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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云南省水利厅文件

 

云水建管〔201156

 

云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各州市水利(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041号),认真落实《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实施方案》(云水发〔20113号),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项目法人必须按照核准的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开展招标活动。邀请招标、自行招标和不招标项目要严格履行核准程序。大中型和重点小型骨干水源工程项目由省水利厅核准,其余项目(另有规定除外)一般由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二、云南省水利工程招标代理资质资格管理、工作要求、收费标准执行《云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试行)》(云水建管〔20073号)。

三、由省水利厅核准的招标项目,由项目法人在省水利厅招标代理名录库内选定代理机构。

四、由省水利厅核准的公开招标项目,应采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其他招标项目参照《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执行。

五、由省水利厅核准的公开招标项目,应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同时发布招标公告。由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公开招标项目,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并报省水利厅备案。

六、由省水利厅核准的招标项目,必须从省水利厅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七、各类水利工程项目,严禁向投标人收取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种保证金。项目法人应对收取的投标人各种保证金严格管理,确保保证金安全,并按照相关约定及时退还。

八、严禁项目法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

九、为尽量避免投标人串通投标,项目法人可以要求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支付投标保证金;标段概算投资金额较大时,项目法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

十、串通投标行为按照《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办法》(云政办发〔2010106号)认定和处理。

十一、经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串通投标行为,对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串通投标行为及处理结果记入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中。

十二、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云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云政办发〔2010106号)受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