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青海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公路工程建设的发展,加强对全省公路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和《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意见》,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试验检测的具体情况制定了《青海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本办法予以公布,自2010年3月15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发布 公路工地 管理办法 通知
青海省交通厅办公室
2010年3月10日印发
青海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公路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以下简称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公路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意见》,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试验检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从事公路建设的建设、监理、施工和试验检测单位以及养护改造工程,其设立在工地现场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试验室(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站),受省交通厅的委托负责全省交通建设工程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工作;并对省站所监督工程的工地试验室及检测行为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工地试验室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应当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测工作,为工程建设及时提供科学、准确、真实的数据和完整、系统的试验检测报告。
第二章 工地试验室的设立
第五条 只有经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资格核准并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的单位,方可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本单位相应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并对其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 凡在我省参加三级及以上公路、独立特大桥、大桥建设项目的监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上述条件设立工地试验室。其他(四级公路及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应当在工程现场建立满足质量控制需要的工地试验室。需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仪器设备配备要求,督促中标单位保证工地试验室的投入,加强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要求开展对工地试验室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七条 ㈠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在工程现场可自行设立工地试验室,也可委托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均应具有相应的《等级证书》。
㈡ 建设单位也可通过招标等方式直接委托具有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计量证书)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试验检测工作。
㈢ 任何单位不得干预工地试验室独立、客观地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第八条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工地试验室试验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熟悉并掌握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标准方法、规范及规程,保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
㈠ 工地试验室的人员配备必须符合(附件1表1)的要求。
㈡ 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工地现场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授权内容包括工地试验室可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授权责任人、授权工地试验室的公章、授权期限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室设立授权书” (附件2)应加盖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公章及等级专用标识章。
㈢ 工地试验室应具备与其所承建的工程项目相应的常规试验检测能力,非常规检测项目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外,可视情况配备。试验室仪器设备的基本配置及所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必须符合附件1表2和表3的要求。其他(四级公路及农村公路)工程项目的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及所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应按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由省站与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共同确定。
㈣ 工地试验室应建立以下主要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⒈试验检测质量工作程序;
⒉试验检测报告的审核、签发制度;
⒊各试验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
⒋试验室和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
⒌安全管理制度、试样管理制度;
⒍试验检测原始记录的填写、计算、复核、分析和归档保管制度;
⒎试验检测项目(产品)不合格报告制度等。
㈤ 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环境(包括所设立的养护室、样品室、留样室等)应满足试验检测规程要求和试验检测工作需要;
1、试验室应设置稳固的房间,应铺筑水泥地面,墙壁作简易粉刷,同时应砌筑牢固平整的试验操作台。
2、试验室应清洁整齐、采光好,有安全措施;试验设备应放置合理,便于操作。
㈥ 国家有检校规程的试验检测计量器具必须通过取得计量检定资格的检定机构的定期标定;对试验检测结果有影响的非标器具应定期进行自校。
㈦ 工地试验室的环境条件应满足其工作任务的要求。
第三章 备案条件
第九条 工地试验室设立实行登记备案制。经试验检测机构授权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应当填写“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经建设单位初审后报送项目质监机构登记备案,质监机构对通过备案的工地试验室出具“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 (见附件4)。
工地试验室必须有印章,印章包含的基本信息有: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名称+建设项目标段名称+工地试验室。工地试验室印章应加盖于备案登记表中,以备核查。
第十条 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能力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按照本办法和招标文件要求,逐级进行核查确认后向质监站申请工地试验室备案(建设单位的工地试验室可直接向质监站申请)。工地试验室只有经省站备案并核发《备案通知书》后方能承担相应的试验检测任务。
第十一条 申请工地试验室试验检备案登记,应在开工前向质监站提交以下材料:
㈠《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
㈡ 申请人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或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复印件;
㈢ 申请人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或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的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
㈣ 试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㈤ 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和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㈥ 仪器设备标定证书复印件。
㈦ 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工地试验室试验备案工作分为受理、现场核查两个阶段。
第十三条 省站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审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㈠ 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㈡ 试验检测人员及试验检测环境等条件是否与所备案的试验检测能力标准相符;
