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交基建〔2017〕44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湘交基建〔2014〕539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3月1日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加强廉政建设,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的通知(试行)》(交公路发〔2009〕733号)、《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交水发〔2014〕113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 年 第 11 号)、《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政研发﹝2015﹞75号)及《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信用评价对象及范围
(一)评价年度内(1月1日至 12月31日期间)在我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大修工程中从业的施工企业(含合法专业分包单位)。
(二)施工企业满足合同约定的进度要求,但自开工累计完成形象进度产值不足合同金额10%的可不参评。
(三)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在完成交工验收后,对原从业施工企业不再进行信用评价。
(四)对农村公路新建、改扩建、大修建设项目中从业的施工企业,市州交通运输局可根据本区域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需要,参照本细则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 信用评价内容和评定标准
(一)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三部分构成。投标行为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其他行为以施工企业单次失信行为为评价单元。
(二)对企业的失信行为按交通运输部相关评价规则及我省的补充评定标准(详见附件1)进行扣分。
第四条 信用评价的程序与分工
(一)投标行为评价
1.招投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需将投标人的不良投标行为如实记录在《投标人不良投标行为记录表》(详见附件3)上,该表在评标结果报送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时一并上报。
2.交工验收前,施工企业被投诉举报投标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后追溯进行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应将不良投标行为及评价结果告知相应投标人。
(二)履约行为评价
1.项目法人结合建设管理工作,每半年对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评价1次(其中工程进度行为1年评价1次),并将评价结果告知被评价对象。
2.对上半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履约行为评价,下半年可不再开展履约行为评价。
3.项目法人,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开展履约行为评价工作,具体评价程序及分工如下:
(1)国省干线公路、非省属省管水运工程项目法人应在下一个半年的前5日内组织完成上一个半年国省干线公路及非省属省管水运工程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按要求报送市州交通运输局;市州交通运输局应在下一个半年的前10日内完成汇总和审核确认工作,并对应报送省公路管理局或省水运管理局。
(2)高速公路、省属省管水运工程项目法人应在下一个半年的前5日内组织完成对上一个半年高速公路及省属省管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评价,并按要求对应报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或省水运管理局。
(3)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省水运管理局应在下一个半年的前20日内组织完成上一个半年的信用评价汇总和审核确认工作,并按要求报送省厅。
(三)其他信用行为评价
1.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按职责分工对施工单位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告知被评价对象。
2.省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个年度的评价结果汇总后报送省厅。
(四)省级综合评价
1.省厅根据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信用行为的评价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按部评价规则的《计算方法》计算各参评施工企业的综合得分并确定其信用等级,其中履约行为先按施工企业从业的半年得分乘以权重系数(半年从业权重系数:1;全年从业权重系数:上半年0.4、下半年0.6)计算年度履约得分,以年度履约得分进入综合计算。
2.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在省厅门户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3.省厅将在每年的3月2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省级综合评价工作,并于4月15日前将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施工企业的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
第五条 信用评价的方式
(一)对从业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二)定期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按规定直接进行定级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在评价等级结果适用期内,施工企业受到省、市州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或存在信用等级 D 级所列情形及降低信用等级行为时,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将情况上报省厅,省厅核查后将对其信用等级进行动态调整,自省厅发文之日起执行,调整为D级的企业,并自执行之日起15日内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六条 信用评价的采信依据
(一)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经施工企业有关人员签认的检查记录等。
(二)省、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行业管理机构的文件(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约谈记录、会议纪要等文件)和执法文书。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对企业做出的司法认定(如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省检察院的行贿及受贿企业黑名单库等)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资料。
以上采信依据按出具日期确定参加信用评价的年度,对发现存在失信行为且有充分证据材料的,可纳入该年度的信用评价。
第七条 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
(一)项目建设单位在日常管理过程中要建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台帐》,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并根据建立的台帐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施工企业的从业行为进行准确评价,确保信用评价工作真实、规范、有效。
(二)评价年度内,对在本省公路水运抢险救灾、应急保障、国防战备等任务中受到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或省厅表彰的企业,在年度综合评价得分的基础上每次奖励1分,最高不超过3分。
(三) 对于施工联合体的不良信用行为,对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方分别予以同等扣分;参评的专业分包单位评价等级不高于主包单位,且评定最高不超过A级。
(四)对于特许经营项目(含BOT、BT、PPP等形式建设的项目),投资人依法自行施工的,其履约行为由负责监管的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评价。
(五)项目建设单位对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的检查、通报涉及到的履约失信行为要严格执行扣分。
(六)信用评价应结合项目建设单位年终考核等级对评定为AA、A级的企业与参评企业总数进行比例控制,具体如下:
1. 高速公路
年度信用评价等级 |
年度考核等级(省交通运输厅) |
备注 |
|||
优秀 |
良好 |
一般 |
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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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
12% |
8% |
0% |
0% |
参评企业少于10家的项目,评定为AA的企业不多于1家 |
A |
50% |
40% |
30% |
20% |
2.国省干线公路以市州为单位控制评定为AA、A级的企业与参评企业总数的比例,评定为AA级的企业一般不超过市州参评企业总数的10%,评定为A级的企业一般不超过市州参评企业总数的40%。
3. 省属省管水运工程项目参照高速公路项目执行;市属省管及市属市管水运工程项目参照国省干线公路项目执行。
(七)综合评定为AA、A级的公路、水运施工企业,参评标段合同金额累加值须达到一定限额值以上(施工企业有多个工程类别的标段参评,则按不同类别合同金额叠加控制),具体如下:
1.公路工程
参评工程类别 |
高速公路 (万元) |
国省干线公路 (万元) |
高速+国省干线公路(万元) |
备注 |
|||
AA |
A |
AA |
A |
AA |
A |
||
土建工程(含路面工程) |
50000 |
15000 |
10000 |
5000 |
30000 |
10000 |
|
交安工程 |
5000 |
2000 |
1000 |
500 |
3000 |
1500 |
|
机电工程(含管线工程) |
10000 |
2000 |
- |
- |
10000 |
2000 |
|
服务区房建 工程 |
10000 |
2000 |
- |
- |
10000 |
2000 |
|
绿化工程 |
2000 |
500 |
- |
- |
2000 |
500 |
2.水运工程
参评工程 类别 |
航电枢纽(万元) |
航道整治(万元) |
内河港口、服务区,航道站房等配套工程 (万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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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
A |
AA |
A |
AA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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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建工程 |
20000 |
5000 |
10000 |
2000 |
15000 |
3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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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综合评定为AA级的企业在评价周期内须有两个及以上的省内从业项目合同段,且有两个及以上合同段开工累计完成30%以上的合同工程量。
(九)首次参加我省信用评价的企业,信用等级最高为 A 级。上一年度评为B、C、D级的参评企业,本年度评定最高不超过A级。
(十)在单次检查中,同一失信行为在某标段的多个作业点同时出现,应只扣一次分;在不同批次的检查中,同一失信行为持续出现,应执行多次扣分。
(十一)项目建设单位,省、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机构在印发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约谈记录、会议纪要时,对失信履约行为应使用评价规则中的规范语言进行描述。
第八条 信用评价资料报送方式及要求
(一)信用评价资料报送均须采用书面报送和网上填报两种方式,书面报送评价资料的格式详见附件2。书面上报评价资料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逐页加盖公章装订后上报。
(二)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登录“湖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填报;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登录“湖南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填报。
(三)网上填报评价信息与书面上报评价资料须保持一致。书面上报资料时,应将评分或调整评分依据资料一并上报。
第九条 信用评价结果的申诉及投诉举报
(一) 参评企业对综合评价信用评价等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省厅提交《湖南省公路水运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申诉书》(详见附件4)以及申诉事项的原始证明材料,并对原始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省厅在收到申诉或举报后,将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集体研究处理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或举报人。
第十条 信用等级的适用
