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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甘肃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工作导则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甘肃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工作导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33

 

甘肃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工作导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231号)、《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33号)等,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全省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市政工程等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及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采用PPP模式运作的项目。

  第三条 实施方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主要包括特许经营和政府购买服务两类。新建项目优先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方式。存量项目优先采用改建—运营—移交(ROT)、转让—运营—移交(TOT)等方式。同时,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及项目特点,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切实提高项目运作效率。

  第四条  职责分工

  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财政、规划、国土以及本导则第二条涉及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PPP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操作规程,建设管理PPP项目库,管理PPP引导资金,完善价格调整机制,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项目。

  财政部门负责项目涉及的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财政资金预算安排,控制防范财政风险。

  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遴选、发起项目,组织实施方案联审,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五条 建立PPP项目库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做好PPP项目储备、动态管理、实施监测等工作。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项目库PPP项目储备模块),建立本地区本行业PPP项目库,并按照要求统一纳入国家有关部门PPP项目库。项目入库情况将作为安排政府投资、确定与调整价格、发行企业债券、实行资产证券化及享受其他支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列入PPP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实施、分批推进。对于需要当年推进实施的PPP项目,应纳入各地区各行业PPP项目年度实施计划。需要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的PPP项目,应当纳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

 

第三章  项目论证

 

  第七条 确定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人代表

  根据项目性质和行业特点,由项目所在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负责实施方案编制、社会资本方选择、合同拟定和签署、建设运营监管和移交等工作。鼓励地方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PPP项目,并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项目准备及实施工作。

  第八条 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对于拟采取PPP模式实施的项目,应在项目识别或准备阶段,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第九条 实施方案编制

  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PPP项目,应按照“风险分担、收益共享、激励相容”的原则编制实施方案,确保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权利义务对等,政府支出责任与公共服务绩效挂钩。

  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运作方式、社会资本方遴选方案、投融资和财务方案、建设运营和移交方案、合同结构与主要内容、风险分担、保障与监管措施等。

  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应重视征询潜在社会资本方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引导社会资本方形成合理的收益预期,建立主要依靠市场的投资回报机制。如果项目涉及向使用者收取费用,要取得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第十条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

  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的PPP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批,由具有相应项目审批职能的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参与的PPP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

  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根据《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相关规定,由相应的核准或备案机关履行核准、备案手续。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后,实施机构依据相关要求完善和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

  纳入PPP项目库的投资项目,应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明确规定可以根据社会资本方选择结果依法变更项目法人。

  第十一条 实施方案审查审批

  按照“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要求,根据项目性质,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价格、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审计、法制等政府相关部门,对PPP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必要时可先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议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意见,然后再进行联合评审。

  通过审查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报同级政府审批。未通过审查的,可在调整实施方案后重新审查;经重新审查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PPP模式。

  第十二条 合同草案起草

  PPP项目实施机构依据审查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起草PPP合同草案,包括PPP项目主合同和相关附属合同(如项目公司股东协议和章程、配套建设条件落实协议等)。PPP项目合同主要内容参见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甘肃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5年版)》。

 

第四章  社会资本方选择和合同签订

 

  第十三条 社会资本方遴选

  项目实施机构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阶段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水平、融资实力并且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其中,拟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

  在遴选社会资本方资格要求及评标标准设定等方面,要客观、公正、详细、透明,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和外商投资。鼓励社会资本方成立联合体投标。鼓励设立混合所有制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遴选结果要及时公告或公示,并明确申诉渠道和方式。

  第十四条 PPP合同确认谈判

  PPP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需要组织项目谈判小组,必要时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支持。

  谈判小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方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方进行合同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社会资本方。项目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方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根据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公示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PPP项目合同签订

  PPP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做好公示期间异议的解释、澄清和回复等工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将PPP项目合同报送同级政府审核。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方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

  需要设立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正式设立后,由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公司设立

  社会资本方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指定了出资人代表的,项目公司由政府出资人代表与社会资本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应按照PPP合同中的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设立。项目公司负责按PPP项目合同承担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等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除PPP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公司的股权及经营权未经政府同意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变更

  PPP项目法人选择确定后,如与审批、核准、备案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融资及建设

