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规范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效益,保证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甘肃省管辖的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资质的管理,其他公路的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改建工程从业单位的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以及我省现有规定执行。监控、通讯、收费设施维修的从业资质另行制定。
第三条 凡进入我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应当具有本规定所确定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并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的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审定和资质证书颁发。
甘肃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从业资质的评定、复审和确认,以及对进入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养护工程作业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单位资质的确认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分类及条件
第五条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资质分为三个类别,共五个级别。
一类长大桥隧养护工程资质:可以承担长大桥隧及复杂结构的桥隧构造物(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的中修和大修工程。
二类公路养护工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甲级:可以承担各级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的中修、大修养护工程。
乙级:可以承担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的中修、大修养护工程。
三类公路养护工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甲级:可以承担各级公路的小修保养作业。
乙级:可以承担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的小修保养作业。
第六条 各个类别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只允许进行本类别、级别规定范围内的公路养护工程,不能跨类别、级别从事其它级别的公路养护工程作业。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可申请一个或一个以上类别的从业资质。
第七条 申请一类长大桥隧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长大桥隧或特殊复杂结构桥隧(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系统)中修或者大修养护工程5年以上作业经历;
(二)近五年独立承担过10座以上长大桥隧的大中修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公路、桥隧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四)从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应为具有10年以上从事桥隧工程施工工作的经历,具有路桥工程专业高级职称;
(五)从事公路桥梁或隧道大中修养护工程施工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10人,中级工不少于20人;
(六)专职安全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上岗证书,不少于2人;
(七)公路养护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并应具有附表《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资质要求机械设备条件表》规定的机械设备。
第八条 申请二类养护工程从业甲级资质的从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级和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中短隧道、涵洞、绿化、渡口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系统)等的中修、大修养护工程2年以上作业经历,或二级及以上公路5年以上;
(二)近五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
(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公路、桥隧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四)从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应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施工工作的经历,具有路桥工程专业高级职称;
(五)从事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15人,中级工不少于30人;
(六)专职安全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上岗证书,不少于2人;
(七)公路养护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且具有附表《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资质要求机械设备条件表》规定的机械设备。
第九条 申请二类养护工程从业乙级资质的从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中短隧道、涵洞、绿化、渡口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系统)等的中修、大修养护工程5年以上作业经历;
(二)近五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
(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公路、桥梁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
(四)从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应为具有5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施工工作的经历,具有路桥工程专业高级职称;
(五)从事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10人,中级工不少于20人;
(六)专职安全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上岗证书,不少于1人;
(七)公路养护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并应具有附表《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资质要求机械设备条件表》规定的机械设备。
第十条 申请三类养护作业从业甲级资质的从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5年以上,或者二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8年以上;
(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公路、桥梁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三)从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应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施工工作的经历,具有路桥工程专业高级职称;
(四)从事小修保养作业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20人;
(五)专职安全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上岗证书,不少于2人;
(六)公路养护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并应具有附表《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资质要求机械设备条件表》规定的机械设备。
第十一条 申请三类养护作业从业乙级资质的从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5年以上;
(二)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
(三)从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应为具有5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施工工作的经历,具有路桥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四)从事小修保养作业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中级工不少于10人;