(一)省厅发布的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在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适用,有效期为1年。下一年度在我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应用延续1年(其中上一年度评为AA级的企业,按A级延续1年;上一年度评为其他等级的企业,按相同等级延续1年,凡通过延续获得信用等级的企业,应允许其正常参加投标),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参加我省投标按不奖不罚对待。
(二)省外企业初次进入我省投标,需由企业注册地的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无不良信用行为的证明,按不奖不罚对待。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的等级认定。参与专业分包的施工单位信用等级不应低于B级。
(三)被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调整为 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不受评价周期限制。处罚期满后,依施工企业的申请,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是否整改到位或消除影响),省厅发文予以恢复至不高于调整前的等级,恢复后的等级可适用至新的年度信用等级发布日止。
(四)参评企业如转制、改名的,其信用等级相应转入转制、改名后的企业;参评企业如被注销、破产的,取消其信用等级;参评企业资产被冻结或营业执照年检不合格的,其信用等级暂不予确定;参评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参评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参评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
(五)市州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并发布的农村公路的信用评价等级结果在该市州范围内适用,有效期为1年。市州在农村公路招投标过程中,对无该市农村公路信用评价等级的施工企业,应适用省厅发布的信用等级。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的奖惩
(一)单年评为AA级的施工企业,在等级适用期内的每次投标中给予增加1个标段的投标机会,履约担保金额可按80%计收。
(二)单年评为A级的施工企业, 在等级适用期内履约担保金额可按90%计收。
(三)单年评为B级的施工企业, 在等级适用期内按不奖不罚处理。
(四)单年评为C级的施工企业, 在等级适用期内对资格审查或中标合同段有数量限制的招标项目,减少1个合同段中标的机会(项目招标仅1个标段的除外),履约担保金额可按110%计收。
(五)单年评为D级、连续两年评为C级、连续三年评为B级及以下等级的施工企业,在湖南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予以公布,且在信用等级适用期内参与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投标时,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本文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补充评定标准
2.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表
3. 投标人不良投标行为记录表
4.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申诉书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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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补充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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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条文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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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路施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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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行为(行为代码GLSG1) |
GLSG1-16 |
受让或租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投标 |
直接定为D级 |
动态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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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17 |
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
直接定为D级 |
动态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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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18 |
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被交通运输部或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 |
直接定为D级 |
动态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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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19 |
涂改、伪造企业资质证书 |
直接定为D级 |
动态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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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20 |
存在围标、串标行为 |
直接定为D级 |
动态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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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21 |
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虚假(包括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况)骗取中标 |
40分/次,并且当年度信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B级;适用年度信用等级动态调降一级。 |
直接确定为B级时,报部综合评价得分按75分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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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22 |
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虚假(包括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况)未中标 |
30分/次;适用年度信用等级动态调降一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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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23 |
虚假投诉举报 |
20分/次,并且当年度信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B级 |
直接确定为B级时,报部综合评价得分按75分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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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24 |
提供虚假投标担保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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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25 |
提供虚假履约担保或拒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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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1-26 |
无故放弃投标或因投标人原因废标而导致流标。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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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补充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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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条文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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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行为(行为代码GLSG2) |
严重不良行为(行为代码GLSG2-1) |
GLSG2-1-10 |
因施工企业的主要责任,在建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
直接定为D级 |
动态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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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1-11 |
违反《关于印发湖南省交通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办法的通知》(湘交基建﹝2016﹞38号)附件1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具体内容中任一项 |
直接定为D级 |
动态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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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1-12 |
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乱占土地,造成较大影响,且被市级及以上环保、水利部门通报批评的 |
2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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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1-13 |
发生一般安全责任事故 |
20分/次,且当年度信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A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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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1-14 |
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民工到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集访(上访人数5人以上)1次 |
10分/次 |
可多次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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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设备到位(行为代码GLSG2-2) |
GLSG2-2-11 |
项目经理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出勤率不满足合同要求 |
2分/(人次•半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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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2-12 |
经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项目经理在施工期间不低于原资格更换 |
2分/人次;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扣1分/人次 |
从第二次更换起执行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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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2-13 |
技术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或出勤率不满足合同要求 |
1.5分/(人次•半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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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2-14 |