  PPP项目融资责任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应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的融资提供担保。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未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方可依法提出履约要求,必要时可提出终止PPP项目合同。

  PPP项目建设应符合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工程建设成本、质量、进度等风险应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政府方及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PPP项目合同及有关规定,对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履行PPP项目建设责任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运营绩效评价

  PPP项目合同中应包含PPP项目运营服务绩效标准。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定期对项目运营服务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取得项目回报的依据。

  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制订应对措施,推动项目绩效目标顺利完成。

  第二十条 项目临时接管和提前终止

  在PPP项目合作期限内,如出现重大违约或者不可抗力导致项目运营持续恶化,危及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时,政府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可指定项目实施机构等临时接管项目,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直至项目恢复正常运营。不能恢复正常运营的,要提前终止,并按PPP合同约定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移交

  对于PPP项目合同约定期满移交的项目,政府应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按照合同约定,在合作期结束前一段时间共同组织成立移交工作组,启动移交准备工作。

  移交工作组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的移交标准,组织进行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保证项目处于良好运营和维护状态。项目公司应按PPP项目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完成移交工作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PPP项目后评价

  项目移交完成后,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可组织开展PPP项目后评价,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效率、效果、影响和可持续性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给项目利益相关方,并按有关规定公开。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及社会监督

  各地要建立PPP项目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及时充分披露PPP项目基本信息、招标投标、采购文件、项目合同、工程进展、运营绩效等,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内容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有关内容经申请可以不公开。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对PPP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第六章  项目支持

 

  第二十四条 专项补助资金引导

  设立甘肃省PPP项目引导专项资金,对列入省级PPP项目库的重点项目、示范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对推广PPP模式效果明显、社会资本参与度高的市(州),予以倾斜支持。具体按《甘肃省PPP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执行。

  鼓励各地参照省上模式,设立本级PPP项目引导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

  对重点区域或行业的PPP项目规划编制,以及重点PPP项目的评价论证咨询、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文件起草、合同文本拟定、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和资产评估等,给予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补助。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用地保障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采用多种方式保障PPP项目建设用地。如果项目建设用地涉及土地招拍挂,鼓励相关工作与社会资本方招标、评标等工作同时开展。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16]2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6228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精神,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PPP模式主要适用于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其中,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基础设施等领域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银行令第25号)执行。

  二、职责分工

  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负责,项目实施机构(本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由同级政府指定并授权。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项目涉及的政府资金预算安排,控制防范财政风险;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沟通协调和信息交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库建设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完善价格调整机制等工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遴选、发起项目,制定操作规程,组织联审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其他相关部门按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社会资本选择、建设运营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三、工作流程

  (一)项目遴选和发起。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遴选拟采用PPP模式的新建和存量项目。社会资本也可以项目建议书方式向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将拟采用PPP模式项目报送发展改革部门纳入项目库管理,财政部门将入库项目录入综合信息平台。

项目实施机构对拟实施的项目编制物有所值、财政承受能力报告和实施方案,由行业主管部门初审。财政部门组织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年度同级政府PPP项目支出不超过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通过评价论证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发展改革委、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联审项目实施方案后,报同级政府审查。

  存量项目改造转型PPP模式,项目实施机构还要进行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确定资产价值、债权债务,依法公布公开,防止公共资产流失和贱卖。

  (二)社会资本选择和合同管理。

  项目实施机构依据批准的实施方案,依托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项目采购信息,依法依规实施采购,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等。综合评估项目社会资本方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财务实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择优选择社会资本方。

  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方拟签订的合同,要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合同,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的社会资本方签署。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合同管理,健全合同争议解决机制,依法积极协调解决争议。确需变更合同内容、延长合同期限以及变更社会资本方的,由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协商解决。

  (三)项目执行和移交。

  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方按合同约定,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按时完成项目融资,搞好设计、建造、运营、维护,提供公共服务。项目执行中,各相关部门根据项目运营情况、绩效评价、公众满意度适时调整价格、收费标准、财政补贴等,确保回报合理、持续运营。实施机构要依法向社会披露项目实施运营信息,公开绩效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每35年开展中期评估。