㈢ 备案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及设备配备与所承担工程项目的试验检测能力是否相符;
㈣ 仪器设备标定工作是否按规定完成。
第十四条 省站认为需要澄清补正的,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认为不具备受理条件的,退还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确认受理的,在1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现场核查合格的,5个工作日内由省站做出认定决定、核发《公路水运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并可开展相应的试验检测工作;现场核查达不到要求未取得备案资质的工地试验室,其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无效,不能作为质量验收评定的依据。
第四章 主要职责
第十六条 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加强对授权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工程现场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合理配备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并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㈠ 工地试验室应按照母体试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完整的试验检测人员档案、仪器设备管理档案和试验检测业务档案,严格按照试验检测规程操作,并做到试验检测台帐、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试验检测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相互对应。试验检测报告签字人必须是持证的试验检测人员。
㈡ 工地试验室应在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的范围内,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不得对外承揽试验检测业务。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应加盖工地试验室印章
㈢ 鼓励工地试验室推行标准化、信息化管理。
第十七条 ㈠ 工地试验室实行授权负责人责任制。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对工地试验室运行管理工作和试验检测活动全面负责,授权负责人必须是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委派的正式聘用人员,且须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㈡ 工地试验室被授权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或试验检测持证人员进行变更的,应当由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报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向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授权负责人有以下职责:
㈠ 审定和管理工地试验室资源配置,确保工地试验室人员、设备、环境等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要。签发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对试验检测数据及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违规人员有权辞退。
㈡ 建立完善的工地试验室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包括人员、设备、环境以及试验检测流程、样品管理、操作规程、不合格品处理等各项制度,监督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
㈢ 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的约定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有权拒绝影响试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独立性的外部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㈣ 实行不合格品报告制度,对于签发的涉及结构安全的产品或试验检测项目不合格报告,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报送试验检测委托方,抄送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并建立不合格试验检测项目台帐。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工地试验室主要任务是为检查和控制工程质量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进行一定量的抽检试验。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的约定独立进行标准试验、平行试验、抽样试验、验证试验、工艺试验、验收试验,对施工单位的验收试验实施全过程有效的监督和对施工单位的验收评定资料进行签认。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的约定独立进行施工前的验证试验、标准试验和施工过程中的抽样等自检试验,以及各工序和单位工程完工后的验收试验。
第二十二条 混凝土构件预制场、沥青混合料拌和站等场所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项工地试验室。
第二十三条 同一个标段的施工、监理单位不能将同一批号样品试验检测任务委托给同一家试验检测机构,也不得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为其提供工地试验室服务。
桥梁橡胶支座、钢绞线、锚具、混凝土外加剂需对外委托试验的,可在监理见证下由施工单位送检,试验数据双方共享。
第二十四条 工地试验室不得随意更换试验检测负责人和试验检测人员,确须更换的需由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提出申请,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查认可后,报省质量监督监站核准备案;更换人员的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试验检测人员资格水平。
第二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有效期至承接工程结束。
第二十六条 在工程施工结束前,工地试验室不得将现场的仪器设备移作他用,确因试验检测项目结束,现场不需要的仪器设备,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移作他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及省站应当对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对检测机构和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工地试验室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有无超范围检测;
3、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4、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5、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校准情况;
6、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7、工地试验室设备和检测人员变化后能否保持原有试验检测工作水平;
8、工地试验室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真实性;
9、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的管理。
㈠ 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制定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管理制度,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㈡ 质监机构应建立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专用信息库,加强监督检查。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对其从业情况进行全面的信用评价。
㈢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较差的,2年内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很差的,5年内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
㈣工地试验室信用评价结果小于等于70分的,其授权负责人两年内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
第三十条 暂停工地试验室检测活动的,试验检测机构一年内不得设立工地试验室;情节严重的,将降低或撤销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并将不良行为记入试验检测机构信用档案,作为资质年审、降级、注销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试验室检测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站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暂扣或注销检测人员证书并将不良行为记入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档案:
1 不能遵守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造成不良影响者;
2、因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3、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者;