经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技术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在施工期间不低于原资格更换 |
1.5分/人次;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扣0.75分/人次 |
从第二次更换起执行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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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补充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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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条文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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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行为(行为代码GLSG2) |
质量管理、进度管理 (行为代码GLSG2-3) |
GLSG2-3-28 |
高速公路项目交工检测质量具有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高速公路项目交工检测和竣工质量鉴定质量不符合项清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5﹞171号)所列清单中的任一项 |
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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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3-29 |
施工方案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开工 |
8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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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3-30 |
因施工原因出现质量通病或缺陷。如水泥混凝土表面蜂窝麻面、砌筑砂浆不饱满、钢筋混凝土保护层不够等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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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3-31 |
超越其母体检测机构授权业务范围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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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3-32 |
未按要求建设标准化工地;未按要求建设预制场、拌和场、施工堆料场、施工便道等。 |
1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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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3-33 |
原材料、工程实体质量抽检未按规定执行,自检频率不符合要求。 |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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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行为代码GLSG2-5) |
GLSG2-5-33 |
未按要求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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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5-34 |
未严格落实架桥机等八项施工作业安全关键控制点管理要求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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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5-35 |
未制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方案组织施工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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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5-36 |
安全宣传教育、人员培训工作不到位 |
0.5分/次 |
按每检查次数计 |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补充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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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条文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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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行为(行为代码GLSG2) |
安全生产 (行为代码GLSG2-5) |
GLSG2-5-37 |
安全警示标志不完善、不醒目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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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5-38 |
未按建设单位要求开展平安工地建设 |
1—4分 |
建设单位根据季度考核情况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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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为 (行为代码GLSG2-7) |
GLSG2-7-1 |
被建设单位约谈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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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7-2 |
按交通运输部(交安监发﹝2016﹞133号)要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或被撤销等级证明 |
5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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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2-7-3 |
分包工程未按规定报备(含劳务分包),或者未签订分包合同,或者签订的分包合同不规范 |
2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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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补充标准
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条文说明 |
其他行为(行为代码GLSG3) |
GLSG3-9-1 |
被省级发改委、安监局、审计局等部门通报批评 |
3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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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3-9-2 |
被省交通行业管理部门通报批评 |
2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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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3-9-3 |
被省级交通质量监督、造价部门通报批评 |
2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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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3-9-4 |
被省交通运输厅约谈 |
1.5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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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3-9-5 |
被市州级发改委、安监局、审计局等部门通报批评 |
2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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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3-9-6 |
被市州级交通质量监督、造价部门通报批评 |
1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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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3-9-7 |
被市州交通运输局约谈 |
1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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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3-9-8 |
查实在部、省级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虚假信息 |
1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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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3-9-9 |
故意不移交竣(交)工验收资料,经建设单位书面通知后仍拒不执行(以建设单位出具书面通报意见为准) |
直接定为B级 |
由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执行,上报交通运输部综合评价得分按75分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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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3-9-10 |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以建设单位出具书面通报意见为准) |
直接定为B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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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3-9-11 |
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民工到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集访2次(集访民工5人以上) |
评价等级降低一级 |
动态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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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SG3-9-12 |
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民工到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集访3次及以上(集访民工5人以上) |
直接定为D级 |
动态调整 |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补充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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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内容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行为等级和扣分标准 |
条文说明 |
二、水运工程施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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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SG3-2-8 |
被省行业管理部门通报批评 |
4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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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SG3-2-9 |
