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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

管理有关事项的意见

湘交基建〔2014268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加快水运发展步伐,根据国家、部、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水运工程建设管理的职责划分、建设程序、招投标、市场监管及信息报送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狠抓落实。

一、水运工程建设实行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水运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国家和省发改委批准或核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省管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州发改委批准或核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州管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管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二、严格执行建设审批程序,规范施工图设计审查报批

(四)省属相关单位成立项目业主组织实施的省管项目,由项目业主在组织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并抄送省水运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水运管理局商项目业主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的另一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双院制审查,并提交审查报告。在双院制审查工作完成后,省水运管理局组织专家和相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行业审查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依据行业审查意见和造价部门对施工图预算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批。

(五)市州相关单位(企业)成立项目业主组织实施的省管项目,由项目业主在组织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后报所在市州交通运输局,市州交通运输局初审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并抄送省水运管理局,后续审查报批程序按本意见(四)办理。

(六)市州管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其审查审批程序参照省管项目办理。

三、加强招投标过程监管,规范招投标备案工作

(七)项目业主应贯彻执行《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令2012年第1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交水发〔201248号)等规定,依法依规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组织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八)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的通告》(部通告2010年第7号)等要求,规范招投标备案工作。

国家批准或核准的省管项目,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招标结果)由项目业主按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办理,并将办理结果抄送交通运输厅与省水运管理局。

省属相关单位成立项目业主组织实施的省管项目,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招标结果)由项目业主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并将备案结果抄送省水运管理局。

市州相关单位(企业)成立项目业主组织实施的省管项目和市州管项目,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招标结果)由项目业主报所在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省管项目备案结果抄送省水运管理局,市州管项目备案结果抄送属地市州港航管理部门。

四、严格执行开工备案制度,禁止未批先建

(九)项目业主应严格执行《港口建设管理规定》(部令2007年第5号)、《航道建设管理规定》(部令2007年第3号),按要求及时办理开工备案手续,禁止未批先建行为。

国家批准或核准的省管项目,项目业主申报的开工备案文件,经省交通运输厅初审合格后,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并将备案结果抄送省交通运输厅和省水运管理局。

省属相关单位成立项目业主组织实施的省管项目,项目业主申报的开工备案文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并将备案结果抄送省水运管理局。

市州相关单位(企业)成立项目业主组织实施的省管项目,项目业主申报的开工备案文件经所在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并将备案结果抄送省水运管理局和属地市州港航管理部门。

市州管项目,项目业主申报的开工备案文件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备案结果抄送属地市州港航管理部门。

五、规范变更管理,严格控制重大变更,禁止擅自变更

(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变更,应当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十一)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指:

1、改变主体工程建设位置;

2、改变工程总平面布置;

3、改变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

4、改变主要工艺及主要设备配置;

5、航道及航线重大调整。

较大设计变更指:不涉及重大设计变更内容的单项工程变更投资在100万元(航电枢纽工程建设项目2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指:不涉及重大设计变更内容的单项工程变更投资在100万元(航电枢纽工程建设项目2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

(十二)省管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或上报交通运输部审批(国家批准或核准的项目)。

省属相关单位成立项目业主组织实施的省管项目重大设计变更,项目业主按要求报省交通运输厅并抄送省水运管理局,省水运管理局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对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进行工程变更造价审查,再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或上报交通运输部审批(国家批准或核准的项目)。

市州相关单位(企业)成立项目业主组织实施的省管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项目业主按要求报所在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并抄送省水运管理局,省水运管理局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对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进行工程变更造价审查,再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十三)省管项目的较大设计变更由省水运管理局审批。报批程序参照重大设计变更执行。

(十四)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业主负责审批。

(十五)按规定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州管项目的设计变更管理由县、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程序参照省管项目执行。

六、加强水运建设市场监管,促进水运工程项目建设有序推进

(十六)省水运管理局、各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航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项目业主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并推动各项管理制度正常有效运转;做好协调服务,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查处水运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违规行为,维护水运建设市场秩序。

(十七)省交通运输厅每年对省管项目实行目标管理,严格兑现奖惩。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七、规范交竣工验收

(十八)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规模建成并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后,项目业主应依相关规定及时组织交工验收,省管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报省水运管理局备案。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经过试运行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省管项目由属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省属相关单位成立项目业主组织实施的水运项目)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省水运管理局、相关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按交通运输部有关竣工验收规定进行核查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竣工验收或上报交通运输部组织竣工验收(国家批准或核准的项目)。

市州管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程序参照省管项目办理。

港口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依规定办理临时港口经营许可证,方可试运行。

水运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依规定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八、信息报送

(十九)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业主须每月25日前向省水运管理局、项目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信息及相关统计资料,省水运管理局、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定期将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及相关统计资料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各地在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践中的经验、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省交通运输厅,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4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