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管理局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审核办法》的通知
省属各公路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加强公路工程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审核管理,省公路管理局制定了《甘肃省公路管理局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审核办法》,并经省局2014年5月9日第四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公路管理局公路养护工程
从业资质审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审核管理,根据《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和《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省内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申请养护资质的审核和进入我省境内从事公路养护工程作业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单位养护资质的确认。
第三条 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审核和确认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内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必须取得甘肃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必须经过养护资质确认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公路养护工程作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甘肃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审核等具体管理工作。成立甘肃省公路管理局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审核领导小组(下称局领导小组),由局相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局总工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建立由全省公路行业相关专家组成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审核专家库。
第七条 局领导小组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规定,制定我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审核管理相关制度。
(二)组织对我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审查及复审。
(三)审查确认进入我省境内从事公路养护工程作业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单位养护资质。
(四)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八条 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起草我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审核管理相关制度。
(二)负责我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申请资料初审。
(三)负责进入我省境内从事公路养护工程作业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单位养护资质确认初审。
(四)负责领导小组既定事项的落实、督办。
(五)负责相关资料的搜集、整理及归档工作。
(六)组织专家对养护资质进行审核。
第九条 专家组职责:
(一)为我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审核提供决策建议、专家咨询。
(二)具体进行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章 资质申请
第十条 全省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每年申报两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1月。
第十一条 申报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的从业单位必须向省公路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表,报送申请表一式四份和完整的附件材料两套,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附件材料应设目录和页码,并按照人员、财务、业绩、设备等内容分别装订。附件材料由下列资料组成:
(一)从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主要负责人身份确认文件。
(三)主要管理及技术负责人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资历、能力评价和证明。
(四)所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专职安全人员、养护技术工人上岗等级证书复印件。
(五)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资历、能力、信誉的评价和证明,由负责该工程项目的主管单位出具。
(六)从业单位连续三年财务状况的有效证明、注册资本金、固定资产,以每年审计报告为准。
(七)拥有公路养护工程专业机具设备的应提供原始发票(复印件)或相关证明。
第四章 资质审核及复审
第十三条 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由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审核组,专家审核组根据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意见,结合申请单位人员、财务、业绩、设备等条件进行审核,提出专家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局领导小组根据专家审核意见,讨论形成局审查意见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查许可。
第十六条 凡进入我省境内从事公路养护工程作业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单位应向省局出示其从业资质证书,资质条件应满足我省资质规定要求,由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抽取3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审核组审核,局领导小组根据专家审核组意见予以审查确认,提出审查意见并向省交通运输厅报备。有效期以确认的有效期为准,逾期作废。
第十七条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实行三年复审制,有效期满时由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抽取5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审核组进行复审,复审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确认,复审时间以资质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准。
第十八条 申请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复审的从业单位,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要求填写资质复审申请表,报送复审申请表一式四份和完整的附件材料两套(附件材料同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九条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审核人员应当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