被省级质量监督、造价部门通报批评 |
3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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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SG3-2-10 |
被市州级质量监督、造价部门通报批评 |
1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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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SG3-2-11 |
被省级发改委、安监局、审计局等部门通报批评 |
3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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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SG3-2-12 |
被省交通运输厅约谈 |
1.5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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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为(行为代码SYSG3) |
SYSG3-2-13 |
被市州级发改委、安监局、审计局等部门通报批评 |
2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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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SG3-2-14 |
被市州交通运输局约谈 |
1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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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SG3-2-15 |
查实在部、省级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虚假信息 |
1分/次(在企业总分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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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SG3-2-16 |
故意不移交竣(交)工验收资料,经建设单位书面通知后仍拒不执行(以建设单位出具书面通报意见为准) |
直接定为B级 |
由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执行,上报交通运输部综合评价得分按75分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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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SG3-2-17 |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以建设单位出具书面通报意见为准) |
直接定为B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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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SG3-2-18 |
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民工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集访2次(集访民工5人以上) |
评价等级降低一级 |
动态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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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SG3-2-19 |
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民工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集访3次及以上(集访民工5人以上) |
直接定为D级 |
动态调整 |
备注:1. 扣分“次”是指在评价年度内发现的施工企业失信行为次数。企业失信行为能够整改的,整改期内不重复扣分,整改期满后,未整改或再次发生同一失信行为的,可再次扣分;无法整改的,同一事件不重复扣分。
2. 同一失信行为被建设单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约谈的,进行累计扣分。
3. “其他被认定的失信行为”(SG3-12)是指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认定的企业其他失信行为。
4. 项目履约行为评分畸高(指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扣分外,无其他扣分项)且无充分理由的,直接退回施工企业、建设单位重新评价。
5. 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应依据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认定。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执行《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等;环境污染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执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17号令)。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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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公路(水运工程) 年 半年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表 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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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施工企业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企业资质 |
合同段 |
工程内容 |
完成情况 |
评定内容 |
总扣分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扣分标准 |
扣分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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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投标行为评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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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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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行为评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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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标行为评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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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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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行为评价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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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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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由建设单位评价填写,投标行为评价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评价,评定内容仅为投标行为评价评分,工程内容填为资审或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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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签字(盖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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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年 半年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表 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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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施工企业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企业资质 |
建设项目及合同段 |
工程内容 |
评价半年度 |
工程量完成情况 |
投标行为评价 |
履约行为评价 |
其他行为评价 |
扣分依据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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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数 |
建设项目评分 |
市州评分 |
个数 |
建设项目评分 |
市州评分 |
季度权重系数 |
季度权重得分 |
进度扣分 |
年度履约得分 |
个数 |
建设项目评分 |
市州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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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 |
注② |
注③ |
注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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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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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 |
注① |
注⑤ |
注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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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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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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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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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此表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填写,当市州评分与建设项目评分不一致时,须注明扣分依据。 2.填表注意事项如下:①半年扣分数,全年评分=100-Σ4个季度扣分;②半年评分=100-履约扣分(进度扣分除外);③ 每个半年权重得分=半年评分×半年权重系数;④年度权重得分=Σ半年权重得分;⑤进度扣分:按《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GLSG2-3-23“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滞后计划工期或合同工期”的扣分;⑥年度履约得分=年度权重得分-进度扣分;⑦每个半年显示实时发生的扣分数,全年扣分=Σ季度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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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 签字(盖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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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交通运输局: 签字(盖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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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 年 半年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表 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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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施工企业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企业资质 |
