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各有关社会代理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行政许可取消后相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4〕1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一、省财政厅统一负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完成登记的,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布,可在广东省范围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且代理项目的预算金额不作任何限制。
二、2015年1月1日前,实行纸质登记和网上登记双轨制,2015年1月1日后,实行网上登记。
(一)纸质登记。
1.工商注册地在广东省内且已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注册登记并通过审核的代理机构,视同已完成纸质登记。
2.工商注册地不在广东省内且已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注册登记的代理机构以及有意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应办理纸质登记。办理纸质登记的,应如实填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表》并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于2014年12月31日前到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进行核验。
(二)网上登记。
1.为与财政部正在开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系统”有效衔接,省财政厅正在对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注册系统进行完善,各代理机构可于2014年11月25日后进行注册登记,更新和完善信息。
2.完成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注册登记的代理机构,由省财政厅为其开通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相关业务网络操作权限。
三、代理机构应保证登记信息的真实有效,所有登记信息将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提供虚假登记信息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
四、代理机构必须以总公司名义依法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活动,办理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相关网络业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代理机构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加强对其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活动的管理。
五、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切实转变监管理念,将工作重心由事前备案登记管理转变到事中和事后监管上来,加强培训和业务指导,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促进代理机构规范采购代理行为,提高专业化水平。广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省财政厅将定期统一组织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培训工作。
六、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再进行任何形式的代理机构备案登记管理,不得以场地大小、从业人员数量等作为门槛条件限制或阻挠代理机构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
附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11月24日
附件: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表
单 位 名 称: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登记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1. 请代理机构携带填写完整的本表一份(加盖公章),以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书、专职人员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专职人员的政府采购培训证书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到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登记。登记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表格填列数据均用阿拉伯数字,除万元、%保留一位小数外,其余均为整数;
3. “专职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职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专职人员名单按照同系列高、中、初级职称顺序填写;
表一、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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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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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集体所有制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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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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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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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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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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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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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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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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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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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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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地址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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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路、道、巷、乡、镇) 号(村)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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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注册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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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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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万元 |
发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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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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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范围(主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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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范围(兼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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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账户开户行及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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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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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人员总数 |
人 |
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总数 |
人 |
占专职人员总数比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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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政府采购培训人员总数 |
人 |
占专职人员总数比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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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内有无重大违法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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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专职人员总数”和“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总数”一栏根据实际情况自填,无人员数量限制;
2.“参加政府采购培训人员总数”一栏可暂不填写;
3.省外的代理机构填写在广东省内的专职人员数量。
表二、专职人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学历 |
专业 |
职称 |
是否缴纳 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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