(五)专职安全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上岗证书,不少于1人;
(六)公路养护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并应具有附表《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资质要求机械设备条件表》规定的机械设备。
第三章 资质申请、评定
第十二条 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实行资质评定、复审和确认制度。其中:资质评定是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在资历评定基础上的资质认定和审批、能力和信誉的认定;复审是对已具备资质且已进入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从业单位的能力、业绩和信誉进行认定;确认是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具备资质的养护从业单位进入本省承揽公路养护工程时对其能力、业绩和信誉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甘肃省养护工程资质申报每年2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1月。申报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的从业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表,报送申请表一式四份和完整的附件材料两套。附件材料应设目录和页码,并按照人员、财务、业绩、设备等内容分别装订。附件材料由下列资料组成:
(一)从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主要负责人身份确认文件;
(三)主要管理及技术负责人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资历、能力评价和证明;
(四)所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专职安全人员、养护技术工人上岗等级证书复印件;
(五)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资历、能力、信誉的评价和证明,由负责该工程项目的主管单位出具;
(六)从业单位连续三年财务状况的有效证明、注册资本金、固定资产,以每年审计报告为准;
(七)拥有公路养护工程专业机具设备的应提供原始发票(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由申报单位直接向甘肃省公路管理局提出申请,由甘肃省公路管理局按本规定审核。收到申请人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甘肃省公路管理局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收到甘肃省公路管理局审核意见及申请人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结束后,准予许可的,颁发《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二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凡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进入甘肃省市场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应向甘肃省公路管理局出示从业资质证书,资质条件应满足第三章资质条件规定的要求,由甘肃省公路管理局予以确认后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报备。有效期以确认的有效期为准,逾期作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实行三年复审制,有效期满时由甘肃省公路管理局进行复审,复审结果报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核准后,核发新的《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证书》,复审时间以资质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准。
第十九条 公路养护工程资质复审的从业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要求填写资质复审申请表,报送复审申请表一式四份和完整的附件材料两套(附件材料同第十三条规定)。
第二十条 甘肃省公路管理局对从业单位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并每年对取得从业资质的省内从业单位及省外在甘肃省境内从事养护工程的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省内取得从业资质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业资质;省外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出现以下行为则取消其在甘肃省从事养护工程的从业资格:
(一)发生质量责任事故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从业资质的;
(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无故拖延工期的;
(五)合同履行出现严重违约行为的;
(六)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暂停从业资质的整改期一般为六个月,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将取消其从业资质。从业单位在整改期内不得承揽相应类别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被取消从业资质的单位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相应从业资质。
第二十一条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遗失《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开媒体和甘肃省交通运输厅指定的网站上声明作废,并到原颁发证书机构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二个月内到原颁发证书机构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正常秩序,严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发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
附表: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资质要求机械设备条件表
类别 |
等级 |
养护工程施工至少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机械设备 |
一类 |
|
1、40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砼拌和设备2台,6立方米以上砼运送车4台; 2、60立方米/小时以上砼输送泵2台,水泥砼整平、振捣设备1套; 3、5立方米/小时水泥砼喷射机2台; 4、发电机组1套,6-9立方米空压机2台;; 5、具有完成植筋、凿岩、衬砌、注浆、起重等作业内容的相应施工设备; 6、有关质量检测设备。 |
二类 |
甲级 |
1、改性乳化沥青设备1套,加工各类改性乳化沥青能力应达到80吨/小时以上;中型及以上沥青拌和设备1台,拌合能力应达到150吨/小时以上,同时应具备热拌改性沥青的能力;300吨以上稳定土拌和设备1台或120吨/小时以上稳定土拌和设备2台; 2、摊铺宽度 3、120千瓦以上平地机2台,沥青洒布车1台, 10吨以上洒水车不少于2辆; 4、各型压路机6台,其中16吨振动压路机3台,25吨轮胎式压路机2台; 5、路面铣刨机1台,稀浆封层机1台;; 6、2立方米以上装载机3台,1立方米以上挖掘机1台; 7、9立方米以上空压机2台; 8、25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砼拌和设备1台; 9、主要试验检测设备。 |
乙级 |
1、乳化沥青生产设备1套,沥青拌和设备1台,拌合能力应达到80吨/小时以上,
120吨/小时以上稳定土拌和设备1台; 2、摊铺宽度 3、各型压路机5台,其中16吨振动压路机2台,25吨轮胎式压路机1台; 4、2立方米以上装载机2台; 5、各型空压机2台; 6、水泥砼拌和设备1台; 7、沥青洒布车1台,稀浆封层机1台; 8、主要试验检测设备。 |
|
三类 |
甲级 |
1、沥青储存设备500吨以上1座,沥青拌和设备1台,拌合能力应达到80吨/小时以上, 2、综合养护车1台或与之相配套的相应设备,多功能工程机1台,高空作业车1台; 3、切割机5台、冲击夯和平板夯5台,路面开槽机2台,灌封机2台,割草机2台; 4、6吨以上运输车辆4台,公路巡查车2辆,移动式照明设备2套,发电机组2台; 5、路面清扫车2台,洒水车1台;路面划线机1台; 6、2立方米以上装载机2台; 7、各型压路机6台,其中包括轮胎压路机1台,16吨双钢轮2台,5吨以下小型压路机1台; 8、除雪设备2台,护栏打桩机2台,护栏拔桩机1台,护栏校正机1台; 9、5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砼拌和设备1台。 |
乙级 |
1、沥青储存设备100吨以上1座,沥青拌和设备1台,拌合能力应达到40吨/小时以上, 2、多功能养护车1台或与之相配套的相应设备;
3、切割机4台,冲击夯和平板夯各2台,液压鎬2台,路面开槽机2台,灌封机2台; 4、6吨以上运输车辆2台,公路巡查车1辆,移动式照明设备2套,发电机组2台; 5、路面清扫车1台,洒水车1辆,除雪设备1台; 6、2立方米以上装载机1台; 7、各型压路机4台,其中包括5吨以下小型压路机1台; 8、5立方米/小时以上水泥砼拌和设备1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