建设项目及合同段 |
工程内容 |
评价半年度 |
工程量完成情况 |
投标行为评价 |
履约行为评价 |
其他行为评价 |
扣分依据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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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数 |
省行业局评分 |
个数 |
省行业局评分 |
季度权重系数 |
季度权重得分 |
进度扣分 |
年度履约得分 |
个数 |
省行业局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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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项目**合同段 |
上 |
注② |
注③ |
注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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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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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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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项目**合同段 |
上 |
注② |
注③ |
注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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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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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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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项目**合同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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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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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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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由省行业管理局评价填写,当省行业管理局评分与建设项目(市州)评分不一致时,须注明扣分依据。 2.填表备注同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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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行业管理局: 签字 (盖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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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 年 半年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表
表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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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施工企业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企业资质 |
建设项目及合同段 |
工程内容 |
评价半年度 |
工程量完成情况 |
投标行为评价 |
履约行为评价 |
其他行为评价 |
扣分依据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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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数 |
考评组评分 |
个数 |
考评组评分 |
季度权重系数 |
季度权重得分 |
进度扣分 |
年度履约得分 |
个数 |
考评组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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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甲项目**合同段 |
上半年 |
1 |
注② |
注③ |
注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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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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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 |
注① |
1 |
注⑤ |
注⑥ |
注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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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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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权重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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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分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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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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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信用评价组意见: |
省交通运输厅审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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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路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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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质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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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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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造价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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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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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运局: |
厅规划办: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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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由省厅组织填写,填表备注同表2
附件3
投标人不良投标行为记录表
项目名称及合同段:
开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招标人名称: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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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行为 |
投标人名称 |
备注 |
同一次招标中同一家企业多次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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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家企业同时递交了2份及以上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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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招标人或招标文件原因放弃投标,未提前书面告知招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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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确认补遗书等招标人发出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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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时反馈评标澄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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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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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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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拒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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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虚假(包括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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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虚假投诉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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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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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备注栏主要填写投标人有以上行为时的理由,需提供书面的佐证材料。
填报人: 审核人:
附件4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
信用评价申诉书
申诉人(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 编 联系电话及传真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姓名 性别 电话
身份证号码: (附身份证复印件) 与申诉人关系:
一、申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二、相关请求及主张:
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申诉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