  项目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方按合同约定的移交形式、补偿方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等移交项目。移交完成后,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等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PPP项目建设;实行多样化土地供应,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创新金融服务,提供融资支持;探索资源组合开发模式,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存量项目转型,减轻政府债务压力。省级设立PPP支持发展基金,有条件的市县也要设立PPP支持发展基金,为项目提供融资增信。

  各地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协同配合,完善机制,形成合力,确保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有序进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甘发改投资〔201514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精神,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促进调结构、补短板、惠民生,经省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就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重要意义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利于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有利于推动各类资本相互融合、优势互补,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优化投资结构,盘活存量社会资本,充实重大项目资金来源,促进固定资产投资平稳较快增长,推动全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

     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主要原则

(一)转变职能,合理界定政府的职责定位。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对转变政府职能、提高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政府要牢固树立平等意识及合作观念,集中力量做好政策制定、发展规划、市场监管和指导服务,从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转变为社会资本的“合作者”以及PPP项目的“监管者”。

    (二)因地制宜,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根据各地实际,授予特许经营权、核定价费标准、给予财政补贴、明确排他性约定等,稳定社会资本收益预期。加强项目成本监测,既要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又要防止不合理让利或利益输送。

  (三)合理设计,构建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按照风险收益对等原则,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原则上,项目的建设、运营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调整风险由政府承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

  (四)诚信守约,保证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平等协商、依法合规的基础上,按照权责明确、规范高效的原则订立项目合同。合同双方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契约意识和信用意识,项目合同一经签署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无故违约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五)完善机制,营造公开透明的政策环境。从项目选择、方案审查、伙伴确定、价格管理、退出机制、绩效评价等方面,完善制度设计,营造良好政策环境,确保项目实施决策科学、程序规范、过程公开、责任明确、稳妥推进。

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范围及模式

   (一)项目适用范围。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具体为:

     1、市政设施:主要包括燃气、供水、供电、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停车设施等项目,各地的新建市政工程以及新型城镇化试点项目,应优先采用PPP模式建设;

     2、交通设施:主要包括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场站、物流园区、港航设施等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政府参与国家高速公路、普通国道的融资建设工作;

     3、公共服务:主要包括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和养老服务等项目;

     4、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主要包括引调水工程、水资源综合利用及其配套工程、农田水利工程以及重大节水供水、水土保持、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项目。

  (二)操作模式选择。

  1、经营性项目。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模式推进。要依法放开相关项目的建设、运营市场,积极推动自然垄断行业逐步实行特许经营。

     2、准经营性项目。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要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的协同机制,为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积极创造条件。

  3、非经营性项目。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要合理确定购买内容,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积极开展创新。各市(州)、各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及项目特点,积极探索、大胆创新,通过建立合理的“使用者付费”机制等方式,增强吸引社会资本能力,并灵活运用多种PPP模式,切实提高项目运作效率。

     四、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各市(州)要按照部门联动、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的原则,建立PPP工作协调推进机制,推动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土地、环保、价格、金融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保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积极稳妥推进。

(二)明确实施主体。PPP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化管理,省级项目按照授权,由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事业单位、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承担实施主体;各市(州)、县(市、区)由政府明确项目实施主体,在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PPP项目的前期评估论证、实施方案编制、合作伙伴选择、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组织实施以及合作期满移交等工作。

    (三)建立联审机制。为提高工作效率,各地各部门要探索建立PPP项目联审机制,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合规性、PPP模式的适用性、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价格合理性等方面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确保“物有所值”。审查结果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四)规范价格管理。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以及社会可承受的原则,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加强投资成本和服务成本监测,加快理顺价格水平。加强价格行为监管,既要防止项目法人随意提价损害公共利益、不合理获利,又要规范政府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定价、调价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五)提升专业能力。加强引导,积极发挥各类专业中介机构在PPP项目的资产评估、成本核算、经济补偿、决策论证、合同管理、项目融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组建PPP项目咨询论证专家库,吸收相关学术科研机构、专家学者参与,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项目管理的专业性以及项目实施效率,加强PPP相关业务培训,培养专业队伍和人才。

