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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云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14-01-07作者:

第一章 总则
 
1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2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及管理等活动。参与我省公路建设招标、投标或建设活动的建设(招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材料设备供应商(生产厂家)、招标代理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均纳入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农村公路信用信息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3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和审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4条 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5条 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6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完善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完善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三)组织完成全省高速公路、干线公路从业单位省级综合信用评价;
(四)发布以下信息:
1.
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基本情况(交通运输部负责发布和外省从业单位已在其注册地省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系统录入的除外);
2.
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 
3.
全省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国家高速公路网、省级高速公路及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4.
其他与我省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五)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以及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用信息。
(六)对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进行监督管理。
7条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省公路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所属已交工和在建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项目信息、从业单位主要业绩的录入及动态审核;
(二)负责所属高速公路、干线公路从业单位奖惩记录信息的收集、审核和汇总;负责所属高速公路、干线公路从业单位省级信用初步评价;
(三)负责所属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信息、所属项目法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审核,并报省交通运输厅。
(四)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做好信用信息核查和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
8条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厅质监局)及各州(市)质监站主要职责是:
(一)厅质监局负责所监督的高速公路、干线公路等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奖惩记录收集、审核,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对全省高速公路、干线公路从业单位奖惩记录信息的收集、审核和汇总,省内注册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动态审核以及全省高速公路、干线公路从业单位省级信用评价;
(二)各州(市)交通质监站负责辖区内所监督高速公路、干线公路等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奖惩记录收集、审核,并报各州(市)交通运输局。
9条 项目法人及其现场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项目法人负责所辖建设项目信息、奖惩记录填报;以及所辖现场管理机构对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信息的收集、审核和报送工作;
现场管理机构结合日常项目管理负责从业单位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信息报送项目法人。
第三章 信用信息内容
10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建设项目信息、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信用评价信息。
11条 建设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总投资、开工时间、竣(交)工时间,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合同段工程详细信息(施工单位名称、合同段桩号、里程、主要工程内容、合同额、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合同段交工时间等)。
12条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区分从业单位身份、反映从业单位状况的信息,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组织机构代码;
(二)基本财务指标、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情况;
(三)资质、资格情况;
(四)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基本状况;
(五)自有设备基本状况;
(六)近5年主要业绩及全部在建的项目情况等。
13条 从业单位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主要有:
(一)模范履约、诚信经营,受到交通运输部、部质监总站,省、州(市)级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省公路局、厅质监局、项目法人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二)被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评价为最高信用等级(AA级)的记录。
14条 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在从事公路建设活动以及信用信息填报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受到交通运输部、部质监总站,省、州(市)级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省公路局、州(市)交通运输局、厅质监局、州(市)质监站、项目法人行政处罚及通报批评的信息;
(二)本省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
(三)招标人、评审(评标)委员会在核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时,认定提供了虚假材料的信息;
(四)被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评价为最低信用等级(D级)的记录。
15条 信用评价信息是指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公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招标代理等企业信用信息评价实施细则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从业行为状况的评价结果。
16条 公路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分别为:AA级信用好;A级信用较好;B级信用一般; C级信用较差;D级信用差。
第四章 信用信息征集与更新
17条 全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按以下方式征集、录入:
(一)企业基本信息由从业单位按规定自行登录填报,对真实性负责;
(二)高速公路、干线公路项目信息由项目法人审核后按项目管理权限报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省公路局审核后由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省公路局录入;
(三)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由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省公路局、厅质监局、州(市)质监站、项目法人或涉及的从业单位提供。从业单位自主提供的,需附相关表彰奖励确认文件;
(四)不良行为信息由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厅质监局、州(市)质监站、项目法人提供;
(五)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应按要求将在建项目情况及从业单位承担项目情况、履约情况等信息,按项目管理权限报相关主管部门。
信用评价信息由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按项目管辖关系报有关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或省公路局汇总、审核进行初步评价并按规定报送。全省公路信用综合评价经省交通运输厅审定后公布。
18条 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处室应按照工作职责加强与其他政府监督部门、司法机关、审计单位、金融机构的联系,逐步建立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渠道。
19条 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省公路局对所属项目从业单位其他基本信息(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内容),以及从业单位主要业绩和在建项目信息真实性进行动态审核。
20条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处于锁定状态,发生变化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请后予以更新。
公路建设市场其他信用信息按照随时报送、随时复核、随时更新的原则,实现动态更新。
21条 各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省公路局、厅质监局、州(市)质监站、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制度,指定认真负责、业务过硬、具有相应管理经验的人员专职负责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保证信用信息及时更新。
第五章 信用信息发布与管理
22条 信用信息通过云南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发布。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同时与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做到互联互通。
23条 信用信息发布应保守从业单位商业秘密和从业人员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从业单位基本帐户等商业信息仅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管理使用,不对外公布。
24条 信用信息发布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公布期限为长期;
(二)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为2年,信用评价信息公布期限为1年,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公布,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三)行政处罚期未满的不良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
上述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
25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虚假的,均可向省交通运输厅举报。
26条 省交通运输厅或州(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开发投资公司、省公路局、厅质监局查实从业单位填报信息虚假的,即列入不良行为信息,并按相关评价规则扣减其信用评价得分。
27条 从业单位认为公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变更申请,省交通运输厅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28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其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基础资料,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充实完善后,企业参与公路工程资格审查和投标时,可不再提交有关业绩、主要人员资历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可查阅相关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
未记录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从业单位、业绩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公路建设项目投标时可不予认定。
上述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规定。
29条 为充分发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在建设管理中的作用,建立奖励诚信,惩戒失信机制,从业单位在参与我省公路建设招标投标时,对信用好的在可参与标段数量、资格审查、投标保证金等方面给予奖励和优惠,对信用等级低的实行惩戒和限制。
30 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具体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并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
(一)信用等级AA级的从业单位:在资格预审阶段,满足资格预审条件最低要求可优先通过;在评标阶段信誉评分为规定分满分;允许对同一招标项目二个及以上合同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且允许同时中二个及以上标段;可以对投标保证金给予优惠。
(二)信用等级A级的从业单位:在资格预审和评标阶段信誉评分为规定分值的80%,允许对同一招标项目二个及以下合同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且允许同时中二个及以下标段,可以对投标保证金给予优惠。
(三)信用等级B级的从业单位:在资格预审和评标阶段信誉评分为规定分值的60%,只允许对同一招标项目一个合同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不得对投标保证金给予优惠。
(四)信用等级C级的从业单位:在资格预审和评标阶段信誉评分为规定分值的40%,只允许对同一招标项目一个合同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不得对投标保证金给予优惠。
(五)信用等级D级的从业单位:禁止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

31条 省交通运输厅在动态管理中,发现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人员、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资格标准要求的,将对该单位提出整改预警,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采取限制投标的措施,直至上报交通运输部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六章 附则
32条 公路建设市场中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各类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33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34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