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
监理规范部分修订及新增内容
1.0.5 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遵循公正、科学、诚信、自律的原则。
监理机构按规定的项目和频率对工程材料或实体质量进行的平行或随机检验活动。
2.0.12 检测见证 inspection witness
2.0.13 监理日志 daily record of project supervision
3 基本规定
3.0.3 监理机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路工程项目监理均应设总监办,100km以上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程可设驻地办。当不设驻地办时,总监办应同时履行本规范规定的驻地办职责。
2 监理机构内部的组织和规模可根据工程特点和规模等因素确定。
3 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任务后可撤离现场。
1 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应由总监、监理工程师、试验检测人员和必要的监理人员等组成。
2 监理人员的数量和专业结构,应根据监理内容、工程规模、合同工期和施工阶段等因素,按保证有效监理的原则确定。
3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等宜按每年每7500万元建安费配备监理工程师1名,并可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需要在0.8~1.2系数范围内调整。
4 遇重大工程变更等情况,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后调整监理人员配备,并签订补充协议。
5 监理单位变更总监或监理工程师时,应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3.0.7 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进行计量支付。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或监管部门报告。
3.0.8 公路工程监理宜实行信息化管理。
4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4.1.5 监理机构应该规定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如实登记监理人员。
4.1.7 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提供监理必要的工作、生活等设施。
5 施工阶段监理
5.1.2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施工合同执行情况和质量安全等保证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3.1 监理机构应确定主要安全监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监理内容等。
5.7.1 机电工程监理除应按本章第5.1~5.6节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尚应按本节规定进行软件开发、系统功能测试及试运行期的监理。
7 合同事项管理
7.0.10 施工合同解除时,总监办应根据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协商确定施工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款项,签发工程结账证书。
9 监理资料
9.1.4 除人员签字部分和现场抽检记录外,监理资料可打印。现场原始记录应留存备案。
9.2.6 监理日志应按附录B.4格式填写,并经驻地监理工程师或总监审核。巡视记录应经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