     五、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规范管理

    (一)项目储备。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项目合理布局、政府投资有效配置等原则,组建本地区PPP项目库,对于符合PPP运营模式的项目,及时纳入项目库管理、定期发布项目信息,确保项目信息完整详实,信息发布及时准确,为社会资本投资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二)项目遴选。各地各部门要从项目库或社会资本提出申请的潜在项目中筛选条件成熟的建设项目,明确实施主体,编制实施方案并提交联审机制审查,明确经济技术指标、经营服务标准、投资概算构成、投资回报方式、价格确定及调价方式、财政补贴及财政承诺等重要事项。

(三)伙伴选择。实施方案审查通过后,要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

    (四)合同管理。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依法签订项目合同,明确服务标准、价格管理、回报方式、风险分担、信息披露、违约处罚、政府接管以及评估论证等内容。各地各部门可参考《甘肃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见附件),细化完善合同文本,确保合同内容全面、规范、有效,平衡好社会公众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既要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又要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

(五)绩效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工程质量、运营标准的全程监督,确保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效率和延续性。鼓励推进第三方评价,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作为价费标准、财政补贴以及合作期限等调整的参考依据。项目实施结束后,可对项目的成本效益、公众满意度、可持续性等进行后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PPP模式制度体系的参考依据。

    (六)退出机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违约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时,项目实施机构要及时做好接管,保障项目设施持续运行,保证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并按合同条款承担相应责任。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满后,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移交形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及时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资产交割等工作,妥善做好项目移交。依托各类产权、股权交易市场,为社会资本提供多元化、规范化、市场化的退出渠道。

     六、强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政策保障

    (一)完善投资回报机制。深化价格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对涉及政府定价的PPP项目,要向地方政府下放价格管理权限。政府部门定价行为要在项目联审阶段提前介入,为项目经济评价提供依据。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资金对企业运营进行合理补偿。各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为准经营性、非经营性项目配置土地、物业、广告等经营资源,为稳定投资回报、吸引社会投资创造条件。社会资本投资形成的资产,可依法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需经产权所有人或经营权益主体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赔偿。

    (二)加强政府投资引导。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必须保密的项目外,对于社会资本参与列入PPP项目范围的项目,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可以享受政府财政支持政策。优化政府投资方向,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直接投资、股权投资、资本金注入等多种方式,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合理分配政府投资资金,优先保障配套投入,确保PPP项目如期、高效投产运营。

    (三)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在科学论证、遵守程序的基础上,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审批核准等前期工作。协助项目单位解决前期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协调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四)做好综合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提供财务顾问、融资顾问、银团贷款等综合金融服务,全程参与PPP项目的策划、融资、建设和运营。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国开行、农发行省分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功能,提升金融服务水平,为PPP项目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鼓励项目公司或合作伙伴通过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债券市场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宣传、推介力度,支持PPP项目采用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方式募集建设资金。

(五)强化风险防范监督。政府和投资者应对PPP项目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完善合同设计,对双方的风险分担、违约处罚等进行明确约定,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独立、透明、可问责、专业化的PPP项目监管体系,形成由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社会公众、专家、媒体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

     七、扎实有序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一)做好示范推进。各地各部门可选取具有稳定收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并及时总结经验、大力宣传,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

    (二)推进信用建设。按照诚信践诺的要求,加强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顺利推进。政府要科学决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依法行政,防止不当干预和地方保护;认真履约,及时兑现各类承诺和合同约定。社会资本要守信自律,提高诚信经营意识。

    (三)搭建信息平台。各地各部门要尽快搭建项目信息平台,充分利用并切实发挥好项目信息平台在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除有明确规定或保密要求外,各级各行业项目管理部门要按照相应的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发布管辖范围内项目建设专项规划以及各类在建、拟建项目信息,包括投资规模、建设规模、预期效益、项目进展等,方便查询,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咨询、服务。对于社会资本提出合作申请的项目,要及时予以答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办理。对于通过联审的项目,要及时将联审确定事项与其他项目信息一并公布。要切实保障信息发布准确及时、审批过程公正透明、建设运营全程监管。

    (四)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重大意义,做好政策解读,总结典型案例,回应社会关切,通过舆论引导,培育积极的合作理念,建立规范的合作机制,营造良好的合作氛围,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资本的合力作用。

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创新投融资机制的重要举措,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省直各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积极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