区封锁、同体监督,严格执行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与招标投标操作代理的管办分离。
  ()加强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要逐步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统一的信用法规体系、统一的信用奖惩机制,建立健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单位、评标专家信誉档案,及时公布各方主体的不良信息,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约束机制,营造诚实有益、失信必惩的市场环境。发挥政府相关机构和社会信用评估机构的作用,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
  组建青海省招标投标协会,充分发挥协会联系政府与市场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开展相关业务,规范行业发展,促进行业自律。
  ()积极探索电子招标投标。结合全省电子政务建设,按照标书电子化、评标远程化的思路,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探索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研究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网络服务平台,积极开发电子评标等应用软件系统,为实现通过互联网络发布信息、受理招标事项审批、下载招标文件、电子标书投标、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和远程评标、定标等提供技术支撑。在条件成熟和技术支持充分的情况下,试点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全过程网上操作,为电子招标投标的全面推广实施积累经验。
  四、进一步强化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切实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重点环节的监督执法。加强对招标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方式确定、招标文件编制、资格审查、标段划分、评标定标、招标代理等行为。严肃查处招标投标过程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侵吞国有资产的案件;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和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围标、串标、歧视和排斥投标等行为;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转包、分包行为;严肃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不依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行为。
  ()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机制。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11号令)和监察部等十部委《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88)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对招标投标实施综合监管的实际,健全完善受理部门主办、抄告相关部门、重大问题共同协商的投诉举报沟通联系受理机制。省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受理招标投标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违法活动时要加强与监察部门的协作配合,对发现监察对象违法违纪的,及时向监察部门移交线索,通报情况,配合协助查处案件。省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对在监管中发生的投诉举报,区分情况可以直接受理查处、转交行业部门办理和联合发展改革、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受理查处。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和查处本行业系统内的招标投标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加强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建设。根据我省实行招标投标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实际,按照《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严格清理实行行业垄断、地区封锁的招标投标政策规定和其他技术壁垒,建立招标投标政策法规出台前的协调机制,维护招标投标法制统一。抓紧研究制定《青海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青海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青海省招标投标综合集中交易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等,为实施招标投标的有效监管提供法制保障和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