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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关于明确对省级基建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批复)实施备案及抽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及配套制度的通知》(粤财规〔20172)第三十一条、三十七条规定,除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本部外的其他省级部门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复),审核(批复)事项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对授权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的省级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实行抽查。为规范相关抽查工作,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粤财规〔20172号文等有关规定,现就省级基建项目工程结()算审核事项备及抽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省财政厅对按照粤财规〔20172号文规定交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的基建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事项的备案和抽查。

二、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备案的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应符合国家和省关于基本建设管理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各项法律法规规章。

三、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审核(批复)一项、报备一项”原则,在审核(批复)基建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审核事项按规定的格式(详见附件123)报送省财政厅备案。工程结算报备原则上应以一个完整立项项目为单位报备,如涉及多个工程承包合同且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分批审核批复的,至少应当以一个完整合同为单位。分期报备的工程结算应当明确项目报备的内容、对应的概()算控制金额、总概()算控制等,分期报备的工程结算合计不得超过批复的总概()算。并同时填报《省级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分期报备计划表》(附件4)。分期报备的工程结算累计超过批复的概()算所引发的问题,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整改。

四、工程结()算报备过程中涉及相关部门检查、审核或稽查的,应在报备时说明相关情况,如相关部门已出具结论应一并提供。

五、基建项目审核(批复)事项抽查对象按以下原则由省财政厅分类选取:一是根据基建项目规模、领域、类型等按一定比例抽取。二是根据基建财务管理实际需要抽取,如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投资额较大的项目、民生等重点项目。三是其他有必要抽查的项目。

六、省财政厅确定抽查对象后,于7个工作日前向被抽查送达抽查通知书。

七、抽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是是否规范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基本建设管理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各项法律法规规章。二是组织实施基建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和批复情况。三是否存在审计、检查、稽核等提出的问题或提醒的事项。四是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八、省财政厅抽查方式包括:一是实地检查,即检查人员到被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实地开展检查工作;二是送达检查,要求被查对象将工程建设和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送达财政部门接受检查。或根据工作需要可同时选取两种抽查方式。

九、省财政厅开始抽查前,应向被抽查单位明确抽查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

十、抽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盘点、询问、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式开展抽查。

十一、被抽查单位应积极配合抽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负责,提供材料必须加盖公章予以确认。被抽查单位应如实回答及反映抽查人员询问有关情况。被抽查单位有权利对抽查人员的工作纪律进行监督。

十二、结束抽查后,省财政厅就初步抽查结果书面征求被抽查单位意见。被抽查单位应于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如被抽查单位对征求意见内容有异议的,应提供进一步佐证材料及相关凭证等依据。

十三、省财政厅形成抽查结论后,书面反馈被抽查单位。

附件:

  1.省级基建项目工程结算备案表

2.省级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备案格式

3.省级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备案表

4.省级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分期报备计划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18316

 

附件1:省级基建项目工程结算备案表.doc

附件2:省级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备案格式.doc

附件3:省级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备案表.doc

附件4:省级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分期报备计划表.doc

(以上表格下载地址:

http://zwgk.gd.gov.cn/006939991/201804/t20180411_7603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