4、冒用试验检测机构名义承接试验检测业务者;
5、以虚假或不正当手续获得检测人员证书者;
6、涂改、转借、出让检测人员证书者;
7、试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以上试验检测机构。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对工地试验室进行管理,督促其诚信履约、科学严谨地做好各项试验检测工作。
第三十三条 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如有违规行为的,由其母体或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承担责任。对违反规定或超越核准试验检测项目范围从事试验检测行为的单位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其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机构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清退出场。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省站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附件1:
表1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配备
能力分类 |
特大、大桥工程 |
隧道工程 |
路基工程 |
路面工程 |
|
试验检测人员 总人数 |
高速、一级公路 |
≥3人 |
≥4人 |
≥5人 |
≥5人 |
二级、三级公路 |
≥4人 |
≥4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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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总人数 |
高速、一级公路 |
≥2人 |
≥3人 |
≥4人 |
≥4人 |
二级、三级公路 |
≥3人 |
≥3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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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1.相关专业中级职称; * 2.试验检测工程师; 3.5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
1.相关专业中级职称; * 2.试验检测工程师; 3.5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
1.相关专业中级职称; * 2.试验检测工程师; 3.5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
1.相关专业中级职称; * 2.试验检测工程师; 3.5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
注:标“*”项为强制性项目。
表2 试验检测项目基本要求
单位工程 |
主要试验检测项目 |
路 基 工 程 |
1. 土:颗粒级配、液限塑限、最大干密度、最佳含水量 2. 集料:颗粒级配、针片状颗粒含量、含泥量、压碎值 3. 水泥: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细度 4. 水泥混凝土、砂浆:稠度、坍落度、混凝土凝结时间、抗压强度 5. 现场检测:压实度、弯沉、平整度 6. 地基基础:地基承载力 7. 公路线形及几何尺寸:道路线形、桥梁线形、几何尺寸 |
路 面 工 程 |
1. 集料:颗粒级配、针片状、含泥量、压碎值 2. 沥青:针入度、延度、软化点、粘附性 3. 沥青混合料:马歇尔稳定度、沥青含量、矿料级配、拌合温度 4. 水泥: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细度 5. 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无侧限抗压强度、水泥或石灰剂量、石灰有效钙镁含量、粉煤灰细度 6. 路面检测:压实度、路面厚度、弯沉、平整度 7. 公路线形及几何尺寸:道路线形、几何尺寸 |
桥 梁 遂 道 工 程 |
1. 集料:颗粒级配、针片状颗粒含量、含泥量、压碎值 2. 石料:单轴抗压强度 3. 水泥: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细度 4. 水泥混凝土、砂浆:稠度、坍落度、混凝土凝结时间、抗压强度 5. 隧道断面尺寸、锚杆拉拔力、支护(衬砌)背后空洞、衬砌厚度、周边位移、拱顶下沉、地质观测 |
表3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基本要求
单位工程 |
主要试验检测仪器 |
路 基 工 程 |
1. 土:标准筛、摇筛机、比重计、电子天平、烘箱、光电液塑限测定仪、自动击实仪 2. 集料:标准筛、摇筛机、压碎值测定仪(水泥砼用)、压力机、针片状规准仪、电子天平、烘箱 3. 水泥:电子天平、水泥净浆搅拌机、水泥标准稠度仪、雷氏夹、煮沸箱、水泥胶砂搅拌机、水泥胶砂振实台、标准恒温恒湿养护箱、电动抗折试验机、水泥压力机、负压筛析仪 4. 水泥混凝土、砂浆:标准养护室、水泥混凝土搅拌机、水泥混凝土标准振动台、压力机、水泥砂浆稠度仪、坍落度筒、容量筒、分析天平、烘箱、比重计、试验筛 5. 现场检测:灌砂筒、弯沉测试设备、平整度测试设备、回弹仪 6. 地基基础:静动力触探仪 7. 公路线形及几何尺寸:全站仪(或经纬仪)、水准仪、钢尺 |
路 面 工 程 |
1. 集料:标准筛、摇筛机、压碎值测定仪(沥青路面用)、压力机、游标卡尺、电子天平、烘箱 2. 沥青:针入度仪、循环水浴、延度仪、软化点仪、电炉 3. 沥青混合料:沥青混合料拌和机、马歇尔自动击实仪、浸水天平、烘箱、马歇尔稳定度仪、恒温水槽、沥青抽提仪或燃烧炉 4. 路面检测:取芯机、平整度测试设备、弯沉测试设备 5. 水泥:电子天平、水泥净浆搅拌机、水泥标准稠度仪、雷氏夹、煮沸箱、水泥胶砂搅拌机、水泥胶砂振实台、标准恒温恒湿养护箱、电动抗折试验机、压力机、负压筛析仪 6. 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压力机、直读式测钙仪、分析天平、滴定设备、负压筛析仪、电子天平、烘箱 7. 公路线形及几何尺寸:全站仪(或经纬仪)、水准仪、钢尺 |
桥 梁 隧 道 工 程 |
1. 集料及石料:标准筛、摇筛机、压碎值测定仪(水泥砼用)、压力机、针片状规准仪、电子天平、烘箱 2. 水泥:电子天平、水泥净浆搅拌机、水泥标准稠度仪、雷氏夹、煮沸箱、水泥胶砂搅拌机、水泥胶砂振实台、标准恒温恒湿养护箱、电动抗折试验机、水泥压力机、负压筛析仪 3. 水泥混凝土、砂浆:标准养护室、水泥混凝土搅拌机、水泥混凝土标准振动台、压力机、水泥砂浆稠度仪、坍落度筒、容量筒、分析天平、烘箱、比重计、试验筛 4. 锚杆拉拔仪、电钻、收敛计、精密水准仪、经纬仪(或全站仪)、测距仪、钢筋应力计及测量装置、激光断面仪 |
附件2: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
编号:
因 工程建设的需要,决定设立
工地试验室,授权启
用试验室公章:
授权 同志为试验室负责人(检测工程师证书编号: ),负责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工作。
授权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为:
。
授权有效期: 年 月 日至____________。
授权机构等级专用标识章:
检测机构:
(章)
授权人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
登 记 表
工地试验室: (章)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制
填 表 须 知
一、本表统一采用A4尺寸纸张,内容必须打印,检测机构对填表内容的真实、可靠性负责。
二、本表可复印,填写的内容受表格限制时,可按本表格格式增加附页,但须连同正页编第 页,共 页。
三、“所属法人机构”指的是工地试验室母体检测机构,若母体检测机构不是独立法人,则填写其所属的法人机构。
一、 工地试验室综合情况
项目情况 |
工地试验室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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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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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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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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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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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试验室设立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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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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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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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体检测机构情况 |
