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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青发改法规〔2017890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711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并将于20181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81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发布活动),统一指定在“青海省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qhzbtb.qhwszwdt.gov.cn/qhweb/)发布。其他媒介可以依法全文转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但不得改变其内容,同时必须注明信息来源。 

  二、指定发布媒介“青海省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向市场主体免费提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免费提供信息归类和检索服务,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查阅完整信息,不得以注册、登记、验证等名义变相违规收费。

  三、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抓紧完成平台对接、数据规范与接口改造、信息录入工具软件研发等准备工作,确保在20181月底前能够满足规范交互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要求,并实现与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共享。

  四、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发布媒介在信息发布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行政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五、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具体事项参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规定执行。

  六、《青海省招标信息发布办法》(青招投标办〔20122号)、青海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通知》(青计投资〔2003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