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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招投标地方性规范

关于贯彻《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粤交监督[2012]27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办法(试行)》(粤交基【2011167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112月颁布实施,为更好贯彻落实该办法的有关精神,提高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严格把好工地试验室的能力核验和备案审查关

(一)施工或监理单位进场后,建设单位应督促其尽快完成工地试验室的组建工作,并在项目正式开工前通过能力核验及备案审查。工地试验室在通过备案前,所有试验必须外委送检。

(二)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应与工程建设规模与性质相适应,所配备的人员、仪器设备及检测环境等应满足工程实际需要且不得低于《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能力标准》的相关要求(详见附件一)。

(三)工地试验室组建完成,经母体检测机构核查确认满足相关要求并签署核查意见后,方可将试验室备案资料报建设单位进行核验。

(四)项目建设单位收到工地试验室备案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人员按《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能力核验工作指南》(详见附件二)的相关要求对其软硬件进行认真核查,确认符合要求并在备案登记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后,报送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五)质监机构应指定专人受理工地试验室的备案申请,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在收到申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办理《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质监机构认为申报材料需要澄清补正的,应在收到申报材料3天内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认为不具备备案条件的,应当及时退还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六)通过备案后,工地试验室所有持检测证人员的变更须由母体检测机构提出,经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再报送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七)工程完工前,原则上不应中途变更工地试验室母体检测机构,如确需变更的,应提前向项目质监机构进行报备,且该工地试验室应重新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二、要切实抓好工地试验室的内部管理

(一)母体检测机构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能正常履行其管理职责。

(二)工地试验室应尽可能保持试验检测人员的稳定性,如确需变更的,每次宜变更1人且更换人员的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检测人员。

(三)工地试验室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杜绝试验检测人员挂名上岗现象。所有持证试验检测人员因事请假超过3天应书面报请建设单位同意。

(四)工地试验室应建立业务培训制度,定期组织试验检测人员进行专业理论学习和实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试验检测水平。

(五)工地试验室应高度重视试验规范、标准的使用管理,定期进行规范查新,一般一年不少于4次,确保所使用规范、标准现行有效。

(六)工地试验室应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和试验环境保障工作,确保其满足试验检测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仪器设备须按规定定期送法定检验单位检定,并严格按检定结果进行使用。仪器使用、试验环境监控记录须及时、规范、客观、准确。

(七)工地试验室应加强试验记录报告的管理,确保做到四个对应,即试验台帐、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试验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相互对应。原始记录及台账须连续完整并胶装成册,不得缺页,资料更改须规范,不得涂改。所有试验检测报告应由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审核签发。

(八)要严格执行不合格材料上报制度。工地试验室经自检或外委检验发现不合格材料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建设单位进行报告,建设单位应每两个月向项目质监机构上报一次不合格材料及其处理情况。

(九)要进一步规范材料外委检验工作。同一个标段的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外委至同一家检测机构进行检验,且宜选择2家以上检测机构交替送检。所有外委检验单位均应事先报建设单位审查备案。

    三、要不断强化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结合项目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理顺监管程序,落实监管责任,并通过配套奖惩措施,提高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实效。应指定专人负责工地试验室的管理,组织搞好工地试验室能力核验与日常监管工作。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逐步建立工地试验室和拌合站的视频监控系统和数据自动采集与传输系统,对试验检测工作进行实时监控,以避免试验数据造假行为。

    (二)监理中心试验室应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对工地试验室的例行检查指导,并做好记录形成台账,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跟踪落实。

    (三)母体检测机构应至少每半年对授权建立的工地试验室进行一次检查和业务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处理,并留下相关记录以便核查。

    (四)项目质监机构可采取常规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工地试验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将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并向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工地试验室应对监督检查所提出的问题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提交证明材料,建设单位组织核查确认合格后将整改情况上报质监机构。必要时,质监机构应进行现场复查。

     四、要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工地试验室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并相应对其母体检测机构进行处罚。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限期整改:

1)存在个别虚假数据报告及其他虚假资料且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未经备案审核或超授权范围开展业务的;

3)未按规定或合同要求配备相应条件的试验检测人员或擅自变更试验检测人员的;

4)未按规定或合同要求配备满足要求的仪器设备或仪器设备未检定校准的;

5)试验检测环境达不到技术标准规定要求的;

6)外委检验不规范或未达到规定检验频率的;

7)采用无效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

8)对各级监管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整改不闭合的。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工地试验检测活动:

1)连续2次以上发现同一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2)严重违反试验检测技术规程或故意出具虚假数据报告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事故的;

3)工地试验室管理混乱,违规现象较为严重的。

(二)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试验检测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示,直至注销试验检测考试合格证书。因违反规定被注销考试合格证书的检测人员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限期改正:

1)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等行为且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同时受聘于2个或2个以上试验检测机构的;

3)漏签、代签或越权签发试验检测报告的;

4)未按相关标准、规范、试验规程等要求开展试验检测工作,造成试验检测数据失真的;

5)长期不在岗或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给予通报批评或提请相关管理部门注销试验检测考试合格证书:

1)连续2次以上发现同一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2)不遵守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事故的;

3)出借或伪造检测人员资格证书的。