母体检测机构及法人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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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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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认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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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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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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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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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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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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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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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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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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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试验室情况 |
工地试验室 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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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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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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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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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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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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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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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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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检测用房 总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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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试验室授权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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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业务范围表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 |
采用的试验检测方法和标准(名称/编号) |
所用主要仪器设备名称 |
设备编号 |
主要操作人员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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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及检测机构授权范围填写。
三、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简历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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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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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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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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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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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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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试验检测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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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检测师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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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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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主要试 验检测工作 经历和业绩 |
本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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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地试验室在岗人员一览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学历和专业 |
职称 |
检测人员证书 编号 |
从事试验 检测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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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设备 编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生产厂家 |
购置 日期 |
单价 (元) |
量程或规格 |
准确度 |
检定/校准周期 |
检定/校准单位 |
最近检定/校准日期 |
保管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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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相关资料
1、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
2、工地试验室在岗人员学历、职称、检测证书复印件;
3、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的聘用证明;
3、如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组建工地试验室的,应提供委托合同书复印件;
4、母体检测机构等级证书及计量证书复印件(如有)。
七、备案意见
母体检 测机构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项目建设单位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案质监机构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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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附件4: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
编号:
工地试验室:
你试验室报送的《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及相关资料收悉,满足《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有关规定,同意备案。
你试验室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和授权范围,客观、公正、独立开展检测工作,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相应责任由母体检测机构及你试验室授权负责人承担。
特此通知。
质监机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