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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市政工程项目

工程款支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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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建市函〔20152344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当前,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纠纷以及由此引起的拖欠工人工资等问题较为突出,容易诱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为有效遏制欠薪问题的蔓延,维护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减少欠薪事件的发生,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招标文件备案抽查。招标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编制招标文件,使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要重点抽查招标文件是否如实载明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是否已经落实,是否明确工期、工程造价及其调整确认办法、工程款支付办法或支付担保办法、竣工结算的报送审核期限等内容。

  二、强化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工程价款的确定与支付是施工合同的必备内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大力推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应用。采用标准施工合同文本签订的合同,重点检查专用条款的内容;未采用标准施工合同文本签订的合同,应全面检查工程款确定、支付、结算、工程签证、索赔等方面的内容。通过招标发包的工程,应依据招标文件检查合同关于价款确定与支付的条款,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严格审查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要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四条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的相关要求,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一)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资金来源证明。(二)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三)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保函。

  四、完善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发承包方应严格执行《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的要求,按照合同价款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因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的,承包人应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承包双方还应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府令第205号)的规定,按时完成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确认和报送备案,禁止多次重复审核,施行甩项结算制度和全过程造价管理。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财政评审、审计等理由对抗施工合同的约定。

  五、健全商品房预售款支付工程费用保障机制。各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关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的管理规定,完善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预售等项目的销售资金监控,确保预售款收入在项目竣工之前优先保障施工工程款的支付。

  六、落实中介机构职责。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工程造价咨询的法规、规范、标准和指导规程,保证招标控制价和预算价的准确性,避免由于招标控制价或者预算价确定不合理导致的工程款结算纠纷,并做好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工作,防止由于结算审核引发的工程款纠纷。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做好监理项目的造价控制和合同管理工作,按合同规定及时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进行工程计量,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七、建立拖欠工程款约束机制。建立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信息披露机制,对于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予以公开曝光,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国土、发改、财政、金融等部门通报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信息,提请相关部门对资金不落实以及清欠工作不落实的单位,停止新上政府投资项目、暂停或减少财政补助资金;将恶意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的施工单位名单印发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限制该企业申报资质升级、增项;对逾期未结算且承发包双方不进入仲裁或司法程序的单位,提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提出处理意见等。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17号)要求,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项目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八、引导企业和工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普法宣传,不断提高农民工自身维权法律意识。鼓励建筑业企业和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动运用仲裁或者诉讼手段解决工程款、工资拖欠问题。对于恶意拖欠工程款、工人工资的企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监察、公安等部门对其进行调查取证,确认拖欠性质,协助拖欠案件的处理和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